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姜慧梓)5月21日,國新辦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有關情況。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涉企執法過程中,禁止為經濟利益等目的濫用職權實施異地執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民營經濟發展局局長李慧說,規范涉企執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中的重要內容。法律針對涉企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設置多個條款,可以概括為“兩個應當”“兩個不得”和“兩個禁止”。
“兩個應當”,其中一個是“應當減少影響”,法律規定,行政機關開展執法活動應當避免或者盡量減少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另一個是“應當過罰相當”,法律明確,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兩個不得”,包括不得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攤派,以及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物。
“兩個禁止”,分別是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禁止為了經濟利益等目的濫用職權實施異地執法,在案件管轄有爭議且協商不成時,要求提請共同的上級機關決定。
李慧表示,近期,國家發改委印發《“法治護航民營經濟”行動方案》,明確18項具體舉措。下一步,將圍繞公平競爭、投融資促進、科技創新、規范經營等方面,完善相關政策舉措。同時,健全問題線索收集機制,回應解決民營企業重點關切。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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