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55歲張女士幫女兒公司買3744噸玉米,為防止被騙特意約定“見鐵路大票再付款”。她拿到60張正規鐵路運單,12306、95306、鐵路承運簿三重核驗全部顯示“已裝車”,這才放心打款1138萬。可萬萬沒想到,貨壓根沒裝車!一審法院認定鐵路公司與賣家惡意串通,判鐵路承擔連帶責任;再審法院推翻惡意串通認定,改判鐵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本文從合同違約和侵權雙重視角,拆解這起離奇案件的法院判決邏輯。
一、留了心眼的55歲女子,三重核驗過后才打款
陜西的張女士,今年55歲,做夢也沒想到一筆上千萬的大買賣會栽在60節火車皮上。
2023年1月,張女士的女兒剛生完孩子坐月子,女兒是公司法人,公司業務一下子全落到張女士頭上。公司正做一筆糧食生意,從上游國糧內蒙古公司買玉米賣給下游,每噸賺40塊差價,3744噸下來毛利十幾萬。
張女士不是頭一回跟這家上游公司打交道。上次對方拿了預付款拖了很久才發貨,她心里留下了疙瘩。這次她特意留了個心眼——不見到鐵路大票,絕不付全款。
鐵路大票就是貨物運單,是鐵路部門承運貨物后出具的憑證。在糧食貿易圈里,見到鐵路大票再付錢,已經算是非常謹慎的規矩了。
2023年1月20日,對方終于拿著60張鐵路大票來了。3744噸玉米,60節火車皮——按鐵路上的說法,這夠得上一個“專列”了。車號、噸位、施封號,樣樣齊全。
張女士當場撥打12306電話查詢,客服明確告知:這批貨1月19日下午兩點五十分已經完成裝車。她又上了95306鐵路貨運平臺查了一遍,上面白紙黑字寫著“已裝車、已制單”。寶清鐵路內部的《貨物承運登記簿》上,60車的車號、登車時間、噸位、施封號也都有手寫記錄。
三重核驗,全過了。張女士這才徹底放心,安排財務把1138萬多的貨款打了過去。
可她萬萬沒想到,這60節火車皮的玉米,就此憑空消失了。
日子一天天過去,下游一直沒收到貨。張女士反復聯系上游,對方吞吞吐吐。她自己又查了一遍12306和95306,系統里仍然顯示“已裝車”。可貨呢?3744噸玉米,60節火車皮,這么一列專列,不可能憑空沒了吧?
張女士去報了警,說被詐騙了。警方調查后表示,雙方簽了合同,對方賬戶里也確實有進貨付款記錄,這事夠不上詐騙,是合同糾紛,建議去法院起訴。張女士又氣又急,一千多萬,那是全家的家底,她跑前跑后到處求助,愣是一點眉目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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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級法院審下來,責任終于厘清
2023年3月,張女士以公司名義把上游國糧內蒙古公司和寶清鐵路一并告上法庭。官司打了兩年多,陜西高院指令再審,責任總算理清楚了。
一審:認定“惡意串通”,合同無效
澄城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國糧內蒙古公司與寶清鐵路在玉米根本沒有實際裝車的情況下,共同出具了60張鐵路大票,并且在12306和95306系統中錄入“已裝車”的虛假信息。法院認為,雙方惡意串通,導致張女士信以為真付出了千萬貨款,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
根據《民法典》第154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2023年8月,法院一審判定:買賣合同無效,國糧內蒙古公司返還1138萬貨款并支付113萬違約金,寶清鐵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維持原判,鐵路不服
寶清鐵路不服,上訴到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說自己跟張女士的公司沒有合同關系,不存在惡意串通。2024年3月,渭南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定寶清鐵路存在重大惡意和過錯,共同損害了張女士公司的合法權益。
寶清鐵路繼續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2024年9月,省高院指令渭南中院再審本案,理由是:原審認定惡意串通的依據不足,有些關鍵事實沒有查清楚。包括鐵路公司是否明知買賣合同“見鐵路大票后付款”的約定,以及鐵路公司與賣家是否存在共謀,證據鏈條不完整。
再審:一個錄音證據,改變了全案定性
到了再審階段,一個關鍵細節被翻了出來。一審法院認定張女士先查12306確認已裝車后付款,但再審法院發現,那份12306電話錄音光盤的創建日期遠遠晚于付款日期,而且張女士也沒能提供打電話當天的原始通話記錄。
法院重新認定:張女士實際上是先付款、后核實的。這一下,案子的法律定性就變了。
再審法院認為,從《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責任原則出發,鐵路公司雖然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但明知貨物未實際裝車,卻違規出具正規運單并在12306、95306系統內錄入“已裝車”虛假信息,存在明顯的重大過錯。這份正規貨運單據客觀上讓張女士產生了貨物已發運的合理信賴,最終造成了千萬資金損失。鐵路公司應當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侵權責任,但責任的類型從連帶清償改成了補充賠償。
最終判決:上游國糧內蒙古公司因根本性違約,返還1138萬貨款,支付113萬違約金;寶清鐵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即上游公司還不上錢的時候,由鐵路公司來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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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知識點:惡意串通、連帶賠償、補充賠償,區別在哪?
這起案件的法理邏輯分兩條線,值得掰開揉碎了講清楚。
第一條線:合同違約。 張女士公司與上游國糧內蒙古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收錢不發貨,這是板上釘釘的根本性違約。根據《民法典》第57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法院判上游返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這沒有任何爭議。
第二條線:侵權責任。 鐵路公司要不要賠,怎么賠,這才是官司打了兩年多的關鍵。
一審、二審認定鐵路公司與上游“惡意串通”,依據《民法典》第154條判定合同無效。但再審法院仔細審查證據后認為,認定惡意串通的證據鏈條不完整,尤其是那份錄音光盤的時間問題讓法官難以采信。鐵路公司出具的運單雖然是虛假的,但它跟上游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通謀”,證據不夠硬,所以不構成惡意串通。
再審法院轉而援引《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責任原則來定性。這一條強調的是: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鐵路公司違反《鐵路貨運票據電子化作業辦法》等規定,在貨物根本沒有裝車的情況下違規開具大票、在系統里錄入“已裝車”。這份虛假的貨運單據,讓張女士產生了“貨已發出”的合理信賴,最終造成千萬損失。鐵路公司對此存在重大過錯。
那么“連帶責任”和“補充賠償責任”有什么區別?
連帶責任最厲害,意味著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要求全部賠償。誰有錢找誰要,甚至可以直接找鐵路公司把1138萬全要回來。
補充賠償責任是次一等的保護。它的意思是:先找主債務人(上游國糧內蒙古公司)要錢,要不到或者不夠的時候,才能找補充責任人(鐵路公司)來填補。如果上游自己就把錢還了,鐵路就不用出錢。
再審法院將鐵路公司的責任從連帶改成補充,核心原因在于證據層面無法證明鐵路與上游存在“惡意串通”的共謀關系。沒有共謀,就沒有連帶;有過錯,就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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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說兩句
這起案件的最終判決,厘清了責任邊界,但張女士心里的另一個疑問至今沒有答案——那3744噸玉米,60節火車皮的貨,到底去了哪里?憑60張正規鐵路運單付出去的1138萬貨款,又是被怎樣一步步套走的?
對普通人來說,這起案件有幾點值得記住:第一,即使是官方查詢渠道的結果,也不能百分百保證背后是真實的貨物;第二,涉及大額資金交易時,付款前的核實一定要保留完整的原始記錄證據;第三,區分“惡意串通”和“重大過錯”的關鍵,在于能不能證明雙方有共謀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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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網易新聞、搜狐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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