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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兩則涉酒公告,引發行業高度關注,《華夏酒報》等媒體對此做了深度解析。筆者作為酒業的一名“老兵”,也想就這個問題談點個人拙見。
公告的內容
4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26年第8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啤酒計征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并于同日發布關于該公告的解讀。
公告強調:啤酒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應當以生產企業出廠價格與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孰高者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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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官網截圖
公告要求:對關聯銷售單位的認定,應以兩個文件的有關條款為依據,包括單位和個人。
公告明確:出廠價格和對外銷售價格,是按牌號、規格分別計算的加權平均價格,計算公式為:
出廠價格=生產企業當月銷售額/生產企業當月銷售數量;
對外銷售價格=所有關聯銷售單位當月對外銷售額合計/所有關聯銷售單位當月對外銷售數量合計。
該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4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26年第9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事項的公告》,并于同日發布關于該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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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官網截圖
公告的主要內容是在原《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中增加2張附表,其一是《白酒消費稅計算明細表》,其二是《白酒生產企業關聯銷售單位信息報告表》,同時,對附表的序號做出相應調整。
該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告的附件中包括新增的兩張報表及填報說明。
《白酒消費稅計算明細表》由白酒生產企業區分不同銷售對象(關聯銷售單位或非關聯銷售單位)填報,主要采集納稅人不同規格型號白酒產品的銷售數量、出廠價格、申報計稅價格等15項信息,其中要求,白酒產品按照零售時不可拆分的最小銷售單元填報。
《白酒生產企業關聯銷售單位信息報告表》由存在關聯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填報,主要采集納稅人所有關聯銷售單位名稱、所在地區、構成關聯關系時間等6項信息。
公告的目的
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這兩則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8號公告在其《解讀》中開宗明義,“為規范啤酒行業稅收征管秩序”;9號公告則在文首強調,“為進一步提升消費稅服務和管理水平”。可見,這兩則公告的宗旨是完善稅收征管、防止稅收流失,并非調整稅收政策、提高稅負水平。
有酒企財會人員表示,公告的頒布并未提高企業的稅負,以前也是按這樣收稅,只是現在需要多填兩張表。當然,對那些前期納稅方法與公告要求不一致的酒企來說,稅負會有所變化,但那也是征管從嚴而非政策調整的結果。
筆者在學習《公告》和《解讀》后,有如下體會:
其一,這兩則公告關注的核心是“價格”二字,即酒企申報的計稅價格與其出廠價格、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稅務機關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數值與關系。如按照相關規定,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關聯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出廠價格低于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按照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的60%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又如,對于未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產品,如果生產企業將其銷售給關聯銷售單位,出廠價格高于關聯銷售單位當月對外銷售價格60%的,按出廠價格確定申報計稅價格;出廠價格低于關聯銷售單位當月對外銷售價格60%的,按關聯銷售單位當月對外銷售價格的60%確定申報計稅價格;對于未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產品,如果生產企業將其銷售給非關聯銷售單位,按出廠價格確定申報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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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這兩則公告強調的原則是“孰高”二字,以價高者作為計稅價格的依據。如對于已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產品,不論生產企業將其銷售給關聯銷售單位還是非關聯銷售單位,均應按出廠價格和最低計稅價格孰高原則確定申報計稅價格。又如,啤酒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應當以生產企業出廠價格與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孰高者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
其三,這兩則公告防范的重點是“錯報”二字,其中包括酒企對所有的關聯交易單位需要“如實填報”,規避瞞報漏報。目前,白酒消費稅采取從量定額(每斤0.5元)和從價計率(銷售額的20%)復合計稅的方式,在生產環節征收;啤酒消費稅采取參照價格的從量定額方式征收,每噸售價達到或超過3000元的甲類啤酒稅額為250元,每噸售價3000元以下的乙類啤酒稅額為220元。為減輕稅負,部分酒企設立銷售公司等形式的關聯銷售單位,通過控制出廠價格與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之差,降低消費稅稅基,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雖然國家稅務總局針對此情況出臺了相關規定(內容如前所述),但弄清酒企到底有多少關聯銷售單位仍是重要前提。公告要求,酒企上報所有和自己有關聯的銷售公司,可以讓納稅人應納盡納,讓酒稅應收盡收,防止稅收上的“跑冒滴漏”。
總之,公告的出臺,就是要讓酒稅的征管更加科學、更加嚴格、更加精細,讓稅務部門更詳細地掌握企業信息,讓酒類企業更準確地了解稅收要求,把每一瓶酒的稅都征得清清楚楚,把每一瓶酒的稅都算得明明白白,不斷提升酒稅征管的服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公告的啟示
公告的內容雖著眼于稅收征管,但從宏觀的角度看,也具有多重意義,給予我們重要啟示。
從稅制的角度看,公告體現了稅制改革的基本原則——“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在稅種、稅率不變的前提下,通過規范、明細的報表,讓納稅人不遺漏,讓稅收額不流失。同時,也有利于稅務部門提高服務水平、改善企業的營商環境,將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管與服務全面做到位,使雙方加強信息溝通和相互了解,公開、公平、公正地征稅、納稅。
從酒政的角度看,我國從古至今對酒類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種——禁酒、榷酒(“榷”原意為獨木橋,后引申為專賣)、稅酒(通過稅收調控酒類產銷)。目前實行的是以稅法為重要內容的依法治酒的管理模式,足見酒稅的重要性。我們要對稅法心存敬畏,切實履行公民與法人的納稅義務和本分,認真學習酒稅知識及征管要求,規范、明晰財務核算,做到依法計稅、如實報稅、足額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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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稅負的角度看,如需進行調整,酒企或酒業協會或酒類媒體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具體建議,通過酒稅的政策調整達到減輕稅負的需求,而非采取關聯交易、操控價格等所謂的“合理避稅”手段,實現降低稅負的目的。近年來,酒類的稅收政策有所調整,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負擔,但目前整個酒業正處于深度調整期,呼吁有關部門繼續調整酒稅政策,幫助酒業爬坡過坎。例如,將葡萄酒列入農產品范疇,取消其消費稅;對無論價格高低一律征收每斤0.5元的白酒從量稅給予變更;對外購原酒不得抵扣消費稅的重復征稅規定予以終止等。熱盼有關部門適時適度“放水養魚”,助力酒業渡過難關、升級發展。
從酒業的角度看,稅收嚴格征管有利于企業的優勝劣汰。依法納稅者生,偷稅漏稅者死,僥幸的心理要不得,違法的“小聰明”使不得。
總之,兩則公告讓我們見微知著,從中悟出一些道理和啟示,以推動酒業規范發展、提質升級。(作者系北京紅星股份有限公司顧問、原副總經理)
編輯:馬越
校對:閆秀梅
監制:王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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