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1日,天津市寶坻區退役軍人張士彬以其天津市樂農農作物種植專業合作社名義,向寶坻法院提起請求責令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給其還未到承包期的被拆科普育苗用房恢復原狀的訴訟,但寶坻法院在未有前訴對此請求有過解決的情況下,卻以重復訴訟為由于2026年10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
由于對該份裁定不服,作為張士彬委托代理人的我,于該份裁定作出10日內的2026年10月21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但我卻是在200天后的2026年5月12日才收到了二審的(2026)津01行終254號行政裁定書。
![]()
該份裁定書認為,上訴人天津市樂農農作物種植專業合作社所訴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一案,已經寶坻區法院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9)津0115行初28號行政判決,并經本院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20)津01行終2號行政判決。現上訴人天津市樂農農作物種植專業合作社所請求給其還未到土地承包期的被拆科普育苗用房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實質是對強拆行為不服,其所訴事由發生在2018年5月,現其起訴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一審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
綜上可見,本案一審是以“重復訴訟”為由不予立案,二審則是以“超出起訴期限”為由維持一審的系“重復訴訟”,認定,這豈不是既涉嫌嚴重審限超期程序違法,同時一、二審對裁定的依據事由也相互矛盾。而如此簡單的決定完全可以依法在30日內作出,可對本裁定的上訴案的審期怎么卻用了200天呢?是該案的法官不懂法,還是有意違法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