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提升園區安全管控能力和綠色發展水平,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化工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包括專業化工園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其他相對獨立設置的化工集中區。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三條??園區設立。園區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批準設立,審批手續完備,有明確面積和四至邊界,規劃面積原則上不低于3平方公里或建成區不低于1平方公里,依法開展規劃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并通過主管部門審查。
第四條??園區機構。園區應設立職責清晰、分工明確的管理機構,統籌園區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管理工作,配齊安全環保專業人員。
第五條??園區布局。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敏感目標等防護目標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園區應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園區危險物品場所、設施與公路距離應符合《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
嚴禁在地震斷層、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選址,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工程建設應嚴格遵守《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
第六條??園區規劃。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園區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總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緊密銜接。產業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科學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園區內不應有居民集聚居住。
園區原則上實行連片規劃建設,因避讓環境敏感區域、規劃管控限制、重大產業布局等特殊情況,可采用“一園多片”模式,片區數量不得超過三個。各片區應符合安全環保要求,具備規劃建設、安全環保、應急救援、智慧管控互聯互通的配套設施與一體化管理能力。
第七條??園區設施。園區應統一規劃、建設并規范管理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公用工程,配套建設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的基礎設施。按需建設輸送化學品、蒸汽和污水等公共管廊,配齊照明、防撞、消防應急等設施。嚴格管控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風險,劃定專用車道,實行限時限速管控。危險化學品車輛聚集風險較高的園區,應按標準配套建設專用停車場,規范設置標識標牌并從嚴管理;經論證無需建設的園區,應強化現有停車區域巡查監管,嚴防安全風險積聚。
第八條??園區安全。園區管理機構應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評估機制,入園項目應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依規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園區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的原則,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與安全風險類型,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行全過程監管。園區應根據產業規模與結構,健全安全生產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包括但不限于高空瞭望、重點路段、企業危險場所、有毒有害及可燃氣體視頻監控,全覆蓋重大危險源,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等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應急救援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齊應急指揮中心、專家庫、消防站等基礎設施和人員裝備,滿足突發安全事故快速處置需求。園區應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務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
第九條??園區環保。園區應具備危險廢物全部收集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園區應結合實際建設污水管網,原則上在監測端口實現明管設置,并對納管廢水進行在線監測監控和閥門自控,納管廢水水質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管理規定或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納管協議。含有碼頭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設置了入江(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態環境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應急救援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環境事件處置專家庫,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的收集、暫存和處理,具備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入園項目涉及新化學物質的,應依法完成環境管理登記。
第十條??園區發展。園區應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嚴格落實國家及省生態環保有關規定,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嚴格環境準入,強化環境管理,有效防范環境風險。遵循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推動資源循環利用、產業集聚耦合與能源梯級利用,打造綠色低碳、循環高效的零碳園區。
鼓勵園區及企業運用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提升數字化、智能化水平。建設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整合信息化資源,打造智慧園區,提升園區綜合管控水平。
第三章 ?園區認定
第十一條??園區認定工作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園區認定材料。
(一)園區認定申請文件。
(二)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合規性審查意見。
(三)園區設立批復文件,包括園區區塊數量、面積和四至邊界。園區管理機構設立文件,包括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內設機構設置情況,化工專業、安全環保等相關崗位專職人員配備情況。
(四)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規劃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文件,水資源論證報告。
(五)園區總體規劃、產業規劃及審查意見。園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證明文件,包括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初審意見、園區四至矢量坐標及園區范圍與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位置關系圖。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化工項目入園評估制度及入園項目評估情況。
(六)園區公用工程及配套設施建設情況等材料。
(七)園區內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廢水收集處理系統、環境保護監測監控體系、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體系、VOCs綜合整治方案等材料。園區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清單和防滲漏設計建設方案等材料。園區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規定等材料。同意設置入江(河)排污口決定書、入江(河)排污口建設情況及出水水質監測報告等材料。
(八)園區安全生產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建設情況材料。重大危險源監控全覆蓋,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情況材料;園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材料;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建設情況材料;園區安全風險等級復核結果。
(九)園區及企業運用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建設智慧園區情況材料。
(十)根據國家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園區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諾書。
第十三條??認定程序。申請認定的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申請材料,并按下列程序逐級審核報送。
(一)認定申請。縣級園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提交申請材料,市級及以上園區由園區管理機構向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提交申請材料。
(二)市級初審。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組織相關部門、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請材料按照本辦法進行初審,形成初審報告,并將通過初審的園區名單、認定申請表及初審結果,以正式文件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省級審核。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有關單位、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通過初審的園區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場復核,形成認定報告。
(四)公示確認。認定報告經有關單位書面審查并擬同意后,確定擬認定園區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滿無異議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認定標準。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認定為化工園區。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章建設標準相關內容。
(二)省級審核前,園區應為較低安全風險等級(D級)。
(三)省級審核時,若存在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外部不可抗力造成除外)、被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需整改驗收完成。
第四章 ?園區管理
第十五條??園區實行屬地管理,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統籌管理園區各項工作,所在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負責轄區內已認定園區的管理工作。園區的認定不改變園區現有管理權屬,不另設管理機構。
各級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園區相關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園區產業規劃、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面的審查及指導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園區選址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等方面的審查及指導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園區環境保護監管、環境應急管理等方面的審查及指導工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方面的審查及指導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園區內相關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和安全應急管理等方面的審查及指導工作;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園區應急救援體系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等方面的審查及指導工作;商務部門按照職能負責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制定符合區域特點的“禁限控”目錄,嚴格執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對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錄的產品、技術、工藝和裝備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具備安全和環保生產條件、不符合本地產業發展規劃的項目應禁止進入園區。
第十七條??未通過認定的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依法依規妥善做好未通過認定園區的整改或關閉,及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鼓勵未通過認定的園區和園區外的化工企業搬遷至通過認定的園區。
第十八條??通過認定的園區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由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組織對園區現狀條件進行重新評估,評估結果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提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復核;評估結果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認定園區資格。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
(二)環境和地質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產業規劃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園區周邊情況發生變化或安全、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發生變化的。
(五)園區內企業安全、環境防護距離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十九條??新設立園區承接列入國家或省級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應經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同意,項目投產前(含試生產)園區應通過認定。新設立園區需經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充分論證并從嚴控制;經論證后確需新設立園區的,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程序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申請,報送相關材料。
(二)初步審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相關部門初步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選址進行現場核查。
(三)批準設立。園區選址在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內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綜合各部門書面意見形成審查意見,確定擬新設立園區名單,并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園區選址不在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內的,在完成上述流程后,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
(四)園區建設。經批準設立的園區,設區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應組建籌備工作機構,高標準完成各類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園區認定。
第二十條??根據安全、環保等相關規定,自認定之日起,園區管理機構應至少每3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重新開展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的,應及時開展評估并修訂相關應急預案。園區規劃發生重大調整或修訂時應重新編制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對不符合安全、節能、環保要求,隱患嚴重且難以整改的企業,要及時淘汰并退出園區。
第二十一條??對已認定園區實施動態管理。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3年組織開展一次已認定園區自評和復核。已認定園區復核不合格或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認定園區資格。
第二十二條??已認定園區的四至范圍不得隨意調整。園區確需調減面積的,由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程序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確需擴大面積的,由設區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按程序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重新組織認定。
園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擴大規劃建設區域:
(一)擬擴建區域應在省級及以上開發區范圍內。
(二)園區已開發利用面積達到認定總面積70%及以上,或承接列入省級以上規劃的重點化工項目。
(三)擴區區域應與原認定園區相鄰或相近,原則上應具備產業聯動或公用工程協同條件。
(四)申請擴區當年及前兩年度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園區被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申請時應整改驗收完成。
(五)申請擴區當年及前兩年度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安全風險等級為較低安全風險等級(D級),競爭力達到二級及以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黑龍江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黑政辦規〔2022〕15號)同時廢止,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規定調整,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來源: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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