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人被電動自行車撞倒無法起身,車主不予施救并逃逸,隨后該行人又遭到汽車碾壓——這兩起交通事故最終造成該行人不幸身亡。這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
![]()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0日凌晨,在鹿寨縣一處國道上,莫某騎電動自行車追尾撞上前方同向推著手推車行進的行人徐某,徐某應聲倒地、無法起身,但莫某卻騎車逃逸了。過了6分鐘,謝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至事發地點,未能及時發現躺在車道內的徐某,徐某遭車輛右前輪碾壓。
徐某雖被送醫搶救,但因傷勢過重不幸離世。交警部門對這兩起連續發生的事故分別作了責任認定:第一起事故中,莫某負全責,徐某無責;第二起事故中,莫某與謝某負同責,徐某無責。
![]()
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徐某的家屬向鹿寨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莫某、謝某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屬于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后果的情形,即“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也就是莫某和謝某分別實施了侵權行為,共同導致了徐某死亡的嚴重后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司法鑒定意見及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法院對兩次事故的原因力進行拆解:莫某作為事故的始作俑者,其第一次撞擊不僅造成了徐某倒地,更將其置于極度危險的境地,結合兩次事故的過錯程度,法院判定莫某應承擔75%的賠償責任。謝某作為事故的“加害者”,其超速行駛未盡到謹慎觀察義務,直接導致了最終的死亡結果,法院判定謝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二次碾壓交通事故中,各侵權人的責任比例如何公平認定?
?法律定性
本案前后兩次事故,侵權人莫某與謝某之間沒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過失,系分別實施侵權行為,但最終造成了徐某死亡的同一損害后果。這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的“分別侵權”情形,應適用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責任劃分依據
在按份責任中,確定各侵權人“相應責任”的大小,需要重點考察兩個維度:一是過錯程度,莫某第一次碰撞后逃離現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車輛駕駛人對傷者的救助義務,未停車保護事故現場,主觀過錯較重;謝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且超速行駛,同樣存在過錯。二是原因力大小,第一次碰撞直接導致徐某從正常行走狀態變為躺臥于危險的道路中央,這是損害發生的首要原因;第二次碾壓則直接造成了最終的致命傷害。法院通過司法鑒定和交警認定,對兩次事故各自在最終死亡結果中的“原因力”進行了技術性分析和裁量。
?裁判邏輯
本案并非簡單地將總責任對半劃分。法院結合交警部門的認定——第一次事故莫某全責,第二次事故莫某、謝某同責,并進一步將總損害后果拆解為“倒地危險狀態”和“碾壓致死”兩個階段。莫某對第一個階段承擔全部責任,對第二個階段承擔一半責任;謝某則僅對第二個階段承擔一半責任。這種精細化的責任比例認定,既符合“過錯與責任相一致”的原則,也更能體現公平正義。
法官提醒
發生交通事故后,務必做到“停車、報警、救人、設警示”。 任何逃逸行為,不僅會加重行政乃至刑事處罰,在民事賠償中也將因其過錯和對后續風險的放任,承擔更重的責任。同時,駕駛人在夜間、惡劣天氣等低能見度條件下,應嚴格遵守限速規定,提高警惕,謹慎駕駛,避免發生不可挽回的悲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轉載自“廣西高院”公眾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