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半年,被執行人紋絲不動。這不是“老賴欠錢不還”的故事——被執行人不是某個普通公民,而是榆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已經生效,責令榆林市市場監管局就一起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案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然而半年后的今天,這份判決書還在“掛空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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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辦變更,檢方不起訴、市監局不撤銷
故事要從一場公司控制權的暗戰說起。
榆林中子熱力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營業務為天然氣發電及城區集中供熱,中華能源利用公司持股84.33%。正是這家中華能源公司的股東內部矛盾,引爆了后續一系列糾紛。
2019年9月11日,中子熱力公司的工商檔案發生了一場“靜悄悄的革命”——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由但某某變更為賴某某,多名董事和監事也同時被全部換掉。表面上看,這是一次再尋常不過的公司變更登記。
問題是:變更材料上的公司印章,是私刻的。
子洲縣公安局2021年5月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一錘定音:經西安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賴某某等人向榆林市市場監管局提交的變更材料上所用的中子熱力公司印章,“與該公司原有印章及榆林市印章刻制備案信息中的印章印文不一致,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警方隨即以偽造公章案立案偵查。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子洲縣檢察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不起訴決定,理由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刑事鏈條到這里斷了,但民事糾紛遠遠沒有結束。
利害關系人王志華等向榆林市市場監管局申請撤銷這次“私刻公章辦成”的變更登記。但市場監管局一口回絕——2023年1月3日,該局作出《不予撤銷變更登記決定書》,理由是撤銷登記必須提供公司撤銷變更登記申請書、法院裁判文書以及營業執照正副本,缺一不可。
這個邏輯存在一個致命問題:一家公司已經被別人用假公章改了控制權,要求這家公司“自己提交撤銷申請”,在邏輯上無異于讓狼自己交出嘴里的肉。王志華不服,提起了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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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市場監管局證據不足,撤銷決定書被推翻
2024年9月,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推翻了榆林市市場監管局的《不予撤銷決定書》——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已經確認了私刻公章的事實,警方鑒定也證實公章系偽造,市場監管局據此認定變更登記材料存在虛假,卻仍然拒絕撤銷,依據明顯不足。法院判令撤銷《不予撤銷決定書》,責令市監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隨后,榆林市市場監管局上訴。2025年11月13日,榆林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終審落錘,白紙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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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停止執行”,但六個月過去了
判決生效至今,已經過去了六個多月。
2026年5月18日,王志華告訴澎湃新聞,半年多過去了,“雖多次溝通反映,榆林市市場監管局仍未執行生效判決”。
5月22日,榆林市市場監管局一位參與處置此事的負責人給出了解釋:“關于撤銷《不予撤銷變更登記決定書》,這個已經執行了,但還沒有重新作出行政行為。這個案件非常復雜,中子熱力公司向陜西高院申請再審,因此我們目前不能貿然作出決定。”
這個理由,恐怕站不住腳。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得清清楚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市場監管局以“公司申請再審”為由拒絕執行,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依據。
更值得玩味的一個細節是:再審申請人是誰?是賴某某控制下的中子熱力公司,還是原股東方?如果公司被“私刻公章變更”一方實際控制,以公司名義申請的再審本身是否代表公司真實意思,本身就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號。
至于王某當初的訴求,歸根到底就是一句話:一個用假公章辦下來的變更登記,到底算不算數?
司法已經給出答案——私刻公章,變更登記材料造假,依法應予糾正。如今檢察院不訴、市監局不撤、法院判了不執行,三個環節環環錯位,那個用假公章簽下的名字,至今還被工商檔案當作“事實”保存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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