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那些事兒:業主不交物業費到底行不行?
“我家窗戶漏水三年了,物業一直不修,憑什么讓我交物業費?”“小區電梯廣告那么多,這些收益歸誰?”“我不住在這個小區,物業費能不能打折?”這些問題幾乎每個業主都遇到過。搞不清權利義務,要么吃了啞巴虧,要么因為不交物業費反而成了被告。
問題一: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可以不交物業費嗎?民法典第944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也就是說,不能因為“我覺得服務不好”就單方面不交費。法院判例中,只有物業存在嚴重違約、完全未履行合同義務(比如長期沒有保安、垃圾無人清理)時,業主才能要求減免物業費。一般的服務質量瑕疵(如綠化修剪不及時、保潔不細致)不能作為拒交全部物業費的理由。正確的做法是:先提出書面整改要求,留存證據;如不整改,可向街道辦、住建局投訴;或起訴要求物業承擔違約責任,但物業費本身仍需按合同約定繳納,否則業主可能被起訴并承擔滯納金。
問題二:小區電梯廣告、地面停車費的收益,歸誰?很多業主不知道,這些其實是全體業主的錢。民法典第282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電梯廣告位、公共區域攤位、臨時停車位收費等,都是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物業公司應當單獨列賬,定期公示收支明細,并將剩余收益歸入業主大會或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如果物業不公示或拒不分錢,業主可以通過業委會要求審計,或向法院起訴。
問題三:房子空著沒人住,能不能不交或少交物業費?不能。物業費主要針對公共區域的維護,無論你是否居住,物業都在提供服務(安保、保潔、綠化、公共設施維護)。即使房屋長期空置,一般也要全額繳納物業費。個別地方有政策允許空置房按70-80%繳納,但需要提前向物業書面報備并符合當地規定,不能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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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房屋漏水、鄰居擾民,物業到底管不管?這要分情況。如果是房屋專有部分(自己家里的水管、墻內管道)漏水,物業一般沒有維修義務,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但如果是公共下水管道堵塞、樓頂漏水、外墻滲水,物業有維修義務。鄰居深夜彈鋼琴、養鴿子擾民,物業有協助勸阻、報告的義務,但沒有執法權,無法強制制止。遇到這種情況,業主應該自己取證,報110或向法院起訴鄰居侵權,物業不作為則承擔相應責任。
給業主的建議:成立或加入業委會,監督物業履職;對重大決策(漲物業費、動用維修基金)有表決權;保存好物業合同、交費憑證、投訴記錄。物業和業主不是敵人,而是基于合同的服務關系。理性維權、依法辦事,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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