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一批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其中一個案例提到,獨居老人許某芳離世后引發遺產繼承糾紛,涉案代書遺囑因形式要件缺失被判無效,唯一法定繼承人許某森下落不明。法院判決實際扶養人徐某華分得房產,下落不明的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可由遺產管理人以提存方式代管。
案情顯示,被繼承人許某芳的父母、配偶、子女均先于其死亡,生前經居委會認定為獨居老人。經許某芳的侄子徐某華申請,法院判決指定某區民政局為許某芳的遺產管理人。
許某芳的“干女兒”沈某紅提起本案訴訟稱,因其長期照料許某芳的生活起居,許某芳生前曾經表示名下房屋在過世后歸沈某紅所有,故請求繼承案涉房屋。
徐某華辯稱,許某芳曾表示其名下房屋由徐某華繼承,并提交遺囑一份,該遺囑由徐某華代書、許某芳在落款處簽字。
法院查明,許某芳的繼承人僅有一個弟弟許某森,自1951年至香港生活,后居住信息不詳。許某芳自2001年至2015年死亡一直由徐某華照顧,其晚年治病就醫、日常生活、養老送終亦由徐某華幫扶。
法院認為,徐某華提供的代書遺囑無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簽名,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要件,故對該遺囑效力不予認可。經法院實地走訪、詢問,證實許某芳晚年生活未有弟弟許某森參與照顧,故分配遺產時,許某森應當少分。
許某芳的養老、就醫、送終主要由徐某華幫扶,徐某華可以作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分得適當遺產。
沈某紅未能提交充分證據,難以認定其對許某芳扶養較多,故對其繼承許某芳遺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決由徐某華繼承案涉房屋,并向許某森支付遺產分割款30萬元。因許某芳唯一的繼承人許某森下落不明,法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確定由許某芳生前住所地的某區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代管上述遺產分割款,后續由公證處提存。
最高法表示,繼承人下落不明,為避免遺產毀損、滅失風險,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形,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繼承人雖下落不明,但依法仍然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可以在判決其繼承財產份額的同時,確定由遺產管理人負責保管遺產。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增強了遺產處理的質效和公信力,在充分發揮遺產效用的同時,為當事人提供便利。公證處“一案一戶”專戶提存,獨立于利害關系人,防止遺產被挪用等風險。民政部門和公證機構依法履職,搭建了合法、穩定、公正、透明的遺產管理框架,有利于保障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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