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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一個看似荒誕的事實:
一家江蘇公司與湖南某公司簽了一份合同,白紙黑字寫著——“如有爭議,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后來雙方鬧掰了,湖南公司把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轉給了自己的親兄弟公司,親兄弟公司在轉讓協議里專門加上一條:“我明確反對仲裁條款”。然后轉身跑到長沙雨花區法院起訴,同時申請財產保全。
法院立案審查加凍結賬戶,前后只用了三個工作日。19個賬戶被凍結,包括支付寶在內,凍結賬戶總額度據當事人統計超過8億元。
而原告起訴主張的“實際損失”,只有7萬元。
這不是段子,這是真事。至少是當事企業實名反映、媒體跟進報道的事。
一、八億凍結,為哪般?
先看數字。
原告起訴主張的損失分兩塊:實際損失7萬元,預期利益損失7000多萬元,合計也就7000萬出頭。更關鍵的是,雙方合同明確約定:若合同解除或終止,江蘇公司無需為對方的預期利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這7000多萬的預期利益損失,在法律上能不能站住腳,本身就是一個巨大的問號。
可法院實際凍結的賬戶總額度卻超過8億元。什么叫“額度凍結”?就是企業賬戶里不管進多少錢,都被鎖死,一分錢動不了。8個億和7000萬之間,差了一個數量級。即便把原告主張的全部訴求都算上,這個凍結金額也是嚴重超標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財產保全應當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這是比例原則在程序法中的體現,也是防止保全被濫用的基本門檻。那為什么會出現超過8億元的凍結?一種可能是原告申請時就把數字報大了,另一種可能是法院在計算時沒有嚴格把關。不管是哪種原因,結果都是一樣的:一家正常經營的企業,所有賬戶連支付寶都被凍結了,供應商的款付不了,員工的工資發不出,業務基本停擺。
財產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判決執行”,不是“掐斷企業命脈”。把保全做成“致命一擊”,已經超出了制度設計的初衷。更麻煩的是,如果最終法院認定沒有管轄權,或者原告敗訴,這超過8億元的損失誰來賠?《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寫得清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但法律條文是死的,現實是活的——等官司打完、等賠償判決下來,企業可能早就撐不下去了。
二、三個工作日,效率還是任性?
法院在立案后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凍結了19個賬戶。這個速度,說實話,很多申請執行人都羨慕。但快,不一定就對。
三個工作日意味著什么?意味著從立案、審查保全申請、到做出裁定、再到向各家銀行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所有流程在72小時內走完。對于緊急情況,這個速度是合理的——比如被告正在轉移資產、隨時可能人去樓空。但如果只是一個普通的合同糾紛,被告是正常經營的企業,沒有證據顯示它在轉移財產,那三個工作日的“神速”就值得琢磨了。
更值得追問的是:在管轄權還懸而未決的時候,法院憑什么這么急著凍結?
三、仲裁條款不是擺設,但一份“精心設計”的轉讓協議改變了什么?
這就回到了本案最核心的問題:法院到底有沒有管轄權?
雙方的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糾紛……均應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上海進行仲裁。”《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那為什么雨花區法院還能立案?關鍵在于原告不是原合同的當事人。原合同的一方是湖南科源公司,起訴前,科源公司把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了自己的關聯公司——湖南好護士公司。然后,由好護士公司作為原告去起訴。
而那份《債權轉讓協議》寫得很“聰明”。第六條第4款專門寫明:“乙方在此明確說明,乙方不同意、不認可、不接受甲方與江蘇公司《業務合作協議》第9條約定的仲裁條款及甲方與江蘇公司之間可能存在的其他仲裁條款。”
這一招,在法律上叫“通過明確反對來規避仲裁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
好護士公司正是抓住了這個“但書”——我明確反對了,所以仲裁協議對我無效,我可以去法院起訴。
這個邏輯在法律上有沒有問題?有,而且不小。仔細看這份《債權轉讓協議》,有幾個細節值得玩味:
第一,轉讓標的被定義為“全部權利、債權及附屬權利”,包括“要求江蘇公司繼續履行及/或終止、解除《業務合作協議》的權利”。 這不是一筆已經確定金額的應收賬款,而是包括合同解除權、終止權在內的一系列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權利。這類權利能否作為“債權”自由轉讓,本身就是一個有爭議的法律問題。尤其是涉及繼續履行、解除協議的權利,與原合同當事人的身份、商業判斷、履約能力高度綁定,不是隨便轉給誰都能行使的。
第二,轉讓對價結構說明這不是普通的債權買賣。 對價分為兩部分:1000萬元固定對價,加上“乙方自江蘇公司實際收回的債權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70%向甲方支付”。這是一個典型的“風險共擔、利益分成”結構,說明雙方都清楚這筆“債權”能否收回、能收回多少,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換句話說,連轉讓人自己都不確定這個東西值不值錢。
第三,甲方(科源公司)還主動加入了債務。 協議第5條約定,科源公司在1000萬元范圍內就江蘇公司應向乙方償還或賠償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即使好護士公司從江蘇公司那里拿不到錢,科源公司也愿意兜底1000萬。這進一步說明,這次轉讓的真實目的可能不是“回收債權”,而是制造一個不受仲裁條款約束的訴訟主體。
第四,轉讓雙方是同一家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科源公司和好護士公司都是上市公司可孚醫療的全資子公司,兩家公司的高管交叉任職——科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敏,好護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志明,兩家公司的注冊地址都在同一棟樓。這種“左手倒右手”的轉讓,然后右邊口袋說“我反對仲裁條款”,這種“明確反對”究竟是真正的意思自治,還是為了繞開仲裁條款而人為制造的法律形式?
第五,程序上的“突襲”令人不安。 好護士公司在起訴之前,從未通知江蘇公司債權轉讓事宜。江蘇公司是在賬戶被凍結之后,才收到一封郵件告知“已經轉讓了”。而且,轉讓的“債權”到底是什么、價值多少,在轉讓時根本沒有明確定義。這種既無通知、又無定價、更無商業實質的“轉讓”,更像是在制造一個訴訟主體,而不是真正的商業交易。
江蘇公司在得知轉讓后,第一時間明確表示不同意。但這份“不同意”在法律上能產生什么效果?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好護士公司在起訴前沒有通知,起訴時也沒有通知,而是在賬戶被凍結之后才郵件通知——這種“先起訴后通知”的操作,是否符合法律對“通知”的要求?如果連通知都沒完成,轉讓對江蘇公司都不發生效力,好護士公司憑什么作為原告起訴?
四、兩級法院駁回異議,但核心問題懸而未決
江蘇公司就管轄權問題向雨花區法院提出了異議,被駁回后,又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再次被駁回。
兩級法院的核心理由是:好護士公司在受讓債權時明確表示不同意仲裁條款,因此根據仲裁法第九條,仲裁協議對其無效,法院有管轄權。
但對于江蘇公司提出的下列問題,法院在裁定中沒有給出正式答復:
科源公司與好護士公司是高度關聯的關聯公司、高管混同、注冊地址相同,這種“明確反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善意?
起訴前未通知債權轉讓、江蘇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轉讓,這一事實對管轄權的確定有無影響?
這份具有極強人身依附性、包含合同解除權和終止權的“債權轉讓”,是否屬于仲裁法第九條所規定的“債權轉讓”?
這些問題不是邊角料,而是直接關系到“好護士公司的‘明確反對’是否應當被法律所認可”的核心問題。如果允許關聯公司之間通過“轉讓+明確反對”的方式輕松繞開仲裁條款,那《仲裁法》第五條就形同虛設,企業辛辛苦苦談判爭取來的仲裁條款,對方分分鐘就能拆掉。
這里還涉及一個更深層的程序問題:雨花區法院在審理管轄權異議時,沒有開庭審理。接收證據后,直接下達了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管轄權異議雖然不必然需要開庭,但當當事人對關鍵事實(如關聯關系、債權轉讓的效力、是否善意等)存在重大爭議時,書面審查往往難以查明事實真相。江蘇公司提交了關于關聯關系、高管混同、未通知轉讓、江蘇公司不同意轉讓等一系列證據,這些證據如果成立,足以影響對“明確反對”是否有效的判斷。不經過開庭質證就直接下裁定,程序上是否有欠審慎?
五、這份轉讓協議暴露的深層問題
仔細分析這份《債權轉讓協議》,你會發現它的設計非常“精巧”:
它把“繼續履行權”、“解除協議的權利”、“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全部打包定義為“債權”,目的是讓轉讓標的看起來足夠“大”。
它在轉讓對價上采用“固定對價+超額分成”模式,目的是讓這筆交易看起來像一樁真實的生意。
它專門加上一條“明確反對仲裁條款”,目的是精準觸發仲裁法第九條的“但書”,為去法院起訴鋪路。
它讓轉讓雙方承擔連帶責任,目的是即使訴訟不順利,1000萬也不會打水漂。
它選擇在起訴前不通知債務人,目的是打對方一個措手不及——等賬戶被凍結了,企業已經半死不活,再慢慢處理管轄問題。
這套組合拳打得行云流水。但問題是:這是法律允許的游戲規則,還是對法律規則的濫用?
六、地方保護主義的影子?
當事企業還有一個擔憂:可孚醫療及其子公司的大量訴訟案件都集中在雨花區法院審理,由此對案件能否避免地方保護產生了疑慮。
這個擔憂不是完全沒有道理。不是說雨花區法院一定不公正,而是說,當一個本地龍頭企業的大量案件都集中在同一個法院,而外地企業在這個法院打官司時,難免會多想——程序上是不是有傾斜?保全是不是下手重了點?管轄權爭議是不是處理得草率了點?
尤其是結合雨花區法院近期的一些動態。據媒體報道,該院民事審判庭庭長秦曉梅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于2025年4月30日被有關部門帶走調查。此前有云南企業實名舉報,指秦曉梅在多起案件中涉嫌濫用職權、枉法裁判,通過債權分拆、債權轉讓、多次起訴、違約金疊加計算等方式,將普通商事欠款的訴求金額從兩千多萬放大到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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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操作手法,與上述舉報中的描述有相似之處:債權轉讓、關聯公司起訴、高額預期利益損失、快速保全。這種“相似性”不一定意味著有問題,但至少值得追問。
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設,不僅要求商品要素自由流動,還要求司法裁判不因當事人地域不同而有所區別。如果外地企業在一個地方打官司,天然處于程序上的劣勢,那市場的公平競爭就無從談起。
七、幾點思考
寫到這里,有幾個問題不吐不快。
第一,允許關聯公司之間通過“轉讓+明確反對”的方式繞開仲裁條款,會不會成為規避仲裁的“標準操作”?如果是,那《仲裁法》第五條還有多少實際效力?
第二,一份包含合同解除權、終止權的“債權轉讓”,是否應當與普通應收賬款轉讓適用相同的規則?解除權、終止權與當事人的身份和商業判斷高度綁定,這種權利能否自由轉讓,法律上本就存在爭議。
第三,起訴前不通知債務人,起訴后直接申請保全,等賬戶凍住了再補個通知——這種“先開槍、后瞄準”的做法,是否符合債權轉讓通知制度的立法本意?
第四,兩級法院在駁回管轄權異議時,對當事人提交的關于關聯關系、未通知轉讓、不同意轉讓等關鍵證據不予回應,是這些證據不重要,還是不好回應?
這些問題,不只是一個企業的困惑。它們關系到仲裁制度的根基、關系到程序正義的實現、關系到市場主體對司法環境的信心。
八、一點感想
這些年,我見過太多利用程序優勢“降維打擊”對手的做法。
有的是利用刑事手段“以刑化債”——佛山崔國權案就是典型。
有的是利用保全手段“以保促調”——先把你賬戶全凍了,逼你坐下來談,哪怕你的訴求站不住腳,對方為了解凍也得妥協。
還有的是利用管轄“以逸待勞”——通過關聯轉讓把案子拉到自己的主場,讓你千里迢迢來應訴,增加你的訴訟成本,消耗你的精力。
這些做法,在單個案件里看,似乎都是“合法”的——保全有申請、法院有裁定、管轄有說法。但把這些碎片拼在一起,你看到的是一幅令人不安的圖景:程序規則,正在被用來制造實體上的不公平。
法律不應該是這樣。程序正義的價值,不是為了給強者提供更多武器,而是為了保證每個當事人,無論強弱、無論來自哪里,都能在同一個規則下獲得公正對待。
至于雨花區法院這個案子最終會怎么走——關聯公司通過“轉讓+明確反對”繞開仲裁條款的做法是否會被認可,超過8億元的凍結是否合理——我們拭目以待。
但愿那8億余元的凍結,只是程序中的一個“技術性失誤”,而不是某種更讓人不安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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