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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8日,京都律師事務所第十九期"刑案思辯大家談"活動成功舉辦。
“刑案思辯大家談”系列活動由京都律師事務所刑事三部主辦,本期聚焦"生態環境法典實施背景下環境資源犯罪實務難題研討"這一前沿主題,特邀北京大學法學院鞏固研究員、京都環食藥知法律研究中心張思嘉律師、京都環食藥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湯建彬律師擔任分享嘉賓。三位專家分別從法典實施影響、危廢鑒定規則、涉礦犯罪認定三個核心議題展開深度研討,為線上線下數百名律師同仁帶來了一場兼具理論高度與實務深度的專業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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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劉新語
活動背景:法典化時代的環境刑事司法新命題
生態環境法典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環境治理從單行法、分散法走向體系化、法典化新時代。法典條文數量達16萬余字,內容容量較民法典多出三分之一,整合原有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資源利用、空間管控等全部規范范疇,涵蓋污染防治攻堅、生態系統保護、綠色低碳發展三大板塊。
在法典化宏大框架下,環境資源犯罪領域面臨諸多前沿疑難問題:生態環境法典背景下,環境資源犯罪如何實現精準辯護與精準裁判?污染環境罪中危險廢物的檢測鑒定該如何依法認定?擅自銷售工程砂石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這些問題既是理論研究熱點,更是司法實務痛點。本期活動正是圍繞這些核心議題,從宏觀到微觀、從理念到技術,層層遞進展開研討。
鞏固教授:生態環境法典對環境資源犯罪認定的六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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鞏固,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資源能源與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生態環境法典“專家建議稿”生態保護篇牽頭人
鞏固教授指出,我國是全球唯一以“生態環境”命名法典的國家,該定名蘊含兩層內涵:一是生態+環境,范疇大整合,囊括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關乎所有自然保護領域;二是凸顯生態系統整體性,跳出傳統單一環境要素視角,以生態系統思維統籌人與自然關系。他表示,未來我國環境法律體系將形成法典與單行法并行、法典效力優先的格局,而下位法修訂滯后帶來的法條銜接、適用沖突,將成為環境刑辯重要研究空間。
在此基礎上,鞏固教授歸納法典對環境犯罪認定的六大核心變革:
(一)法益價值觀正式定型
法典確立現代人類中心主義折中立場,既摒棄狹隘人類中心主義,也不采納極端生態中心主義。以人類整體長遠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同時將生態環境本身、生態系統功能、自然空間列為獨立保護法益,創設生態環境權益法律概念,把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納入立法目的,直接改變環境損害的法律評價標準。
(二)保護對象范圍全面擴容
法典大幅拓寬環境犯罪保護邊界,如將具備重要生態功能的未利用地納入生態保護紅線;拆分水資源與江河湖泊獨立保護體系;農田保護不再局限農作物生產功能,生態功能喪失亦納入損害認定;濕地、高原、荒漠等生態脆弱區域,正式進入重點法律保護范疇,同等破壞行為在不同生態敏感區域的司法裁量差異顯著。
(三)損害判斷標準實現升級
傳統環境危害僅以人體健康受損為唯一評判依據,法典將生態系統破壞與公眾健康危害并列作為入罪考量要素。即便污染物對人體無直接危害,但破壞生物群落、打破生態平衡,仍可納入刑事追責。非法狩獵、林木犯罪也逐步從數量標準,轉向生態價值、代際補償綜合評估,告別單一量化量刑模式。
(四)追責主體范圍大幅擴張
法典打破僅追責企業的傳統局限,實現自然人和單位同等追責;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明確納入環境違法犯罪追責主體;環評、環境監測、機動車尾氣檢測、溫室氣體核查等第三方中介機構,全面納入連帶責任與刑事規制范圍。司法解釋同步調整監測數據造假主體認定規則,適配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區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避免一刀切追責。
(五)行政違法認定邊界拓寬
刑法中“違反國家規定”適用范圍顯著擴大,法典的強制性規范、技術性標準、授權國務院制定的配套規則,均可能成為環境犯罪行政違法前置依據。地方嚴于國家標準的環保規范,在排污管控領域可視為國家法律延伸,進一步壓縮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灰色空間。
(六)生態修復成為刑案核心裁量要素
生態修復可謂現代環境法的“帝王條款”,司法理念從單純懲罰轉向修復優先。主動履行生態修復責任,已從認罪認罰附屬情節升級為獨立酌定從寬情節,涵蓋自行修復、委托治理、購買林業碳匯、公益勞務補償等多元方式。情節輕微的環境案件,及時完成生態修復可在審查起訴階段實現不起訴,是刑辯工作重要突破口。
鞏固教授強調,法典直接刑事條文雖少,但通過理念、制度、責任、標準的全面革新,深刻影響環境犯罪入罪門檻、情節認定與量刑尺度,并拋出野生動物損毀私人財產能否適用緊急避險等開放性議題,引發大家深度思考。
張思嘉律師:污染環境罪中危險廢物檢測鑒定的六大審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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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思嘉律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京都環食藥知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
張思嘉律師帶來《污染環境罪中危險廢物檢測鑒定疑難問題研究》主題分享。她指出,環境犯罪多為結果犯,污染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高度依賴專業檢測鑒定,鑒定意見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直接決定罪與非罪、量刑輕重,也是案件爭議最集中的環節。
在司法鑒定基礎審查層面,張思嘉律師強調應當重點聚焦四大核心:一是機構與人員資質合規,僅在環評信用平臺備案不等同于具備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資質,正規資質須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與生態環境部門聯合登記;二是采樣程序閉環合法,采樣不規范、流程斷裂會直接導致檢測數據失效;三是適用標準準確,嚴禁混用不同領域檢測方法、沿用廢止舊標準;四是檢測數據可靠,嚴格區分定量限,低于定量限的檢出結果不得作為定罪依據。
結合成都某污染環境罪真實案例,她剖析鑒定意見,并指出常見致命瑕疵:
1.僅作出“可能造成污染”的推測性結論,無具體劑量、濃度核心數據;
2.鑒定人員未簽字;
3.機構刪減環評、檢測經營范圍后仍出具專業意見,此類鑒定意見依法均不應采信。
同時,她梳理危廢鑒定四大高頻實務誤區:誤將工業副產品、可回收原料認定為危險廢物;顛倒“先名錄對照、后特性鑒別”法定程序;隨意擴大危廢名錄兜底條款適用范圍;混淆行政應急采樣與刑事采樣標準。她特別強調,行政應急采樣僅適用于行政篩查,不能直接作為刑事證據,刑事案件固廢采樣份數必須嚴格達標。此外,她表示,辦案中必須排除土壤、水體天然背景值及周邊歷史污染干擾,未剔除干擾因素的鑒定意見,無法建立完整因果關系,不能作為定罪依據。
張思嘉律師還依據會議紀要明確危廢兩級認定規則:來源特征清晰的直接對照危廢名錄認定;來源不明的,需結合行政機關書面意見、生產工藝、被告人供述綜合判定。
張思嘉律師的分享為刑辯律師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危廢鑒定質證路線圖。
湯建彬律師:擅自銷售工程砂石與非法采礦罪的邊界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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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建彬律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京都環食藥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湯建彬律師聚焦環境資源犯罪中高發且爭議極大的工程砂石擅自銷售與非法采礦罪邊界認定問題。他表示,環境資源犯罪具有極強行政從屬性,非法采礦罪入罪的前提是違反礦產資源管理行政法規,不能脫離前置法單純進行刑事評價。
他通過福建工業園區土地平整案、內蒙廢棄礦區生態修復案兩個典型判例,引出核心爭議:合法工程施工、生態修復過程中采挖砂石,后續私自對外銷售,能否直接認定非法采礦罪。
他結合《礦產資源法》及自然資源部規范性文件,明確法律例外規則:經政府批準的土地平整、園區開發、生態修復工程項目,在許可范圍內為施工需要采挖建筑砂石、粘土,無需辦理采礦許可證;工程剩余砂石可通過官方統一交易平臺合規處置,僅私下擅自售賣屬于行政違法,不必然構成刑事犯罪。
他系統梳理罪與非罪四大核心裁判邊界:
第一,嚴格區分開采行為與銷售行為。非法采礦罪規制的是無證開采行為,而非后續銷售行為,銷售金額僅影響量刑,不能以事后違規銷售反向推定前期采挖行為違法。
第二,工程附隨合法采挖不構成犯罪。為完成合同約定施工任務而平整、削坡產生砂石,屬于工程固有附隨行為,無主觀采礦牟利目的,即便私自售賣,僅屬行政或民事違約,不涉刑事犯罪。
第三,禁止類推解釋與主觀推定。不能僅憑售賣獲利結果,推定行為人假借工程名義非法采礦,無實質證據不得主觀歸罪。
第四,堅守施工范圍與目的邊界。超出批準區域、脫離工程施工目的大肆開采砂石牟利,仍可依法認定非法采礦罪。
同時,他結合最高院指導案例精神,總結裁判規則:合法工程前置的采挖行為,后續私自售賣不構成非法采礦;開采完成后存量砂石處置,不等同于新增采礦行為;無額外開采行為、僅違規售賣礦產品的,不作刑事追責,為律師辯護和企業合規提供了清晰依據。
活動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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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刑案思辯大家談"從鞏固教授對生態環境法典的宏觀理念剖析,到張思嘉律師對危廢檢測鑒定的微觀實務拆解,再到湯建彬律師對非法采礦罪法律邊界的精準厘定,三位嘉賓圍繞法典化背景下環境資源犯罪認定核心議題層層遞進,兼具理論深度與實務痛點解讀。
生態環境法典的正式施行,重塑了環境刑事司法的價值導向、保護范圍與責任體系,對刑辯律師的專業素養、跨領域知識儲備提出更高要求。
京都律師事務所將持續依托“刑案思辯大家談”平臺,常態化聚焦刑事法治前沿熱點,深耕環境資源刑事專業領域,搭建行業交流、經驗共享的專業平臺,以專業法治力量助力生態文明建設,為刑事辯護行業高質量發展持續賦能。
后續活動
“刑案思辯大家談”系列活動是京都律師事務所刑事三部為加強內部交流,提升律師刑事辯護實操能力,增強律所刑事辯護品牌影響力而專門設立的欄目。欄目旨在促進京都總所與分所間,所內與所外同行、專家學者間,所內部門間的交流合作。“刑案思辯大家談”活動將每月舉辦一期,下一期活動將繼續邀請專業人士進行分享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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