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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三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二倍工資差額人民幣93813元(計算時段:2023年9月-2024年7月,共11個月)。
一審法院:作為成年人應明白勞動合同的含義及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法律效果,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
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雙方均提交了有張三簽名的勞動合同書,區別在于張三提交的勞動合同書僅有張三的簽名,其他部分未填寫,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書,在簽名之外另有合同期限2023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17日,工作崗位液壓,工作地點場內、出差全國,工資標準3600元/月,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實際勞動確定。
庭審中張三自述,張三于2023年7月18日入職公司,從事液壓售后維修服務工作,工作地點有場內也有出差,根據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不同工資會有浮動,與勞動合同內容基本一致。且張三雖提供照片顯示簽署勞動合同時其他條款空白,但不能以此認定后續雙方沒有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張三作為成年人應明白勞動合同的含義及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法律效果,亦應了解在空白合同上簽字的法律風險,其簽字行為可視為對風險的認可,故該院認為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時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
據此對于張三要求判決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93,813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張三上訴:空白勞動合同即剝奪了協商權,構成欺詐,勞動合同無效,無效等于未訂立勞動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資
張三簽署的“空白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公司應依法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公司在張三簽字后單方補填的內容,并非張三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偽造合同簽署日期為2023年7月18日而實際日期為2023年7月24日,且補填的3600元/月工資標準,與張三實際廠內240元/日、出差350元/日的日薪制工資完全不符,月均工資達7150元以上,補填條款與實際履行情況嚴重脫節,進一步印證后填補的內容是不真實的,用已被一審認可的平均工資數據證明補填條款無實質合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公司提供空白合同的行為,本身即剝奪了張三對合同核心內容的協商權,構成欺詐。因此,該“空白勞動合同”應屬無效,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一審法院以“原告作為成年人應明白在空白合同上簽字的法律風險”為由認定合同有效,此認定嚴重不當。該認定混淆了風險自擔原則與勞動合同訂立的誠信、協商原則,實質上縱容了用人單位利用優勢地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不法行為。由于上述“空白勞動合同”無效,應視為雙方未訂立合法的書面勞動合同。
公司辯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字行為應視為對合同后續補填內容的認可
案涉勞動合同系張三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張三于2023年7月18日入職當日親筆簽署勞動合同,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法律后果及空白合同的潛在風險,簽字行為應視為對合同后續補填內容的認可。且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等核心內容與張三實際履行情況高度一致,公司無任何欺詐、脅迫行為,案涉勞動合同自簽字時即生效。
張三所稱“合同簽署日期偽造、工資標準不符”均無證據佐證。勞動合同簽署日期與入職時間一致,張三無原始證據證明實際簽署日期為2023年7月4日,合同約定的3600元/月為基本工資,張三實際工資含績效、出差補貼,與合同中“績效工資獎金根據實際勞動確定”的約定一致,并非補填條款與實際履行脫節。
二審法院:簽字時合同部分條款為空白,應視為對用人單位后續填充內容的概括授權,勞動合同有效
本案中,張三與公司雙方均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有張三本人簽名的勞動合同書。張三主張其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公司后續單方補填合同內容,且補填的工資標準與實際履行情況不符,故該合同無效,應視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本院認為,張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行為,是對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接受勞動管理、享有勞動報酬等核心權利義務的確認。即便簽字時合同部分條款為空白,張三亦應對其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具有合理預期,其自愿將合同條款的填充交由用人單位完成,應視為對用人單位后續填充內容的概括授權。
從合同履行情況看,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與張三實際從事的液壓售后維修服務工作內容相符,根據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不同工資會有浮動與合同約定亦無根本性沖突。張三主張公司存在欺詐行為,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公司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亦未能證明其簽字時對合同性質、內容存在重大誤解。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并無不當。張三據此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缺乏事實依據。故本院對一審判決駁回其該項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案號:(2026)遼03民終2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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