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顧瑾
在委托創作合同履行中,成果交付與報酬支付常伴生質量認定爭議。當受托方依約交付工作成果后,委托方長期未就質量提出異議,反而以財務受阻等理由拖延付款,卻在被訴后突然主張成果不符約定——這種“遲延的質量抗辯”是否具有法律正當性?定作人的驗收義務邊界何在?沉默與拖延付款的行為能否構成對成果的默示認可?誠信原則又如何約束嗣后的抗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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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概述
編劇乙接受甲委托,將某小說改編為三季劇本,約定每季劇本完成后支付尾款。乙按約交付了第一季、第二季劇本,并通過微信多次催要尾款。甲在催款過程中從未提出劇本質量不合格,而是以“因疫情防控無法付款”“財務不能進公司”等理由請求延期支付。乙催款持續數月,甲始終未就創作成果提出任何異議。
乙催款數月無果,一年后,因此訴至法院,要求甲結款。甲抗辯,乙交付的劇本是在分集大綱未修改定稿的情況下擅自創作的,成果不符合約定,無法使用,不應支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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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議問題
委托創作合同中,委托人在交付成果時未提出質量異議,以其他理由拖延付款,嗣后在被訴時能否再以“成果不符約定”為由拒付尾款?
三、法律分析
本文認為,委托人在受領創作成果時,如發現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攬人。若委托人未提出質量異議,而是以其他理由拖延付款,嗣后在訴訟中再提出質量抗辯,不應予以支持。分析如下:
(一)定作人的驗收義務與及時通知規則
委托創作合同在性質上屬于承攬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驗收是定作人的義務,而非單純的權利。驗收規則的內在邏輯在于:承攬人完成工作后,需要定作人及時確認成果是否合格,以便承攬人確定義務是否履行完畢、報酬是否到期。若定作人受領成果后不作表態,承攬人的權利狀態將始終處于不確定之中。
本案中,乙交付第一季劇本,甲確認收到,并在此后數月內多次被催款。甲從未提出劇本存在質量問題。從交付到訴訟,間隔一年,甲才首次提出“成果不符約定”的抗辯。此時援引質量抗辯,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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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催款時未提質量異議構成對成果的默示認可
本文認為,定作人在受領成果后,面對承攬人的催款,其回應內容是判斷其是否認可成果質量的重要依據。定作人在催款時未提出質量異議,而是以其他理由請求延期付款,可以推定其已認可成果符合約定。
本案中,乙多次催要第一季劇本尾款,甲的回應為:“因疫情封控無法付款”“財務不能進公司”。這些回應均以付款能力受限為由請求延期,從未以“劇本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付款。如果劇本真如甲嗣后所主張的那樣“不符合約定、無法使用”,甲在第一次被催款時就理應提出異議,而非以其他理由拖延。甲在催款時的回應,足以認定其已認可劇本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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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誠信原則對嗣后質量抗辯的排除效力
本文認為,以“成果不符約定”為由拒付尾款,須受誠信原則的約束。《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誠信原則在定作人驗收中的體現之一,就是“禁反言”規則: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的行為使相對方產生合理信賴后,不得在嗣后作出與之矛盾的主張。
本案中,甲在催款時從未提出質量異議,僅以付款能力受限為由請求延期,乙因此信賴甲認可其創作成果、僅待付款條件具備即可收到尾款。甲在乙起訴后翻轉為“成果不符約定”的質量抗辯,與此前催款時的行為矛盾,侵害了乙的合理信賴,有違誠信原則,不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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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交付成果后的催款記錄,不僅是催討報酬的手段,更是鎖定對方認可成果質量的證據。委托方若確實認為成果不符合約定,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提出異議,并說明具體不合格之處。若選擇以“財務困難”等理由拖延,嗣后再提出質量抗辯,可能因違反誠信原則而無法得到支持。
參考判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鄂01知民終3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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