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被控在臺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犯洗錢罪,一審認為追訴權時效消滅判決免訴,檢方以時效計算錯誤等理由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二審駁回上訴,仍認定時效消滅而免訴。檢方再提上訴,“最高法院”28日駁回上訴,全案免訴確定。對此,國民黨團書記長林沛祥重批,此先例一開,不僅讓民眾內心對判決自有定見,更恐讓未來司法形成“原來拖到后面,就會沒事”的既定印象。
檢方起訴指出,陳敏薰為續任中華開發公司董事長,2004年4月1日至6日間某日,指示秘書將面額1000萬元支票送至官邸賄賂吳淑珍,并經陳水扁運用職務權力,安排陳敏薰于同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公司法人代表身份出任臺北101公司董事,并經選任為董事長。
陳水扁2004年1月間,因收受另案龍潭購地賄賂后,已與吳淑珍共同洗錢,因此再讓妻子于2004年4月6日將支票轉交友人蔡美利于其國泰世華銀行賬戶提示,同時由蔡簽發總額共1000萬元的7紙支票,交由吳淑珍存入她胞兄的彰化銀行賬戶。
檢方指控這1000萬元再于2006年1月25日并同帳戶內其他犯罪所得資金,轉為6筆共計1740萬元的定期存款洗錢。
一審臺北地院認為,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陳水扁犯罪行為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1月12日、法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10月30日,認為時效完成日為2022年12月25日,陳水扁犯罪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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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在任內收受陳敏薰(左)買官洗錢案,“最高法院”判決“追訴期已過”,不再追究。(臺媒)
檢察官上訴主張,陳水扁夫婦就陳敏薰人事案涉犯收受賄賂罪的前案偵審期間,已就陳水扁本案洗錢罪嫌偵查及實質審理,應屬本案審判停止進行追訴權時效期間,若加計前案偵審未進行追訴權時效的期間,則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一審應裁定繼續審判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保障當事人聽審權。
不過,“高院”認為,“高院”及“最高法院”在前案判決均認定本案洗錢行為未據起訴,前案也未實質審理陳水扁涉洗錢罪嫌,無從以前案作為本案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依據。
“高院”指出,依高雄長庚醫院的診斷證明書,陳水扁因疾病停止審判的原因仍繼續存在,無從裁定繼續審判,北院以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陳水扁免訴無違誤,駁回檢方上訴。
檢方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陳水扁確定獲判免訴。
國民黨團書記長林沛祥表示,尊重法院的裁判,但是民眾對于這樣的判決,心里自然有定見,“原來拖到后面,就會沒事。”法律上有所謂的“先例”,也就是先決的判決怎么樣,未來的判決會先依據先例,做相對一致性的判決,這個先例一開,對于臺灣的司法,是很大的傷害,原來拖過去就可以,逃過去就可以,找方法混過去也可以,其實對于我們的未來的司法,其實是有莫大的傷害。
來源:綜合兩岸媒體報道,本文由“郭茂辰海峽傳真”公眾號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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