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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杭州兩名9歲女孩被困電梯近2小時,其間,兩人反復按下電梯內的緊急求助按鈕超35次,卻被僅有一墻之隔的保安“誤認為調皮玩耍無視”。記者想采訪當事保安時,物業方面表示,已對直接責任人予以勸退處理。
那兩個小時到底發生了什么?現在可以看到的僅有一段沒有聲音的監控,和并不能完全復述當時場景的女童家長,孩子也狀態不佳,“不敢坐電梯”“晚上一個人睡”,而最有可能說清楚當時情況的保安,媒體也已經接觸不到。這種目前看來屬于人為造成的某種不可知的處境,究竟又是為了什么?
幸虧孩子沒事,現在只是在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情況下的復盤和責任追究。但越看越讓人后怕的事發現場狀態,很難讓人有大事化小的僥幸。基于此來看涉事物業的相關事后處置,則愈發詭異。
《特種設備安全法》明確規定,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孩子被困電梯兩個小時得不到救援,其中各方應負的相關法律責任還沒有理清,涉事保安卻被匆忙辭退?是真的已經辭退,還是不想讓有能力復述當時場景的責任人出來面對媒體?
更奇怪的是,圍繞被辭退保安還有一種所謂“勸退”的柔和處置說法。勸退還是辭退,性質不同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存在差異,代表了物業公司在與涉事保安商談離職事宜時的某種曖昧姿態,勞動者嚴重失職,甚至高概率會為公司帶來較大經濟損失(賠償受害方)的情況下,居然可能是勸退,甚至可能因此獲得補償,哪來這么便宜的事情?還是說,涉事保安還原事發現場,于物業公司而言可能暴露更多的問題,才導致物業方面的詭異態度。
在事件還未完全調查清楚的情況下,物業公司一面辭退保安,另一面對潛在的法律責任疑似大包大攬,這不僅是對法律的無知,同時也是對業主權益、人身安全的極度不負責任。
這不是一起簡單的電梯故障,而是人員電梯受困后長時間得不到救助的安全責任事故,不能說沒出人命就不是大事,就想大事化小,試圖用積極賠償來躲過安全責任追究。公眾想知道的是,涉事的保安為何兩個小時眼睜睜看著孩子受困而不救,他們是否接受到最基本的專業培訓,他們值班室的應急電話當時能否順暢接通,通話質量究竟有多不好?孩子能聽清楚保安說“別再按電梯玩”,保安卻聽不清孩子求救,原因何在?
動不動就想控制住突發事件的當事人,避免其亂說話帶來更多衍生輿情,這顯然不是有利于調查清楚事件來龍去脈的做法。兩個小時置女童被困電梯而未采取相應救援措施,在公安機關已經介入的情況下,物業公司以辭退當事保安的方式繼續回避問題、遮掩事實真相,這心里打著什么小九九?
電梯故障當然難以完全避免,但求助電話接通了,有人說話卻沒人趕來救援,求救幾十次卻被教育“別鬧”,這不僅是兩個九歲女童的夢魘,恐怕也會讓無數成年人心有余悸。查清楚到底發生了什么,不該是一件難事,不能讓他們就這么混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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