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蟾蜍屬于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有”陸生野生動物),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然而,個別商家無視法律約束,將中華蟾蜍端上餐桌,這種逾越野生動物保護紅線的經營行為,要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二審審結了一起涉野生動物保護的行政訴訟案件,依法認定經營“三有”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違法。該案裁判思路也精準契合了將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以下簡稱《生態環境法典》)的立法精神。
漠視禁令,偷售“三有”蟾蜍
某餐飲服務公司為追逐不當利益,漠視國家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將目光投向了“中華蟾蜍”這一具有重要價值的野生動物,通過非法加工、經營相關制品規避監管,獲取非法收益。
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8月8日,該公司購進4000只中華蟾蜍作為原料,加工制作成食品后在其經營的酒店大量銷售,獲利27076元。
某市場監管局收到相關線索后,依法立案并進行調查詢問。其間,應某餐飲服務公司申請組織聽證,并經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后,于2024年12月對某餐飲服務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下簡稱被訴處罰決定),認定該公司購買中華蟾蜍作為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進行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7076元,并處以違法所得五倍罰款共計135380元。
某餐飲服務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某餐飲服務公司仍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某餐飲服務公司上訴稱,中華蟾蜍不屬于“三有”陸生野生動物,而應屬于兩棲動物。且其購買的前述中華蟾蜍是人工繁育的并具有養殖證,不屬于野生動物的范疇。
某市場監管局辯稱,某餐飲服務公司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了經營使用“三有”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為。其所作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辯稱“人工繁育”不能免責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某餐飲公司主張中華蟾蜍為兩棲動物而非“三有”陸生野生動物,系對法律概念的錯誤理解。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華蟾蜍明確列入該名錄“兩棲綱”下的“蟾蜍科”,屬于法定“三有”陸生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中華蟾蜍作為列入上述名錄的物種,受法律嚴格保護。某餐飲公司以兩棲動物的生活習性否定其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屬性,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第二條明確規定,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根據該規定,無論涉案中華蟾蜍是否為人工繁育或人工飼養,均屬于法律全面禁止食用和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范疇。某餐飲公司以人工繁育為由主張其行為不構成違法,與上述法律規定明顯相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海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新民晚報
責任編輯 貓恩泊
責任校對 易科彥
主編 嚴云
終審 編委 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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