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在審案件中,涉及到《滅種罪公約》解釋與適用的案件目前有三個,分別是烏克蘭訴俄羅斯“《滅種罪公約》項下宣稱滅種案”、岡比亞訴緬甸“《滅種罪公約》適用案”和南非訴以色列“《滅種罪公約》適用案”。考慮到國際法院此前針對公約的解釋對整個當代國際法體系和國家行為模式所帶來的影響,以及這三個案件中均存在超過10個國家的群體性參加現象,以及我國在過去20多年中在公約項下所面臨的問題和挑戰,對于我國而言,當下是需要認真考慮通過參加的方式參加到前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去,至少是參加其中的一起案件或兩起案件。
參加到國際法院正在進行的訴訟中之所以于我國特別重要,主要原因在于如下四點:
第一,我國有必要通過國際法院這個平臺闡述自己對于政治滅種、法律滅種和通常意義滅種間的關系的立場和意見。從既有實踐來看,部分國家甚至所謂的民間法庭針對我國的滅種指控,其所使用的“滅種”定義,主要是政治上的滅種和通常認知意義上的滅種,而并非《滅種罪公約》意義上的滅種即法律上的滅種。這些部分國家的政府并不認同此種政治指控,認為其不嚴肅,缺乏權威機構的認定。這三類滅種之間的關系為何?一旦政治上的滅種和通常認知意義上的滅種指控多了,是否會給法律上“滅種”的認定提供證據?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國認真思考,深入研究。一方面,我國要明確政治滅種和通常認知意義上的滅種等類似指控構成了對“滅種”和公約的濫用,另一方面,對于此三者間的關系卻需要保持足夠的警惕。
第二,公約所保護的團體尤其是宗教團體的定義問題。根據公約第2條的規定,受公約保護的群體分別為國家團體、民族團體、族裔團體和宗教團體。盡管如此,此條卻缺乏每種團體的定義,不同團體間的關系也不明確。比如,什么叫宗教團體?根據西方有關宗教的定義,宗教有廣義、狹義和中義三種不同的定義。但無論何種定義,都強調了宗教是一個單純的信仰體系,有特定的教義和宗教場所等。并非基于單純信仰的團體如氣功組織,在任何時候都不得被視為是宗教團體,從而不受公約的保護。在這方面,我國是需要特別重視的,值得通過國際法院這個平臺向國際社會澄清和解釋。
第三,滅種公約項下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問題。烏克蘭訴俄羅斯這個案件,爭議的關鍵點之一即為使用武力懲治滅種是否被包含在公約第1條所規定的義務之內,以及公約與使用武力間的關系問題。一方面,使用武力的規則確實不是公約關注的重點,使用武力的問題主要由《聯合國憲章》規制,但另一方面,考慮到滅種一旦實際發生,尤其是大規模滅種一旦實際發生,武力可能是制止正在發生的滅種的唯一有效措施。一旦考慮到此種情勢,使用武力在公約項下的合法性問題就不再是一個“非黑即白”的問題。在這方面,我國既需要考慮自身的當前利益,也需要考慮自己長期的戰略利益,并在此種考慮的基礎上確定自身對于此問題的立場,并及時地將此種立場傳遞給國際社會。
第四,滅種構成認定的觸發機制問題。國家在公約項下所承擔的預防和懲治滅種的義務是沒有地域限制的。即使滅種發生在他國,所有公約當事國依然承擔了程度不一的預防和懲罰義務,并且,此種義務是作為義務,不作為即構成對公約義務的違背。盡管如此,國家所承擔的此類義務的履行程度和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卻依賴于滅種構成的認定機制,即誰有權和有資格認定并宣布滅種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如果把此種權利完全賦予國家自身,將不可避免地引發國家濫用此種權利的問題;而一旦把此種權利賦予第三方機構,何種機構具有承擔此種職責的資格,國際社會目前卻缺乏相應共識。在這方面,我國同樣需要表明自身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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