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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微信公眾號“法學實證研究”
法學專業常被視為嚴謹、規范的學科,但歷史上不少知名人物卻從法學轉向文學、科學、政治甚至藝術領域,或者將法學與其他學科進行交叉研究,成就斐然。
文學與藝術領域
01
海子
海子(1964年3月24日—1989年3月26日),原名查海生,出生于安徽省懷寧縣高河鎮查灣村,當代詩人。海子在農村長大,1979年15歲時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1982年大學期間開始詩歌創作,1983年自北大畢業后分配至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工作,1989年3月26日在山海關附近臥軌自殺,年僅25歲。
海子是中國當代詩歌史上的標志性人物,其法學背景與詩歌成就形成鮮明對比,共同塑造了他獨特的創作風格。
1.求學經歷:
1979年,15歲的海子以安慶地區文科第一名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
專業選擇:他最初報考復旦大學中文系和北大中文系均未被錄取,后因北大法律系招生老師主動聯系其家人,才轉入法律專業。
學業表現:雖在法律系就讀,但興趣集中于文學。常泡圖書館讀詩,甚至因專注文學導致個別法律專業課不及格。他曾撰寫《馬克思主義法哲學》論文獲學者金觀濤贊賞,并向友人推薦《摩奴法典》,稱其為“法律與詩歌結合的典范”。
2.職業軌跡:
任教中國政法大學:1983年畢業后,被分配到中國政法大學,先任校刊編輯,后調入哲學教研室教授美學、控制論和系統論。
教學矛盾:他對校方安排的馬克思主義哲學課程不滿,曾計劃辭職南下辦報,因父親反對未果。
3.代表作與影響:
《面朝大海,春暖花開》:寫于自殺前兩月,表面溫暖實則暗含絕望,成為中小學教材經典,但常被誤讀為“正能量”作品。
《日記》《四姐妹》等:以私密語言探討愛情、孤獨與死亡,如“姐姐,今夜我不關心人類,我只想你”成為經典情詩。
長詩實驗:受古希臘史詩啟發,創作大型三聯詩《太陽·七部書》,試圖重構詩歌形式,但因超前于時代未獲認可。
4.身后榮譽:
人民文學獎詩歌獎:2001年(逝世12年后)與食指同獲該獎,標志官方及主流文壇對其價值的追認。
文化符號化:其詩作成為1980年代理想主義精神的象征,法大校園內設立“面朝大海”雕塑紀念他。
02
徐志摩
徐志摩(1897年1月15日—1931年11月19日),原名章垿,字槱森,留學美國時改名志摩。曾用過的筆名有南湖、詩哲、海谷、谷等。浙江海寧硤石人(今嘉興市海寧市硤石街道人),中國現代詩人、作家、散文家、新月派詩人、新月詩社成員,景星學社社員。
1931年11月19日,徐志摩搭乘“濟南號”郵政飛機北上,途中因大霧彌漫,飛機觸山,不幸罹難。代表作品有《再別康橋》《翡冷翠的一夜》。
1.法學教育經歷
(1)滬江大學啟蒙(1916年)
徐志摩原名徐章垿,19歲時自北大預科退學,以譜名“徐章垿”插班進入滬江大學預科,次年升入本科。
在此結識同鄉吳經熊,二人因志趣相投結為兄弟,并共同萌生研習法律的志向。吳經熊原夢想成為科學家,而徐志摩則受民約論等思想影響轉向法學。
(2)北洋大學法科深造(1916-1917年)
1916年冬,徐志摩與吳經熊一同通過北洋大學(中國近代首個法律教育機構)法科特別班入學考試,北上天津求學。
課程涵蓋《法學綱要》《邏輯與心理學》等,徐志摩崇拜美國開國元勛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自取英文名“Hamilton”,立志成為“中國的漢密爾頓”,推動憲政與經濟改革。
(3)轉入北京大學(1917年)
北洋法科并入北大后,徐志摩轉入北大法律系,拜梁啟超為師。此間經張君勱(張幼儀兄)引薦,開啟與林徽因、梁思成的交往,為其人生轉折埋下伏筆。
2.法學理想與轉向文學的關鍵節點
(1)留美期間的幻滅(1918-1920年)
赴美克拉克大學攻讀銀行學與社會學,后轉哥倫比亞大學經濟學,以“Hamilton”為名完成碩士論文《中國婦女地位》。
理想動搖:與羅素通信及接觸西方哲學后,發現法學、經濟學無法滿足精神需求,感嘆“法律是冰冷的邏輯,而詩是滾燙的靈魂”。
(2)歐洲留學與最終放棄(1920-1922年)
為追隨羅素赴英,卻因羅素被劍橋除名而旁聽課程。在劍橋期間,受浪漫主義詩歌與康橋景致啟發,徹底轉向文學創作。
與吳經熊重逢:在柏林與吳經熊同住時,由吳見證其與張幼儀簽署離婚協議,吳甚至痛斥徐志摩對婚姻的不負責任。
3.錯位的輝煌
徐志摩的法學之路始于理想,終于覺醒。若他堅守法科,或成民國法制奠基人;而轉向詩歌,卻意外鑄就新詩不朽豐碑。其法學背景的“成就”,恰體現于未竟的理想如何滋養了文學的靈魂——法律訓練的理性使其詩作在奔放中保有結構,社會關懷使其批判穿透時代。正如吳經熊所言:“志摩用詩的翅膀飛越了法律的圍欄,而我用法律的磚石筑起了思想的堡壘”。這種“錯位”,恰是近代知識分子在變革中尋找自我價值的縮影。
4.再別康橋
1920年10月到1922年8月,詩人徐志摩游學于劍橋大學。1928年,詩人故地重游,11月在回國的輪船上寫下著名詩作《再別康橋》。
在《再別康橋》誕生80周年之際,劍橋大學國王學院在劍河畔為徐志摩立下了大理石詩碑。“輕輕的我走了,正如我輕輕的來。”“我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云彩。”《再別康橋》中這兩句著名的詩句,鐫刻在這塊白色大理石碑上。
據劍橋大學國王學院發布的相關消息,這塊白色大理石的質地與北京紫禁城內大理石完全一樣,放在這里寓意為連接中國和劍橋的紐帶。國王學院還表示,徐志摩正是在劍橋大學國王學院游學期間讀到了濟慈和雪萊的詩歌,才開始寫詩的,“許多中國學生都知道這首詩(《再別康橋》)并被深深打動,它架起了中國和劍橋之間的橋梁。”詩碑上沒有英文,詩碑似乎專為懂中文的人們而立。
1920年,徐志摩違背父親的意愿離開哥倫比亞大學來到劍橋大學國王學院當了特別進修生,在這里度過了一年多無憂無慮的時光。在這里,徐志摩接受了文學洗禮,開始步入文學殿堂。也是在這里,徐志摩遇見了林徽因。《林徽因傳》里描寫兩人相會劍河的一段——當他們踩著潑灑下來的月光和霧,靜靜地在康河岸邊漫步時,徽因耳邊響起了波浪一樣的話語:“徽因,在這樣的時候,你最想干的一件事是什么?”她微笑不語,伸手摘下一片柳葉,輕輕地銜在嘴上。1922年, 徐志摩離開劍橋時寫下了《康橋再會吧》,表達對康橋的眷戀。
康橋歲月成了徐志摩一生的轉折點。徐志摩后來在《猛虎集·序文》中自敘了康橋歲月對其一生的影響:“在24歲以前,他對于詩的興味遠不如對于相對論或民約論的興味。正是康河的水,開啟了詩人的性靈,喚醒了久蜇在他心中的詩人的天命。”徐志摩在另一篇文章《吸煙與文化》中還說:“我的眼是康橋教我睜的,我的求知欲是康橋給我撥動的,我的自我意識是康橋給我胚胎的。”
“康橋情結”貫穿在徐志摩一生的詩文中,而《再別康橋》無疑是最為傳神之作。1928年,詩人故地重游,7月的一個傍晚他一個人悄悄來到了久別的母校,懷念逝去的美好歲月,但沒有人認識他。前來尋夢的詩人,悵然若失。11月6日,在回國的南中國海上,詩人吟成了這首傳世之作。《再別康橋》最初刊登在1928年12月10日《新月》月刊第1卷第10號上,后收入《猛虎集》。
03
巴爾扎克
奧諾雷·德·巴爾扎克(Honoré·de Balzac,1799年5月20日—1850年8月18日),法國小說家,被稱為“現代法國小說之父”,生于法國中部圖爾城一個中產者家庭。
1816年入法律學校學習,畢業后不顧父母反對,毅然走上文學創作道路,但是第一部作品五幕詩體悲劇《克倫威爾》卻完全失敗。而后他與人合作從事滑稽小說和神怪小說的創作,曾一度棄文從商和經營企業,出版名著叢書等,均告失敗。商業和企業上的失敗使他債臺高筑,拖累終身,但也為他日后創作打下了厚實的生活基礎。1829年,他發表長篇小說《朱安黨人》,邁出了現實主義創作的第一步,1831年出版的《驢皮記》使他聲名大振。1834年,完成對《高老頭》的著作,這也是巴爾扎克最優秀的作品之一。19世紀30至40年代,巴爾扎克以驚人的毅力創作了大量作品,一生創作甚豐,寫出了91部小說,塑造了兩千四百七十二個栩栩如生的人物形象,合稱《人間喜劇》。《人間喜劇》被譽為“資本主義社會的百科全書”。但他由于早期的債務和寫作的艱辛,終因勞累過度于1850年8月18日與世長辭。
1.法學背景:從實務見習到思想啟蒙
1816年中學畢業后,巴爾扎克進入巴黎大學法學院攻讀法律,同時在一家律師事務所和公證人事務所擔任見習生,系統學習民事訴訟程序與法律實務。
1819年獲法學學士學位,但拒絕家人安排的公證人職位,稱事務所為“巴黎最可怕的魔窟”,因目睹大量“法律無法懲治的罪惡”(如財產欺詐、家庭傾軋)而決心棄法從文。
見習期間接觸的財產糾紛、婚姻訴訟等案例,成為《人間喜劇》中司法腐敗、金錢異化的原型。例如《禁治產》中貴族夫人為侵吞財產誣告丈夫精神失常的情節,直接源于古羅馬法“禁治產”制度(即限制無行為能力人處置財產)的濫用。
對法律局限性的認知催生其社會批判視角:“法律是冰冷的邏輯,而人性是滾燙的戰場”。
2.文學貢獻:以《人間喜劇》重構社會解剖學
(1)史詩級社會圖鑒
創作91部小說(完成《人間喜劇》計劃137部的三分之二),塑造2472個角色,涵蓋1816-1848年法國社會各階層27。
獨創“人物再現法”(如野心家拉斯蒂涅在多部小說中逐步墮落)與“場景分類法”(分私人、外省、巴黎等六大生活場景),構建動態社會網絡2。
(2)法律與金錢的批判性書寫
揭露司法腐敗:《禁治產》直指法律程序被權貴操縱:法官包比諾因與被告喝茶被強行回避,正義淪為形式3。
《夏倍上校》控訴妻子為財產宣布丈夫“法律性死亡”,體現民法典對弱者的踐踏。
(3)解剖金錢異化
塑造三代資產者形象:守財奴高布賽克(《高利貸者》)、投機商葛朗臺(《歐也妮·葛朗臺》)、金融巨鱷紐沁根(《紐沁根銀行》),揭示資本從原始積累到金融壟斷的進化12。
名言點題:“金錢沒有臭味,但能腐蝕靈魂”(《驢皮記》)。
(4)開創現實主義法學敘事
將法律沖突轉化為人性戲劇:
《高老頭》中女兒借民法典剝奪父親財產,暴露親情的商品化;
《幻滅》中記者呂西安出賣良知,展現“新聞業即思想妓院”的行業墮落2。
恩格斯評價:“我從《人間喜劇》中學到的經濟細節,比所有專業著作的總和還多”。
3.法律與文學的互文:制度批判的文學范式
(1)法律概念的故事化
將“禁治產”“遺產繼承”“婚姻契約”等法律術語轉化為敘事核心沖突。如《邦斯舅舅》中親戚為遺產謀殺收藏家,折射《拿破侖法典》繼承權的血腥爭奪。
(2)司法體系的病理報告
指出法律在資本主義下的功能性失效:
程序正義淪為權貴工具(《禁治產》中法院院長包庇貴族夫人);
法典成為階級壓迫武器(《農民》中地主利用訴訟逼死佃農)。
04
歌德
約翰·沃爾夫岡·馮·歌德(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1749年8月28日—1832年3月22日),出生于美因河畔法蘭克福,德國著名思想家、作家、科學家,他是魏瑪的古典主義最著名的代表。而作為詩歌、戲劇和散文作品的創作者,他是最偉大的德國作家之一,也是世界文學領域的一個出類拔萃的光輝人物。他在1773年寫了一部戲劇《葛茲·馮·伯利欣根》,從此蜚聲德國文壇。1774年發表了《少年維特之煩惱》,更使他名聲大噪。1776年開始為魏瑪公國服務。1831年完成《浮士德》,翌年在魏瑪去世。
1.法學背景:從被動接受到批判性超越
(1)家學淵源與早期啟蒙
歌德父親約翰·卡斯帕爾是法學博士、皇家參議,曾任職帝國政府,但因貴族排擠未能進入法蘭克福市政府,終身賦閑。
歌德幼年接受嚴格法學啟蒙:10歲通讀羅馬法學者問答集,熟稔《法學階梯》,父親常以抽考方式訓練其法律思維。
少年時期觀摩法蘭克福“吹笛者法庭”及法軍軍官多倫伯爵的民事審判,形成對“程序正義”與“詼諧司法”的早期認知。
(2)學院教育中的掙扎
萊比錫大學(1765-1768):16歲被迫攻讀法律,課程枯燥(法學史、優帝法典等),教授照本宣科,他稱其為“思想的牢籠”;將精力轉向詩歌創作與詩人社交圈。
斯特拉斯堡大學(1770-1771):為通過考試聘請家教,1771年獲法學博士學位。博士論文《論立法者》因批判宗教權威遭校方壓制,最終以提綱形式通過答辯。
(3)法律實務的挫敗與轉型
執業律師(1771-1775):在法蘭克福承辦28起案件,但法庭表現糟糕,常將辯護詞寫成詩歌,被法官驅逐。父親任其助理,但歌德僅視法律為謀生手段。
魏瑪政治生涯(1775-1786):任樞密院顧問,主導行政改革(如減免農民賦稅、礦山開發),但公爵專制使其政治理想幻滅。1786年棄政赴意大利,標志法律-政治生涯終結。
2.主要貢獻:法學批判滋養的跨界成就
(1)文學巨著與社會批判
《少年維特之煩惱》(1774):
引發歐洲“維特熱”,推動狂飆突進運動,被譽為“德國具有國際影響的作品”。
《浮士德》(1808/1832):
耗費60年完成,浮士德的救贖暗喻“超越法律形式主義的人文精神”。
與《荷馬史詩》《神曲》并稱西方經典,成為啟蒙運動的藝術總結。
歌德作品傳入中國大概是在戊戌前后。1922年,郭沫若全譯的《少年維特之煩惱》正式出版,其后他又陸續譯出《浮士德》。值得一提的是,歌德的作品對中國啟蒙運動發揮過積極影響。新中國成立后,隨著中德文化交流的發展,歌德及其作品像一顆閃爍的明星,在中國放射出愈加燦爛的光芒。人民文學出版社出版了匯集中國三代歌德研究者和翻譯家學術成果的十卷本《歌德文集》,成為中德文化交流史上的一大盛事。20世紀30年代《浮士德》已走進大學課堂,在有的學校開設的“西洋名著選讀”課上被研讀。到抗戰爆發前夕,短短十幾年,歌德的主要作品除《威廉·曼斯特的漫游時代》和《親和力》兩部長篇未譯外,幾乎全有了中文譯本。歌德在中國的流行程度可見一斑。
科學與學術領域
01
笛卡爾
勒內·笛卡爾(René Descartes,1596年3月31日–1650年2月11日),1596年3月31日生于法國安德爾–盧瓦爾省的圖賴訥(現笛卡爾,因笛卡爾得名),1650年2月11日逝于瑞典斯德哥爾摩,法國哲學家、數學家、物理學家。他對現代數學的發展作出了重要的貢獻,由于他的幾何坐標系的公式化而被認為是解析幾何之父。
他還是西方現代哲學思想的奠基人之一,是近代唯心論的開拓者,提出了“普遍懷疑”的主張。他的哲學思想深深影響了之后的幾代歐洲人,并為歐洲的“理性主義”哲學奠定了基礎。
笛卡爾最為世人熟知的是其作為數學家的成就。他于1637年發明了現代數學的基礎工具之一——坐標系,將幾何和代數相結合,創立了解析幾何學。同時,他也推導出了笛卡爾定理等幾何學公式。值得一提的是,傳說著名的心形線方程也是由笛卡爾提出的。
1.法學背景:從家族傳統到自我覺醒
(1)家學淵源與法學教育
笛卡爾出生于法國貴族法官家庭(父親為布列塔尼議會議員),家族期望其繼承法律職業。
普瓦捷大學法學博士:1612年入學,1616年以最優成績畢業。其博士論文研究方向未詳,但課程涵蓋羅馬法、邏輯學及教會法。
(2)背離法律之路
畢業后拒絕法官職位,稱法律職業“束縛靈魂的自由探索”26。
轉向軍旅與游學:1617年加入荷蘭軍隊,坦言參軍是為“以最廉價方式周游歐洲,閱讀世界這本大書”。
關鍵轉折:1618年在荷蘭偶遇數學家貝克曼,受其激發重拾數學與科學理想,自此與法學徹底決裂。
2.主要貢獻:理性主義重構知識體系
(1)哲學革命:奠基近代認識論
方法論四原則:在《方法論》(1637)中提出“普遍懷疑”與理性演繹框架:
僅接受清晰明確的觀念;
將難題分解為部分解決;
從簡單到復雜漸進推理;
全面復查避免遺漏。
“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通過懷疑論證思想實體的絕對存在,確立理性為真理基石。
(2)心物二元論:區分精神(思維)與物質(廣延),為科學脫離神學提供哲學依據。
3.數學創新:開創解析幾何
坐標系革命:將幾何曲線轉化為代數方程,統一代數與幾何。
符號標準化:首創用字母表末尾字母表示未知數,沿用至今。
4.科學貢獻:機械自然觀的先驅
物理學:發展伽利略運動相對性,提出動量守恒雛形;用漩渦理論解釋天體運動。
光學:首次用數學推導光的折射定律(斯涅爾定律)。
生理學:在《論人》中提出“動物是機器”,用機械原理解釋神經反射。
5.科學共同體推動
與梅森、費馬等學者組建“梅森學院”,成為法國科學院前身。
倡導知識公開化,匿名出版《方法論》拒收稿酬,推動科學傳播。
笛卡爾的法學訓練雖被主動拋棄,卻錘煉了其邏輯嚴密的演繹能力,為哲學與科學建構奠定思維基礎。他的“普遍懷疑”不僅摧毀了經院哲學的權威,更開創了以理性審視一切的新紀元——正如瑞典女王克里斯蒂娜的宮廷教師所言:“他教會歐洲思考,而非服從。”其坐標系革新了人類認知時空的方式,而“我思”命題至今仍在哲學、法學乃至人工智能領域激蕩回響,成為理性文明不熄的火種。
02
萊布尼茨
戈特弗里德·威廉·萊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1646年7月1日-1716年11月14日),德國哲學家、數學家,是歷史上少見的通才,被譽為十七世紀的亞里士多德。
他本人是一名律師,經常往返于各大城鎮,他許多的公式都是在顛簸的馬車上完成的,他也自稱具有男爵的貴族身份。
萊布尼茨在數學史和哲學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在數學上,他和艾薩克·牛頓先后獨立發現了微積分,而且他所使用的微積分的數學符號被更廣泛的使用,萊布尼茨所發明的符號被普遍認為更綜合,適用范圍更加廣泛。萊布尼茨還發現并完善了二進制。
1.法學背景:從家學傳承到體系革新
(1)家學淵源與早期教育
出身法學世家,祖父三代均任職于薩克森政府;父親為萊比錫大學倫理學教授,留給他豐富的法學藏書。
14歲入萊比錫大學攻讀法律,20歲完成學業,期間撰寫《論法理學的困難》《論組合術》等論文,嘗試用數學方法分析法律邏輯。
1667年因萊比錫大學以“年齡過小”拒授博士學位,轉投阿爾特多夫大學,以《論法律中的棘手案例》獲法學博士學位,并拒絕該校教授聘約。
2.法律實務與立法探索
美因茨時期(1667-1672):任選帝侯法律顧問,起草《講授和學習法學的新方法》,主張以“幾何學式公理”重構法律體系,提出法典應基于“正義、智慧、和諧”三原則。
漢諾威時期(1676-1716):任不倫瑞克公爵法律顧問,主導檔案管理與法律改革,推動將羅馬法與日耳曼習慣法融合,為后世《德國民法典》奠定基礎。
3.主要貢獻:跨學科的理性之光
(1)法學:自然法與科學法學的奠基者
自然法理論:主張法律源于“永恒正義”,認為自然法是神賦理性的體現,需通過科學方法發掘其確定性。
法典化運動:提出“科學法典”模型,要求法律條文需滿足邏輯自洽、普遍適用、語言精確三標準,可能影響了《普魯士一般邦法》的編纂。
法教義學創新:將法律案例視為“邏輯命題”,著《論法律中的復雜情形》,開創案例分類分析法,被譽為“近代法教義學先驅”。
(2)數學:微積分與符號革命的引領者
獨立發明微積分:1684年發表《求極大極小和切線的新方法》,定義微分符號 dx,dydx,dy;1686年引入積分符號 ∫∫,建立微積分基本定理。
符號系統優勢:其符號(如 dydxdxdy)比牛頓流數術更易操作,成為現代數學標準。
二進制與東方智慧:受《周易》八卦啟發完善二進制(1703),指出“0與1是造物的神奇淵源”,為計算機科學埋下伏筆。
(3)哲學:單子論與理性主義高峰
單子論(1714):提出世界由無限個精神實體“單子”構成,各單子“無窗”卻和諧共存,形成“前定和諧”宇宙觀。
邏輯學革命:主張用“演算推論器”(Calculemus)解決爭議,提出合取、析取等概念,預言符號邏輯的誕生。
樂觀主義宣言:在《神義論》(1710)中論證“現實世界是所有可能世界中最好的”,調和理性與信仰57。
(4)科學組織與文明交流
科學院網絡:1700年創立柏林科學院并任首任院長,推動建立維也納、彼得堡科學院,倡導全球知識共享。
中西文化橋梁:通過傳教士白晉研究《周易》,著《論中國人的自然神學》,稱中國哲學為“理性神學的典范”。
(5)萊布尼茨與中國文化及二進制
萊布尼茨是最早接觸中華文化的歐洲人之一,從一些曾經前往中國傳教的教士那里接觸到中國文化,之前應該從馬可·波羅引起的東方熱留下的影響中也了解過中國文化。法國漢學大師若阿基姆·布韋(Joachim Bouvet,漢名白晉,1662-1732年)向萊布尼茨介紹了《周易》和八卦的系統。在萊布尼茨眼中,“陰”與“陽”基本上就是他的二進制的中國版。他曾斷言:“二進制乃是具有世界普遍性的、最完美的邏輯語言”。如今在德國圖林根,著名的郭塔王宮圖書館(Schlossbibliothek zu Gotha)內仍保存一份萊氏的手稿,標題寫著“1與0,一切數字的神奇淵源。”
其手稿標題全文是:“1與0,一切數字的神奇淵源。……這是造物的秘密美妙的典范,因為,一切無非都來自上帝。”而且萊布尼茨自己寫給若阿基姆·布韋的信中說:“第一天的伊始是1,也就是上帝。第二天的伊始是2,……到了第七天,一切都有了。所以,這最后的一天也是完美的。因為,此時世間的一切都已經被創造出來了。因此它被寫作‘7’,也就是‘111’(二進制中的111等于十進制的7),而且不包含0。只有當我們僅僅用0和1來表達這個數字時,才能理解,為什么第七天才完美,為什么7是神圣的數字。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它(第七天)的特征(寫作二進制的111)與三位一體的關聯。”
郭書春在《古代世界數學泰斗劉徽》一書461頁中稱:“中國有所謂《周易》創造了二進制的說法,至于萊布尼茲受《周易》八卦的影響創造二進制并用于計算機的神話,更是廣為流傳。事實是,萊布尼茲先發明了二進制,后來才看到傳教士帶回的宋代學者重新編排的《周易》八卦,并發現八卦可以用他的二進制來解釋。”以此為由,認為并不是萊布尼茨看到陰陽八卦才發明二進制。梁宗巨著《數學歷史典故》(1995年出版)一書14~18頁對這一歷史公案亦有此說。
03
赫伯特·西蒙
赫伯特·西蒙(Herbert Alexander Simon,1916-2001),中國科學院外籍院士、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士、計算機科學家、心理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是20世紀的跨學科天才,其法學背景雖非核心職業路徑,卻深刻影響了他的學術思想與方法論。
1.法學背景:榮譽學位與跨學科滲透
(1)法學榮譽博士的象征性關聯
西蒙未接受系統的法學專業教育,但因跨學科影響力獲多所名校授予法學榮譽博士,包括耶魯大學、芝加哥大學、麥吉爾大學等。這些榮譽表彰其“以科學方法重構社會科學”的貢獻,尤其對組織決策與法律系統理性化研究的啟發。
(2)政治學起點中的法律思維
1933年進入芝加哥大學政治系,1943年獲政治學博士學位,研究方向為公共行政與組織決策。
早期研究市政管理時,關注法律程序與行政效率的沖突,如政策執行中的“規則僵化”問題,這成為其“有限理性”理論的萌芽。
(3)法學與認知科學的交叉視角
西蒙認為,法律系統的復雜性映射了人類認知的局限性。他在《人類活動中的理性》中指出:
“法官的裁判并非完全理性推導,而是在證據約束下尋求‘滿意解’——這與企業決策者的行為本質相同。”
2.主要貢獻:從“有限理性”到人工智能革命
西蒙的學術生涯橫跨管理學、經濟學、計算機科學等10余領域,核心貢獻可歸納為以下四類:
(1)管理學:決策理論的范式顛覆
提出“決策為管理首要職能”:推翻法約爾將決策歸入計劃職能的傳統,主張決策是管理的核心動態過程。
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理論:批判經濟學“完全理性人”假設,指出人類受信息、時間、認知能力限制,決策目標非“最優”而是滿意解(Satisficing)。
經典案例:企業選擇供應商時,不會評估所有選項,而是找到首個滿足最低要求的方案。
影響:重構現代組織行為學,催生行為經濟學分支(為其贏得197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
(2)人工智能與認知科學:機器思維的奠基
邏輯理論家(Logic Theorist,1956):與紐厄爾開發的首個AI程序,自動證明《數學原理》中52條定理,其中一條比原書更優雅,標志“機器可模擬人類推理”。
通用問題求解器(GPS):模擬人類問題解決策略(如手段-目的分析),成為專家系統原型。
認知心理學突破:提出“思維即信息處理過程”,用計算機模型解釋人類學習、記憶與決策,獲美國心理學會終身成就獎。
(3)經濟學:行為范式的開拓
諾貝爾經濟學獎(1978):揭示組織內決策受心理、社會因素制約,挑戰傳統效用最大化模型。
啟發式決策研究:實證發現:投資者依賴“代表性啟發”(如依據近期趨勢預測股市),導致系統性認知偏差。
(4)方法論遺產:跨學科整合與學習科學
西蒙學習法的核心:連續高效學習(目標拆分→專注投入→反復練習)。
科學依據:掌握一門學科需積累約5萬“信息塊”,持續投入6-10個月可實現。
西蒙學習法又稱錐形學習法,由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希爾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教授提出。西蒙教授認為:“對于一個有一定基礎的人來說,只要真正肯下功夫,在6個月內就可以掌握任何一門學問。”
西蒙教授立論所依據的實驗心理的研究成果表明:一個人1分鐘到1分半鐘可以記憶一個信息,心理學把這樣一個信息稱為“塊”,估記每一門學問所包含的信息量大約是5萬塊,如果1分鐘能記憶1“塊”,那么5萬塊大約需要1000個小時,以每星期學習40小時計算,要掌握一門學問大約需要用6個月。為了感謝西蒙的這個研究成果,教育心理學界稱這種學習法為西蒙學習法。
跨界研究哲學:主張“學科界限是人為枷鎖”,其自傳《穿越小徑分岔的花園》以博爾赫斯隱喻人生:在迷宮分岔口種花,而非預設單一終點。西蒙將中國視為驗證其理論的“天然實驗室”,曾與中國學者合作研究“樣例學習”在東方文化中的適用性,發現中國學生更依賴類比推理而非算法搜索。
政治與社會活動領域
01
托馬斯·杰斐遜
托馬斯·杰斐遜(Thomas Jefferson,1743年4月13日-1826年7月4日),生于美國弗吉尼亞州,美國第三任總統(1801年—1809年在位),同時也是《美國獨立宣言》主要起草人,美國開國元勛之一,與喬治·華盛頓、本杰明·富蘭克林并稱為美國開國三杰。
1760年,托馬斯·杰斐遜進入威廉與瑪麗學院哲學系學習。1766年,取得弗吉尼亞州的律師資格。1769年3月,當選為弗吉尼亞州議員。1776年6月,當選為《獨立宣言》起草委員會委員,并提交了《獨立宣言》草案。1779年6月,當選為弗吉尼亞州州長。1783年6月,當選為國會議員。1785年5月,被國會任命為美國駐法公使。1790年4月21日,出任美國第一任國務卿。1797年3月4日,就任美國副總統。1801年2月,當選為美國第三任總統。1804年12月,再次當選為美國總統。1809年3月,托馬斯·杰斐遜隱退。1815年1月,托馬斯·杰斐遜提出弗吉尼亞大學綱要。1819年3月,當選為弗吉尼亞大學校長。
1.法學背景:從古典教育到實務錘煉
(1)系統法學教育
威廉與瑪麗學院(1760–1762):主修數學與哲學,后轉向法學,師從美國首位法學教授喬治·魏思(George Wythe),系統學習普通法、羅馬法及自然法理論。
律師資格與執業(1767–1774):1767年獲弗吉尼亞律師資格,7年間處理近千起案件,涵蓋財產糾紛、契約訴訟等,積累了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
(2)思想淵源
深受洛克自然權利學說和盧梭社會契約論影響,將“天賦人權”理念融入法律實踐。
早年撰寫的《英屬美洲權利綜論》(1774)批判英國殖民統治違憲,奠定革命法理基礎。
2.主要貢獻:法律思想的制度實踐
(1)奠基性法律文獻起草
《獨立宣言》(1776):作為主筆人,首次將自然法理論寫入政治文獻,提出“人人生而平等”“政府權力源于被統治者同意”等原則,成為美國憲政的靈魂。原稿中譴責奴隸制的段落雖被刪除,但“追求幸福權”為后世民權運動提供法理武器。
《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案》(1779):確立政教分離原則,禁止政府強制宗教信仰,直接影響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肯塔基決議案》(1798):抗議聯邦黨人《懲治煽動叛亂法》,首創“州權廢止論”(Nullification),主張各州有權判定聯邦法律違憲并拒絕執行,成為州權運動的理論基石。
(2)憲政制度設計與改革
廢除專制法令:總統任內(1801–1809)立即廢止亞當斯政府的《歸化法》《客籍法》等四項壓制民權的法令,釋放因批評政府被捕者并退還罰款。
選舉權擴張:推動各州取消選舉財產限制,通過《土地法》(1804)和《救濟法》(1808)使更多平民購地獲得投票資格,選民人數激增。
文官控制軍權:確立“文官高于軍隊”原則,裁減常備軍,以民兵制防止軍事獨裁;通過三權分立制衡總統軍權。
3.法律思想的核心矛盾與遺產
(1)理想與現實的撕裂:
奴隸制悖論:公開譴責奴隸制卻終生擁有數百名奴隸,僅臨終釋放數人;《獨立宣言》平等原則與個人實踐的沖突成為其最大污點。
州權理論的雙刃劍:“抗令不遵”原則后被南方州用于維護奴隸制(如1850年《逃奴法》抵制),埋下分裂隱患。
(2)持久性影響:
憲政民主模型:其“有限政府”“權利法案”構想成為美國憲法的核心。
全球啟蒙:《獨立宣言》被全球民主運動援引,如廢奴運動、民權抗爭。
02
泰戈爾
拉賓德拉納特·泰戈爾(Rabindranath Tagore,1861年5月7日—1941年8月7日),印度詩人、文學家、社會活動家、哲學家和印度民族主義者。代表作有《吉檀迦利》《飛鳥集》《眼中沙》《四個人》《家庭與世界》《園丁集》《新月集》《最后的詩篇》《戈拉》《文明的危機》《修行:生命的證悟》等。泰戈爾所作歌曲《人民的意志》,1950年被定為印度國歌,1913年獲諾貝爾文學獎。
1.法學背景:短暫研習與人文轉向
法律學習經歷(1878-1880):1878年,17歲的泰戈爾遵從家族安排,赴英國倫敦大學攻讀法律專業。他對刻板的法律課程興趣匱乏,認為“法律是冰冷的邏輯”,無法滿足其精神追求。隨后,轉向文學與音樂,留學期間放棄法律,轉研英國文學與西方音樂,深入研讀莎士比亞、雪萊等作品,奠定其人文思想根基。
法學訓練的潛在影響:社會批判視角:法律學習的理性思維融入后期作品,如小說《戈拉》中對殖民法律壓迫的揭露。
權利意識:早年接觸西方法治理念,激發其對印度封建種姓制度與殖民不公的批判,推動其投身社會改革。
2.文學革命:東方美學的全球傳播
《吉檀迦利》(1912):英文詩集融合印度吠陀哲學與西方浪漫主義,以“神性在萬物中流淌”的泛神論思想,成為亞洲首部諾貝爾文學獎作品(1913)。
《飛鳥集》《新月集》:以童真視角探討生命與自然,其中《新月集》37首詩過半以兒童視角創作,開創印度現代兒童文學先河。
長篇小說《戈拉》(1910):通過印度教青年與殖民者的沖突,批判教條主義與殖民法律,被譽為“印度民族覺醒史詩”。
戲劇《郵局》(1911):以象征手法呼吁心靈自由,二戰期間于波蘭猶太區上演,成為抵抗精神符號。
1924年,泰戈爾到訪中國,是中印現代文化交流史上的里程碑事件,他與中國知識分子如徐志摩、梁啟超等建立深厚友誼,并創辦印度國際大學中國學院,推動兩國文明互鑒。泰戈爾對中國文化的推崇、對東方文明的捍衛,以及其作品對中國現代文學的啟蒙作用,構成了中印文化‘雙向奔赴’的經典范例。??
法學跨界者的共性特質:
法學如同羅馬的道路體系——它通往的從來不是單一終點,而是文明網絡的每個節點。 從笛卡爾到當代青年,這些“破壁者”證明:法學教育的核心價值不僅在于規則本身,更在于培養一種解構復雜世界、重建多元秩序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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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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