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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林某于2020年3月出資成為某科技公司股東,持股20%。公司成立后,林某每日到崗上班,嚴格遵守公司考勤、獎懲、績效考核等全部規章制度,并擔任技術部主管,負責產品研發及團隊管理。公司按月向林某發放固定工資,同時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23年7月,公司因與林某產生矛盾,單方停止發放其工資。林某隨即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其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公司辯稱:林某系公司股東,參與日常經營屬于行使股東權利,雙方并非勞動關系,無需支付勞動報酬及雙倍工資。
案件結果
確認勞動關系成立: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勞動關系不以書面合同為唯一標準,而應審查雙方是否具備勞動關系實質要件。林某與公司均具備合法主體資格;林某接受公司考勤、考核等制度管理,具有人身從屬性;公司按月支付固定報酬、繳納社保,具有經濟從屬性;林某從事的技術研發工作是公司主營業務的組成部分,具有業務從屬性。
公司須支付拖欠工資及雙倍工資差額:因公司未與林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應當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自用工滿一個月起至滿一年止)。法院最終判決: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公司限期支付拖欠工資及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共計12萬余元(具體金額依法核算)。
股東身份不必然排斥勞動者身份,只要同時滿足人身、經濟、業務三重從屬性,股東也可以成為勞動法上的“員工”。
法律分析
1. 股東≠員工,但兩者可以競合,股東基于出資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等權利;而員工基于勞動關系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法律并不禁止股東同時為公司提供勞動,一旦符合勞動關系認定要件,股東即具備員工身份,依法享有勞動報酬、社會保險、雙倍工資等勞動法保護。
2. 認定勞動關系的“三重從屬性”標準(實質重于形式)
主體資格適格:股東與公司均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主體條件。
人身從屬性:股東接受公司日常管理,遵守考勤、請假、考核等規章制度,工作內容由公司安排,具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經濟從屬性:股東從公司獲取固定勞動報酬(而非僅股權分紅),由公司繳納社會保險,報酬是勞動對價而非投資回報。
業務從屬性:股東提供的勞動屬于公司主營業務范圍,是公司運營的組成部分,而非臨時性、偶發性事務。
3. 股東不構成員工身份的典型情形
? 僅出資、參與股東會決議、領取分紅,不參與日常經營且不接受公司考勤管理;
? 基于投資人身份自主決策經營,不受公司勞動規章制度約束;
? 未領取固定工資、未繳納社保,僅享有投資收益。此時股東僅為投資人,不成立勞動關系。
4.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本案林某工作已達三年,公司應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實務中通常支持最多11個月雙倍工資差額,各地略有差異,但裁判原則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企業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雙方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接受勞動管理;(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司法實踐堅持“實質審查原則”: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具有股東身份均非決定性因素,實際管理與勞動對價才是關鍵。
律師寄語
股東身份與勞動者身份可以并存,但依法規范才能避免爭議。很多初創企業讓股東兼任核心崗位,卻誤以為“股東不是員工”而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最終面臨雙倍工資罰款、補繳社保等法律風險。同樣,股東若實際提供勞動,應主動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保留工資流水、考勤記錄、工作群聊天等證據,以免離職后無法主張加班費、經濟補償等權益。
對公司的建議:若股東實際參與公司日常勞動并接受管理,請務必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保,規范用工。不能以“股東投資”為由拒絕履行用人單位法定義務,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及仲裁敗訴風險。
對股東(勞動者)的建議:若您既是股東又實際從事具體工作,注意收集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工作安排記錄等證據,及時主張簽訂合同。當公司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或違法解除時,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勞動權益。
法理核心:法律保護事實勞動關系,無論身份是股東、高管還是普通員工,只要滿足“從屬性”要件,就應當享有勞動法賦予的全部權利。厘清雙重身份,既保障投資權益,也維護勞動尊嚴。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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