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刑事辯護律師,我可以明確回答:能。但這條路狹窄而艱難,絕非“無罪推定”四個字那么簡單。
職務犯罪的無罪辯護,首先依賴的是事實與證據的“硬傷”。例如:貪污罪中,指控的款項是否確實被嫌疑人非法占有?挪用公款罪中,是否真的“超過三個月未還”?受賄罪中,有無“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這些構成要件若存在合理懷疑,就應當大膽做無罪辯護。
實踐中,有幾類情形是無罪辯護的高發地帶:一是“主體不適格”,行為人并非國家工作人員或從事公務的人員,不符合特定職務犯罪的主體要件;二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貪污、受賄往往依賴言詞證據,若行賄人證言反復、賬目不全、資金去向不明,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應當堅持疑罪從無;三是“法律適用錯誤”,例如將合法經營所得、違規但不犯罪的行為錯誤定性為職務犯罪,此時需要通過法理分析來推翻指控。
但必須承認:職務犯罪的無罪辯護,難度遠高于普通刑事犯罪。原因在于,職務犯罪案件通常經過監委或檢察院反貪部門長時間、多手段的調查取證,證據體系相對完整。更重要的是,辦案機關和公眾對“當官即廉潔”的預期較低,對職務犯罪普遍抱有“你不干凈”的心理預設。在這種背景下,無罪辯護需要承受極大的輿論壓力和職業風險。
因此,我的策略是:無罪辯護不是口號,而是證據和法理的精密博弈。 如果證據確有硬傷、法理確實站得住腳,就要堅持到底;如果僅是量刑層面的爭議,則應優先考慮罪輕辯護或認罪認罰從寬。簡而言之:能無罪的,絕不認罪;但無罪辯護,永遠是最后且最謹慎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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