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務川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務川自治縣首例騙取國家醫保資金的詐騙案。部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療保障局工作人員、定點醫療機構負責人、定點零售藥店負責人等60余人受邀旁聽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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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23年1月至2025年6月,被告人蔡某在管理務川自治縣民健醫院期間,為報得醫保資金,指使該院多名醫務人員,通過偽造傳染病三項、肝腎生化檢查等檢測項目檢驗報告單并報送至務川自治縣醫療保障局,騙取國家醫保基金共計49600.91元。案發后,蔡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后務川自治縣民健醫院通過對公賬戶向務川自治縣醫療保障局全額退還涉案資金。
務川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醫保基金,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綜合考量案情及量刑情節,最終依法判決被告人蔡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該案判決后,蔡某未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定點醫藥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對組織、策劃、實施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
(2)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檢測報告等有關資料;
(3)虛構醫藥服務項目、虛開醫療服務費用;
(4)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5)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6)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7)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8)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供稿:務川自治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武玉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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