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以“先票后款”為由拖延支付原告三十余萬元貨款。吳震律師精準厘清合同義務,固定證據,適用司法解釋主張逾期利息。法院采納其意見,支持原告貨款及利息訴請,為供應商維權提供范例。
"吳震律師,廣東國暉(南寧)律師事務所的律所主任、高級合伙人,也是南寧市律協 - 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他自2018年執業以來,承辦案件逾6000多件,在建筑工程等領域經驗豐富。這次,吳震律師又憑借專業能力,成功代理了一起建筑材料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案件背景與困境
原告XX與被告某大型建筑集團公司簽訂兩份購銷合同,原告按約供應建筑材料,雙方按月對賬結算。截至供貨結束,原告累計供貨七十余萬元,被告支付部分貨款后,仍拖欠三十余萬元。付款期限屆滿,原告多次催收無果。被告在庭審中抗辯利息計算標準過高、起算時間有誤,以“先票后款”為由,試圖降低、拖延甚至免除逾期付款責任,還稱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不應承擔。
律師的具體動作與觀察
吳震律師接受委托后,系統整理了購銷合同、供貨清單、結算對賬單、付款記錄、發票及簽收憑證等全套證據。他仔細核對供貨金額、已付款金額、欠款金額及時間節點,觀察到被告雖對欠款金額無異議,但在利息和律師費方面設置障礙。
發現的關鍵細節及其邏輯推導
吳震律師發現,被告以“先票后款”作為拒付貨款的理由,忽視了主合同義務與附隨義務的關系。交付貨物是賣方的主合同義務,支付貨款是買方的主合同義務,而開具發票僅為附隨義務。從法律邏輯上看,買方不能以附隨義務抗辯主合同義務的履行。同時,依據買賣合同相關司法解釋,吳震律師提出合理的利息計算標準與起算時點,主張按LPR加計罰息計算資金占用損失。
該細節對案件走向的實際影響
吳震律師精準厘清合同義務層次,確立了有利的訴訟邏輯,徹底打破了被告以“先票后款”拖延付款的抗辯邏輯。全面固定的證據使案件事實清晰、證據扎實,法院直接據此認定欠款事實。其依據司法解釋提出的利息主張合法有據,為法院采納原告主張奠定了重要基礎。最終,法院采納吳震律師的核心代理意見,判決被告支付拖欠貨款三十余萬元,并按照LPR加計30%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資金占用利息,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主要部分。
在整個案件代理過程中,吳震律師全程主導立案、證據組織、庭審辯論等全部流程,在簡易程序框架內快速推進案件,縮短了審理周期,幫助委托人及時實現債權,避免了長期拖延造成更大經濟損失。此案的勝訴,也為廣大中小XX經營者通過法律途徑追討貨款提供了可復制、可參考的實務范本,充分體現了吳震律師在建設工程及買賣合同領域的專業代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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