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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法保障當事人勝訴權益,切實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之規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聯合發布本通告:
一、決定自2026年5月起,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為期一年的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專項行動,依法嚴懲抗拒執行、規避執行、妨礙執行等違法行為。
二、凡在上海法院有執行案件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應主動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主動履行義務。對任何抗拒、規避、妨礙執行的行為,人民法院將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懲戒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主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及相關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所列舉的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將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惡意減損責任財產的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六)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具有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懲戒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八)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指使、脅迫、賄買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十)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惡劣的;
(十一)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從事相關職業決定等不作為義務,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傷害或者嚴重影響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二)以恐嚇、辱罵、聚眾哄鬧、威脅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極抗拒行為,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惡劣的;
(十三)對執行人員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四)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五)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十六)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
(十七)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誠信為本、文明同行。敦促所有尚未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務必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將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對誠信困境中的企業或個人依法給予履行寬限、分批履行等合理空間,努力促成執行和解,助力企業恢復生機,共同破解欠薪、三角債等治理難題。
五、在本通告發布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自動投案并積極履行,符合不起訴條件的,依法不起訴。通告發布后仍拒不執行、情節惡劣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六、教唆、幫助債務人逃避、妨害、抗拒執行的,依法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歡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拒執犯罪線索,支持、配合司法機關開展執行工作。司法機關將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依法從嚴懲處。
誠信是為人之本,守法是經營之基。希望所有被執行人珍惜機會,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司法權威,共建共享誠信法治上海。
特此通告。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二O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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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職位: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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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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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圖文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AI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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