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上面藍色字體關注上海公鼎律師事務所
01
基本案情
![]()
李強(化名)與趙大(化名)系朋友關系。經趙大介紹,李強向某公司理財項目投資50000元。后李強欲提取投資款,但因該公司資金緊張未能實現。2020年12月23日,趙大向李強出具“借條”一份,明確載明“因李強投資某公司理財項目的資金至今未收回,公司承諾于2022年6月份前返還李強資金50000元,如到期返還不了,由趙大全額返還”,并在借條的“承諾人”處簽字捺印。
“借條”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該公司未返還資金。李強多次催要,趙大返還李強23000元,剩余27000元,遲遲未返還,李強訴至法院,要求趙大返還案涉款項27000元。
趙大辯稱,案涉23000元,是因李強需資金周轉,由其本人單獨借給李強,跟投資款項無關,之所以出具上述“借條”,是出于好意,維護李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雙方構成一般保證合同關系,李強應先向某公司主張還款。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大向李強出具“借條”,系對投資款出現不能兌付情況的擔保,具有保證擔保的目的,故李強與趙大之間系保證合同關系。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到期返還不了,由趙大全額返還”屬于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案涉“借條”中“如到期返還不了,由趙大全額返還”的表述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理由如下:
一、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分析。“返還不了”在日常語義及交易習慣中,通常理解為“到期沒有完成返還行為”這一事實狀態,而非“客觀上永遠還不起”,它更接近于事實描述,而非能力判斷。其含義與“不履行”“未償還”高度接近,而與“不能履行”“無力償還”存在本質區別。
二、從司法解釋的指引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將“不履行”“未償還”作為連帶責任保證的典型表述。本案中“返還不了”與上述表述功能等同,均指向“債務到期而未獲清償”這一條件成就時,保證人即承擔連帶責任。
三、從保證人的意思表示分析。趙大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向李強出具“借條”并承諾保障其投資權益,應當預見某公司“返還不了”所引發的法律后果—即李強可直接向其主張權利。
綜上,本案中趙大承擔的保證方式應為連帶責任保證。且雙方在“借條”中未明確約定保證期間,履行期限屆滿后,李強多次催要案涉款項,未超出保證期間及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故李強主張趙大承擔返還案涉款項,具備事實和法律依據。
后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趙大支付李強投資款項24000元。
03
法官說法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須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并經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時,方可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不論債權人是否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強制執行,保證人均應依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不能履行債務”或“無力償還債務”,更多強調的是債務人客觀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能;“不履行債務”“未履行債務”或“不愿履行債務”,強調的是債務人主觀上“不”履行,兩者有本質區別。
日常生活中,當事人關于保證方式的約定,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是具體明確的,法院需結合合同使用的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信原則,來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結合日常語義、交易習慣及當事人意思表示,“到期返還不了”更多強調的是“到期未返還”這一事實狀態,并不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故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更為妥當。
債權人、債務人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中應明確“三應當”:
1.應當明確約定保證方式。借款合同中中直接寫明“一般保證”或者“連帶責任保證”,避免使用“返還不了”“還不上”“無力還”等易產生歧義的模糊用語。
2.應當明確約定保證期間。債權人可要求在保證合同或借款合同中明確寫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XX年”等表明具體期限的條款,避免適用6個月的法定短期間。同時,在主債務到期后,務必以可留存證據的方式(書面函件、微信文字、訴訟等)向保證人主張權利,證明已在保證期間內行使權利。
3.應當審慎審查簽字內容。保證人在簽字前應充分理解自身將承擔的法律責任,切勿因情面或疏忽在不明內容的合同或借條上簽字。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不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01
02
03
郭軍律師
職位:主任律師
電話:400-697-0701
業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等。
上海公鼎律師事務所
電話:400-697-0701
傳真:021-33856629
地址:
備注:圖文來源壽光法院、山東高法+AI配圖
公鼎律所現已開通律師微信在線咨詢服務,工作時間為:上午9:00至下午18:00, 如非工作時間無法及時解答您的提問,您即可在平臺留言并留下微信號或聯系方式,我們會在下個工作日給予您回復,歡迎大家前來咨詢,公鼎律所竭誠為您服務!
聲明:本平臺發布的所有圖文內容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旨在為廣大用戶提供法律研習資料、傳遞有益信息。我們的初衷是增進公眾對法律知識的了解,提升法治意識,與社會各界共同推動法治建設。本平臺發布的所有內容均與商業利益無關,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商業推廣或盈利行為。如無意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并在確認后立即刪除相關內容,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