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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商標權利邊界
護航特色產業發展
錦旗映初心,公正暖民心。2026年5月18日,廣西浦北縣官垌鎮官垌魚養殖戶及經銷商代表一行專程來到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欽北區人民法院,送上錦旗及感謝信,誠摯感謝欽州兩級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涉“官垌魚”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以法治力量守護地方特色公共資源、護航鄉村特色產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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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起因是,原告浦北縣某合作社以其是“官垌”、“官垌魚”注冊商標權利人為由,向欽北區法院提起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訴訟,要求被告浦北縣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欽北區法院受理后,精準厘清知識產權私權與地方公共資源的邊界。經審理認為,“官垌魚”依托獨特地域環境形成,是極具辨識度的地域特色農產品、公開通用的產業名稱,屬于惠及當地群眾的公共資源,并非可由個人獨占壟斷的私有商標權益。本地經營主體依規、善意、客觀使用相關地域及產品名稱,屬于正當、合理的經營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據此,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欽州中院提起上訴。
該案事關浦北知名特色農產品“官垌魚”產業發展大局,涉眾多經營主體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產業影響廣,欽州中院高度重視。在審理過程中,為進一步查明案情,辦案法官進行了實地走訪調研,深入了解官垌魚的養殖歷史、地方特色產業發展以及當地養殖戶對于“官垌”、“官垌魚”文字的使用情況。經審理認為,“官垌”為浦北縣官垌鎮地名,當地有利用山澗溪流的山泉水以及天然飼料喂養淡水魚的歷史傳統,“官垌草魚”產品獲得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上訴人享有商標權并不意味著其可以對“官垌”二字在魚產品上進行壟斷性使用。被上訴人作為當地同業經營者,使用官垌魚字樣,目的是為了表明其所銷售的魚來自于官垌鎮,描述其商品產地,屬于合理使用,且在商品包裝顯著位置標注了自有注冊商標,能夠與上訴人產品進行有效區分,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同時,雙方產品包裝在商品名稱、商標、圖案、文字分布及整體布局結構等差別較大,整體視覺效果上不構成近似,不構成擅自仿冒他人有一定影響商品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遂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告不服欽州中院終審判決,向自治區高院申請再審,經自治區高院再審審查后,駁回了原告的再審申請。
一紙公正判決,穩住一域產業。該案的公正審理,有效破除了個別商標私權壟斷對地方公共資源、特色產業發展的桎梏,徹底消除了當地養殖戶、經銷商的經營顧慮,為“官垌魚”特色產業良性競爭、規模化發展筑牢法治屏障,是欽州法院護航鄉村產業振興、優化營商環境的生動司法實踐。
下一步,欽州兩級法院將持續立足司法職能,精準把握知識產權保護與公共利益、產業發展的平衡關系,堅持公正司法、能動司法,妥善審理各類涉鄉土特色產業糾紛案件,以高質量司法守護本土特色產業、護航鄉村全面振興,用看得見、摸得著的司法公正回應群眾期盼、彰顯新時代司法擔當。
轉自 | 欽州中院
【2026年第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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