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校園意外傷害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屢見不鮮,不少市民遇到維權難題,尤其是老年務農者車禍誤工索賠、學生校園受傷追責等問題,爭議頻發。5月12日,半島問法熱線(80889800)開通人身損害賠償專題,山東頤衡律師事務所張黎君律師和翟欣飛律師結合真實案例與法律條文,逐一為市民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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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時許,律師剛剛坐下,熱線就響了起來。“我父親今年65歲。去年的一天,他在正常過馬路時,被車撞倒了。之后,被送到醫院住了14天,經檢查確診多處骨折。”王先生告訴翟律師,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判定車輛司機承擔全部責任。
“我父親被司法鑒定評定為九級傷殘,老人一直在農村靠務農維持生計,這次受傷之后沒法下地干活,落下殘疾還耽誤了日常勞作,產生了不少損失。”王先生說,自己一方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對方駕駛員和保險公司覺得老人早就過了退休年齡,沒有正式工作也沒有退休金,堅決不肯賠付誤工費。王先生詢問律師,退休后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到底有沒有權利索要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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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本身指的是受害人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期間,沒有辦法從事正常工作勞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屬于人身侵權中的直接經濟損失。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在認定誤工費時,只考量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實際收入狀況,從來沒有以是否達到退休年齡、有沒有退休金作為限定條件。”翟律師表示,判斷過了退休年齡的傷者能不能主張誤工費,核心只看兩點,一是本人是否具備實際勞動能力,二是是否因為受傷導致勞動收入實實在在減少,只要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自己因本次事故喪失務農收入,誤工費的訴求就依法應當得到支持。
“雖然老人已年過六旬,但在農村年滿60歲依舊居家務農是普遍生活現狀,務農本身就是老人的收入來源,此次受傷直接導致無法下地勞作,收入明顯減少,完全符合主張誤工費的法定條件。”翟律師建議王先生的父親可以憑借事故認定書、病歷資料、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村里出具的務農證明等證據,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校園中受傷的情況也比較多見,出現糾紛時該如何依法維權?市民孫先生就打來電話咨詢。“孩子上初中了,午休時,被同學故意拉開椅子,坐下時摔倒,之后出現視力模糊,經診斷為顱腦外傷、視神經挫傷。我想知道,該找誰賠償?校方是否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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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黎君律師認為,這個問題主要看兩點:一是孩子受傷和同學拉椅子的行為有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二是學校和對方家長該如何承擔責任。
“在因果關系方面,孩子受傷后視力大幅下降,有完整診療記錄證明視神經損傷,結合受傷前后視力對比、病歷、全程治療資料等證據,根據相關規定,可以認定,孩子的損害后果就是對方同學的侵權行為直接導致的。”張律師認為。
“在賠償責任主體方面,初中孩子滿 12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個年紀的孩子,完全能預見突然拉走他人椅子會導致對方摔倒受傷,所以該行為是故意惡作劇,行為人存在明顯過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所以,事件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對方同學的父母承擔。”張律師進一步分析,在校園傷害案件中,學校承擔的是過錯責任,而非無過錯責任。法律明確規定,只有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時,才需要承擔責任,舉證責任也由受害方承擔。“簡單來說,對方同學的侵權責任,由其監護人直接承擔,學校僅存在管理疏漏時,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當天上午,來電較多,記者選取典型問題進行了詳細記錄,供市民參考。
問題1:小區內被高空墜物砸傷,找不到責任人該找誰賠?
前段時間,陳先生在自家小區里面散步,路過一棟單元樓下的時候,突然被樓上掉下來的一塊磚頭砸中頭部。因為小區這片公共區域沒有安裝監控攝像頭,公安機關也沒辦法確定侵權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陳先生找到了這棟樓上有可能拋擲物品的十戶業主,還有小區的物業公司來協商賠償。但現在好幾戶業主都有意見,其中業主顏先生說自己住二樓,樓層低根本不算高空,不該承擔責任;還有一位劉先生說事發當天他和家里人都不在家,跟自己沒關系不愿意負責。小區物業公司也推脫責任,說物業服務合同里早就約定了,他們不承擔業主人身和財產的保險、保管責任,還說自己已經盡到了正常的物業管理義務,不肯賠償。陳先生詢問律師,自己到底該找誰維權?
律師說法:首先你這個情況屬于典型的高空拋物、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根據規定,在高空墜物傷人后經過公安調查也沒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除了能夠拿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絕對不是侵權人之外,整棟樓里所有有可能造成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要對你的損失給予補償。這類案件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不用你去挨個證明誰有責任,而是由被起訴的各戶業主自己舉證洗脫嫌疑,要是拿不出有效證據排除自己拋物墜物的可能,就必須依法共同分擔補償責任。
至于二樓業主認為樓層低不該擔責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司法實踐中參照高處作業相關標準,只要墜落位置距離地面基準面兩米以上就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高空,普通居民樓二樓高度普遍在三米以上,完全具備高空墜物傷人的危險性,不能僅憑樓層低就要求免除責任。對于聲稱事發時全家不在家的業主,僅憑口頭說辭不算有效免責依據,必須提供出行記錄、在外居住證明等實質性證據,才能免于承擔補償責任。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小區物業公司作為建筑物管理人,本身就負有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防范高空拋物墜物發生的法定責任,你所在小區公共區域沒有安裝監控,直接導致無法追查墜物來源,明顯屬于物業公司沒有盡到法定安全保障義務,而物業拿物業服務協議里的格式條款來免責,這種約定違背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本身就是無效的,不能以此推脫責任。
問題2:乘車人“開門殺”致人損害,保險該怎么賠?
前段時間,王先生騎著電動自行車正常行駛在路上,遇到機動車在路邊停車,乘車人打開車門,一下子就和他騎的電動車撞到了一起,導致其受傷,電動車也損壞了。交警出具了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駕駛員和乘客負事故同等責任,王先生沒有任何責任。王先生找駕駛員、乘客還有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保險公司卻推脫,說商業三者險只賠付駕駛人承擔的那50%責任,不愿意把乘客那部分責任也納入商業險理賠范圍。王先生詢問律師,保險公司的說法合不合理?這種情況自己該找誰賠償?
律師說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相關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掌控車輛停放位置,有義務提醒乘車人開門注意周邊安全,卻沒有盡到提醒義務,乘車人下車開門時也沒有盡到謹慎觀察注意義務,兩人的行為結合在一起共同引發交通事故,屬于共同侵權行為。雖然交警劃分了內部同等責任比例,但對你作為受害第三人來說,駕駛人和乘車人同屬于機動車一方,應當作為一個整體來承擔事故賠償責任。涉事車輛已經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理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全額賠付你的合理損失,剩余部分也應當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對機動車一方的全部責任進行理賠,保險公司只愿意承擔駕駛人50%責任的說法不符合法律規定。超出保險理賠范圍之外的其余損失,依法由駕駛員和乘客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駕駛員、開門乘客以及承保車輛的保險公司,要求三方共同承擔你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法院大概率會支持你的合理賠償訴求。
問題3:后退拍照撞倒散步老人,能以“意外”為由拒賠嗎?
李先生的父親今年79歲。前段時間,老人在公共步道上正常散步,楊先生為了拍照,一邊取景一邊往后退,直接把老人撞倒了,傷情評定為九級傷殘。從現場監控能清楚地看到老人當時就是正常走路,沒有任何違規和突然走動的行為,是楊先生只顧著后退拍照,沒有觀察周邊行人情況才釀成事故。可楊先生一直推說這只是一場意外,他沒有過錯,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李先生詢問律師,對方能不能拿意外事件當借口拒絕賠錢?自己父親這種情況該怎么維權?
律師說法:首先可以明確告訴你,楊先生以“只是意外、不是故意”為由拒絕賠償,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就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侵權責任認定看的是有沒有過失過錯,并不是看是不是故意。法律上的“意外事件”是指損害后果完全無法預見,也無法避免的情形,而楊先生作為成年人,在人員通行的公共步道上后退取景拍照,本身就負有觀察周邊環境、保障行人安全的注意義務,他本該預見后退可能撞到路人卻疏于觀察,明顯存在重大過失,根本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意外事件。同時結合監控能夠證實,你父親全程在步道正常行走,沒有任何違規行為,應該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楊先生必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楊先生應當賠償你父親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還有構成九級傷殘對應的殘疾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全部合理損失。你現在要妥善保管好父親的病歷資料、醫療費用票據、住院記錄、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現場監控視頻等關鍵證據,若對方依舊拒不協商賠償,你可以向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責任訴訟,用法律武器維護你父親的合法權益。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蔣凱)
來源:大眾新聞·半島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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