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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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22年5月10日,某公司與某獵頭公司簽訂《數字化獵頭會員服務合同》。
合同約定,獵頭公司負有對候選人信息的審慎調查義務,應保證其提供的候選人推薦報告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
報告內容不真實甚至存在弄虛作假的,公司有權解除該職位的委托。公司因此與該人選解除勞動關系的,獵頭公司退還已支付該人選的全部服務費。
2022年5月26日,獵頭公司向公司發送候選人推薦報告,載明李某(推薦職位:研發總監),教育經歷為安徽某大學本科統招,合肥某大學碩士非統招。
2022年5月28日,公司與李某簽訂《勞動合同》,從事副總經理(研發)相關工作。
公司分兩次向獵頭公司支付服務費共計300000元。
2024年10月10日,公司向李某發送《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載明:
“近期,根據公司核查發現:你在入職時向公司所填報的本科學歷和碩士學歷無法在《學信網》查證到你的學歷證書相關信息,且經與安徽某大學檔案室查詢,無法查詢到你的學籍信息。
鑒于你以上所填報的學歷虛假行為,從而騙取公司支付你高昂的工作待遇,視為你對公司構成了明顯的欺詐行為。
按照公司《員工手冊》及相關規章制度、法律規定,經公司研究決定:自2024年10月10日起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直接對你開除辭退處理。”
后公司起訴要求獵頭公司退還服務費300000元。
【爭議焦點】
獵頭推薦的員工學歷虛假被用人單位解雇,獵頭公司是否應全額退還服務費?
一審判決:獵頭公司全額退還服務費30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公司、獵頭公司之間簽訂的《數字化獵頭會員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各方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各自履行義務。
合同約定獵頭公司應保證其提供的候選人推薦報告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報告內容不真實甚至存在弄虛作假的,公司有權解除該職位的委托。
公司因此與該人選解除勞動關系的,獵頭公司退還該人選的全部服務費。
現安徽某大學、合肥某大學出具的說明、回函已證實獵頭公司出具的推薦報告載明的第三人李某的教育經歷虛假。
公司因此解除了其與李某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依照合同約定獵頭公司應當退還公司已支付的全部服務費300000元。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獵頭公司返還服務費用300000元。
獵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獵頭公司負有對候選人信息的審慎調查義務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與獵頭公司簽訂的案涉《數字化獵頭會員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該合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部分約定,獵頭公司負有對候選人信息的審慎調查義務,應保證其提供的候選人推薦報告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
報告內容不真實甚至存在弄虛作假的,公司有權解除該職位的委托,公司因此與該人選解除勞動關系的,獵頭公司退還公司已支付該人選的全部服務費。
根據安徽某大學、合肥某大學出具的說明、回函等,一審查明獵頭公司出具的推薦報告載明的第三人李某的教育經歷虛假,公司因此解除其與李某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
綜上,一審判決因獵頭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故其應退還公司已支付的全部服務費300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3月2日
案號:(2025)蘇04民終6433號
【實務要點】
1.獵頭合同違約退費條款的效力
企業在與獵頭公司簽訂服務合同時,應明確約定獵頭對候選人背景信息的審慎調查義務。明確約定若因候選人簡歷造假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獵頭需全額退還服務費。該條款屬于有效的清理和結算條款,即便合同期滿依然具有約束力。
2.用人單位的及時解雇權
用人單位在發現獵頭推薦的高管或員工存在學歷、履歷造假時,應及時向相關院校或機構核實取證。一旦查實,應依據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法》以“欺詐”為由果斷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向獵頭公司主張退還服務費的關鍵事實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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