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部叫《監獄來的媽媽》的電影火了。火的不是票房,是罵聲。比電影更激烈的,是評論區。電影拍攝過程中出現違規,該承擔責任就得承擔,這沒問題。但很多人反復強調:"法院都沒認定家暴。" 也有人憤怒地說:"殺過人的人,憑什么還能當演員?"這兩種聲音,看似站在道德高地,卻暴露出一個事實,很多人根本不知道現實中的家暴是什么狀況,也不明白犯過罪的人,在承擔完法律責任之后,有重新進入社會的資格。真正處理過案件的人都知道,現實遠比電影殘酷。"法院沒認定家暴",不等于沒有家暴。在司法實踐里,家暴認定是高門檻。很多離婚案件中,哪怕當事人有醫院病歷、有受傷照片、有鄰居證詞、有孩子證言,都沒有被認定為家暴。被認定的證據通常是:報警記錄、驗傷報告、現場視頻。問題恰恰在于,很多受害者根本不敢報警,更不敢錄視頻。她們害怕什么?害怕被報復。害怕行政處罰后孩子受影響。害怕經濟來源斷掉。害怕"家丑外揚"。害怕對方哭著下跪求原諒后,自己堅持維權卻被整個家族孤立。很多家暴受害者,不是"為什么不跑",是她們已經被打到麻木了。曾經有人對我說:"打一兩次,不算家暴。"當時我懷疑自己是不是聽錯了。家暴只有0次和無數次。 施暴者的暴力行為,實質上是控制欲。而比"打"更恐怖的,是精神控制。曾有一位給我做過保潔的農村中年女人,說:"我爸把我媽牙都打掉好幾顆。"她接著說:"他們兩口子總干架。"她的丈夫也長期打她。可她依然認為,那只是"夫妻打架"。所以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家暴。甚至認為還手就是打架。大眾對受害者的要求,是完美的。"殺過人還能當演員嗎?"這是另一個該認真討論的問題。"有犯罪記錄的人,不配當演員。"這話聽著似乎正確。演員不僅是職業,也有公眾影響力,公眾當然有權選擇演員的品質。但這種限制,是社會選擇,還是永久封殺?這是不同的概念。一個人犯罪后,依法服刑,承擔了法律后果。那么他(她)是否還擁有重新進入社會、重新工作的機會?法治社會的答案是:有。否則刑罰就會變成"剝奪生存權利"。很多國家都在推動"去污名化"機制,因為研究發現,一個人刑滿后如果始終無法就業、無法回歸社會,重新犯罪率反而更高。法律懲罰的是行為,而不是讓人無法謀生。真正該嚴格限制的,是某些行業的禁入。除了現行法律明文禁止的職業,還有"高接觸行業",如網約車、外賣配送、家政服務、護工、幼教、教練行業,也應立法進行限制,因為這些職業都涉及近距離接觸或進入私人空間。作為健身愛好者,我見過一些有過侵財或侵害人身的犯罪記錄的人,靠著身強力壯當教練,對學員PUA并騙財騙色。而教練與學員之間,很容易形成情感操控。相比之下,演員雖然有公共影響力,但大多數情況下并不直接進入普通人的私人空間。所以是否應該"永久封殺"?應該慎重。而讓人不安的是,某些人以正義之名,實際上是在享受"審判"的快感。文字為作者原創手工寫作。配圖使用 AI 創作。最近一部叫《監獄來的媽媽》的電影火了。火的不是票房,是罵聲。比電影更激烈的,是評論區。
電影拍攝過程中出現違規,該承擔責任就得承擔,這沒問題。
但很多人反復強調:"法院都沒認定家暴。" 也有人憤怒地說:"殺過人的人,憑什么還能當演員?"
這兩種聲音,看似站在道德高地,卻暴露出一個事實,很多人根本不知道現實中的家暴是什么狀況,也不明白犯過罪的人,在承擔完法律責任之后,有重新進入社會的資格。
真正處理過案件的人都知道,現實遠比電影殘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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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沒認定家暴",不等于沒有家暴。
在司法實踐里,家暴認定是高門檻。很多離婚案件中,哪怕當事人有醫院病歷、有受傷照片、有鄰居證詞、有孩子證言,都沒有被認定為家暴。被認定的證據通常是:報警記錄、驗傷報告、現場視頻。
問題恰恰在于,很多受害者根本不敢報警,更不敢錄視頻。
她們害怕什么?
害怕被報復。害怕行政處罰后孩子受影響。害怕經濟來源斷掉。害怕"家丑外揚"。害怕對方哭著下跪求原諒后,自己堅持維權卻被整個家族孤立。
很多家暴受害者,不是"為什么不跑",是她們已經被打到麻木了。
曾經有人對我說:"打一兩次,不算家暴。"當時我懷疑自己是不是聽錯了。
家暴只有0次和無數次。 施暴者的暴力行為,實質上是控制欲。而比"打"更恐怖的,是精神控制。
曾有一位給我做過保潔的農村中年女人,說:"我爸把我媽牙都打掉好幾顆。"她接著說:"他們兩口子總干架。"她的丈夫也長期打她。可她依然認為,那只是"夫妻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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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家暴。甚至認為還手就是打架。
大眾對受害者的要求,是完美的。
"殺過人還能當演員嗎?"這是另一個該認真討論的問題。
"有犯罪記錄的人,不配當演員。"這話聽著似乎正確。演員不僅是職業,也有公眾影響力,公眾當然有權選擇演員的品質。但這種限制,是社會選擇,還是永久封殺?這是不同的概念。
一個人犯罪后,依法服刑,承擔了法律后果。那么他(她)是否還擁有重新進入社會、重新工作的機會?
法治社會的答案是:有。
否則刑罰就會變成"剝奪生存權利"。很多國家都在推動"去污名化"機制,因為研究發現,一個人刑滿后如果始終無法就業、無法回歸社會,重新犯罪率反而更高。法律懲罰的是行為,而不是讓人無法謀生。
真正該嚴格限制的,是某些行業的禁入。除了現行法律明文禁止的職業,還有"高接觸行業",如網約車、外賣配送、家政服務、護工、幼教、教練行業,也應立法進行限制,因為這些職業都涉及近距離接觸或進入私人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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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健身愛好者,我見過一些有過侵財或侵害人身的犯罪記錄的人,靠著身強力壯當教練,對學員PUA并騙財騙色。
而教練與學員之間,很容易形成情感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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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演員雖然有公共影響力,但大多數情況下并不直接進入普通人的私人空間。所以是否應該"永久封殺"?應該慎重。
而讓人不安的是,某些人以正義之名,實際上是在享受"審判"的快感。
文字為作者原創手工寫作。配圖使用 AI 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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