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5年8月8日中午,澳門路環黑沙海灘。
一個正在沖浪的年輕人,突然發現海面上漂浮著一只人腳。
他以為是有人溺水,趕緊游過去想救人。
可等他靠近之后,四周的海面上,陸續浮現出了更多斷肢。
四只左腳,兩只右腳,兩個手掌。
![]()
這起案件,后來成了澳門司法史上最大的懸案之一。
也是唯一一件發生在澳門、卻被列入“香港十大奇案”的案件。
后來的電影《人肉叉燒包》,就是以它為原型改編的。
但電影終究是電影,加了太多驚悚的想象。
真實的八仙飯店案,遠比電影復雜。它的復雜不在于有多恐怖,而在于——嫌疑人至死都沒有承認。
證據鏈上,至今存有缺口。
警方趕到黑沙海灘后,對殘肢進行了初步檢驗。
切口平整,是用利器切斷,不是鯊魚撕咬的痕跡。
更詭異的是,殘肢上的指紋全部被人為破壞,有的是被火燒過,有的是被利器刮磨。
這意味著,兇手在作案后,刻意銷毀了受害者的身份信息。
法醫初步判斷,殘肢至少來自五名受害者。
但當時,澳門警方沒有接到任何失蹤人口的報案。
他們只好在各大報紙刊登認領啟事,結果等了整整八個月,毫無音訊。
![]()
你知道法律規定“疑罪從無”是什么意思嗎?簡單說就是,如果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就不能定罪。這個原則,在這個案子里的作用非常關鍵,后面你會看到。
轉折出現在1986年4月。
警方收到了一封信。
寫信人自稱是八仙飯店店主鄭林的親弟弟。
他在信中說,哥哥鄭林一家九口,加上一名在店里幫忙的員工,一共十人,在1985年8月初突然全部失蹤了。
而哥哥名下的八仙飯店、兩處房產和一輛車,全部轉到了一個姓黃的男子名下。
這個姓黃的,叫黃志恒。
鄭林弟弟在信中提出了一個推測:黃志恒可能和鄭林的妻子岑惠儀有私情,兩人合謀害了鄭林之后,因為分贓不均,黃志恒又把嫂子一家全部滅口。
這個推測后來沒有被證實,但它指向了一個關鍵人物。
澳門警方根據這封信,開始暗中監視黃志恒。
同時,法醫重新檢驗了去年打撈上來的殘肢,發現其中一只女性殘肢的指紋,與失蹤者之一——鄭林妻子的大姨陳麗珍的指紋特征相似。
這個發現,讓警方決定行動。
1986年9月,黃志恒帶著妻子和女兒準備前往內地,在邊境被警方攔下。
他說自己不是逃跑,是要去內地幫女兒辦理轉學手續。
對于鄭林一家的失蹤,他的解釋很簡單:鄭林欠了他18萬賭債,還不上,就把飯店和房產抵給了他。至于鄭林一家去哪了?移民了。
可警方查遍了出入境記錄,根本沒有鄭林一家十口離開澳門的任何記錄。
訊問中,警方還發現了兩個可疑的細節。
第一,黃志恒雙手的指紋也被破壞過,和殘肢的處理方式如出一轍。
第二,他的右手少了一截小指,是舊傷。
黃志恒對此的解釋是,這是早年做走私生意時受的傷。
![]()
就在傳喚時限即將到期、警方快要無計可施的時候,香港警方打來了一通電話。
這通電話,徹底改變了案件的走向。
香港警方告訴澳門同行:你們抓的這個黃志恒,本名不叫黃志恒,叫陳梓梁。他是1973年香港一起縱火殺人案的在逃嫌疑人。
面對這個突如其來的身份揭穿,黃志恒沉默了。
然后他承認了。
他交代,1973年11月15日,他向一個叫李和的男子借一萬元被拒絕,對方言語羞辱了他。他惱怒之下,持刀捅傷了李和夫婦,隨后在浴缸里將兩人溺斃,又放火燒了房子。
為了逃避追捕,他親手用火燒毀了自己的指紋,切斷了右手小指,然后化名黃志恒,逃到了澳門。
他承認了13年前的殺人縱火案,承認了毀指紋、切斷手指、隱姓埋名。
但對于八仙飯店的十個人,他一口咬定:我沒殺。
警方隨后在黃志恒家中,搜出了鄭林的保險箱鑰匙、回港證,以及鄭家四個孩子的出生證明和學生證副本。
這些證物和鄭林弟弟的指控加在一起,澳門法院認為表證成立,于1986年10月2日正式對黃志恒提起訴訟,將他關押在市牢監獄候審。
![]()
在監獄里,黃志恒的日子非常難過。
其他囚犯聽說他涉嫌殺害了七歲的孩子和七十歲的老人,都把他當成最不齒的那種人。
他在獄中多次遭到毆打。
1986年10月4日下午,也就是被收押僅僅兩天后,黃志恒用監獄里的鐵皮垃圾箱邊緣,割向了自己的左手腕。
被獄友發現后送醫搶救,五小時后脫離了生命危險。
同年12月初,他的妻子黎氏來探視,兩人隔著玻璃放聲大哭。他二十多歲的大兒子也來了,父子相對無言,表情肅穆。
1986年12月4日凌晨,黃志恒用磨尖的汽水瓶拉環,在同一道傷口上再次割了下去。
這一次,他沒有發出任何聲響。
直到第二天早上八點,獄警發早餐的時候,才發現他已經沒了呼吸,手腕上蓋著一條被鮮血浸透的棉被。
他在身邊留下了遺書、哮喘藥和幾本色情雜志。
他死后,一家報社公開了一封信,說是黃志恒在自殺前寄出的。
信里寫道:“請代我平反這冤案。請想,一個臨死的人還會說謊?我之所以在法官面前承認一切,是有因的。”
他還寫道:“現在凄涼的是我的太太和只有七歲的孩子,輿論對她很不公平。”
這封信一登出來,輿論嘩然。
一個承認了香港殺人縱火的人,為什么寧死都不承認八仙飯店的案子?
是真兇另有其人?還是他至死都不愿面對這樁最殘忍的罪行?
后來,有個自稱是黃志恒獄友的囚犯站出來說,黃志恒生前親口向他承認過,鄭林一家十口確實是他殺的。
但這個說法,始終沒有旁證。
![]()
從法律的角度看,八仙飯店案是一個典型的“間接證據”案件。
沒有目擊證人,沒有找到兇器,十名受害者的遺體沒有完全找到,僅憑海灘上打撈的部分殘肢,甚至無法完全確認所有受害者的身份。
警方搜到的鄭家證件和保險箱鑰匙,只能證明黃志恒和鄭林之間存在財產轉移關系,但無法直接證明他實施了殺人行為。
財產轉移的動機,可以是債務糾紛,可以是生意買賣,也可以是被脅迫——這些可能性,在法庭上都構成“合理懷疑”。
而“疑罪從無”這四個字,恰恰要求檢方必須排除所有合理懷疑,才能定罪。
所以,如果黃志恒沒有自殺,這個案子進入正式庭審,控方能否說服法官和陪審團,其實是一個很大的問號。
這不是為黃志恒開脫。他在香港的罪行鐵證如山,他是個不折不扣的罪犯。但就八仙飯店這一案來說,證據鏈確實留有缺口。
而他的自殺,讓這個缺口永遠無法填補了。
![]()
鄭林的弟弟后來再沒有公開發聲。
鄭家十口人,就這樣消失在1985年的夏天。
八仙飯店換了主人,再后來也關了門。
只剩下海灘上的殘肢、一本沒填完的出境記錄、一封獄中寫下的遺書,和一個至死都在喊冤的嫌疑人。
有人說他罪該萬死,也有人說真相永遠不會來了。
![]()
如果黃志恒沒有自殺,你覺得僅憑現有證據,法庭能定他的罪嗎?間接證據夠不夠?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
把這篇文章轉發給身邊的人,多一個人了解“疑罪從無”,也許就多一份對法治的尊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