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認為“別人先動手,我還手就是正當防衛”,但司法實踐中,即便對方率先實施不法侵害,還擊行為也可能因行為人主觀意圖、行為尺度等因素被認定為故意傷害。本文通過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講述正當防衛與互毆的核心區分標準,拆解正當防衛司法認定的關鍵要件,以讓大家明白,并非所有的“還擊”,都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避免讓有理變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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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勸架遭酒瓶砸頭,還擊致對方輕傷竟成故意傷害
再審法院:檢察院抗訴,認為張大強的行為是緊急情況下的正當防衛,不應認定為犯罪,但再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二審判決,明確張大強的行為系具有積極加害意圖的互毆,而非正當防衛。
2018年11月,張大強與家人、朋友在飯館就餐時,朋友與鄰桌李大牛因身體接觸發生口角。張大強上前勸架,卻被李大牛的弟弟李二牛用啤酒瓶猛砸頭肩部。
被突然襲擊后,張大強當即還手,與李二牛扭打在一起,將李二牛抱摔倒地后,又利用板凳及腳踹方式連續擊打李二牛;離開時,張大強還踹了倒地的李大牛兩腳,后又折返現場,向試圖起身的李二牛摔扔兩個酒瓶。
經鑒定,李二牛所受損傷為輕傷一級,后張大強經民警電話傳喚后自動到案。
三級法院審理,爭議焦點始終是“正當防衛”還是“互毆”?
這起看似“對方先動手,我方還擊”的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再審,期間,法院的認定和量刑雖有變化,但核心結論一致:張大強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成立故意傷害罪。
一審法院:認定張大強構成故意傷害罪,考慮其自首情節,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二審法院:認可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張大強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調解,改判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核心爭議|為何仍不認定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正當防衛的成立需滿足起因、時間、對象、意圖、限度五大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案件中不可否認系李二牛率先實施不法侵害,張大強的還擊針對李二牛本人,且僅造成輕傷一級未構成重大損害,但相關行為僅是滿足起因、時間、對象、限度四大要件。案件中張大強最終未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關鍵,就在于張大強缺乏正當的防衛意圖---這也是區分正當防衛與相互斗毆的核心界限。
綜上通俗表達:正當防衛的核心是“防衛”,而非“報復”---對方先動手,還手是為泄憤、報復,而非防止被打,就會被認定為互毆,就可能構成故意傷害。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大強的還擊并非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是出于報復、泄憤的心態,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直接故意,具體依據如下:
1.審訊供述直接印證主觀心態:張大強在審訊時明確供述,被酒瓶砸頭后“當時就懵了”“急了”“一股火直接頂上來了”,隨即順手拿起酒瓶還擊,全程無任何防衛目的的表述,其供述與當即還擊、毫無遲疑的行為高度相符;
2.所謂“保護家人” 沒有證據支撐:張大強辯稱還擊是為了防止妻兒受到傷害,但本案無任何證據證明李二牛對其妻兒有不法侵害的言行,且其妻兒在打斗開始后已迅速離開現場,不存在被侵害的現實危險;
3.行為尺度遠超“制止侵害”必要:李二牛被摔倒地后,監控未顯示其有任何攻擊或反抗行為,張大強仍用板凳連續擊打、踢踹,還折返砸扔酒瓶;甚至對無關的李大牛也實施了踢踹行為。李二牛的傷情集中在頭頂部、枕部、耳后等部位,全程處于被動挨打地位,張大強的行為明顯是積極加害,而非制止侵害。
解析|正當防衛與相互斗毆,到底該怎么分
事后行為:是否有折返繼續加害、主動擴大沖突的行為。
結合案例及相關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正當防衛與相互斗毆的核心區分方法,應是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即不能僅看誰先動手,更要結合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來判斷其主觀意圖。
1.外觀相似,差異在“主觀意圖”
正當防衛與相互斗毆都可能造成對方損害,因此,一方動手另一方還擊還是雙方都動手,二者在外觀上高度相似,但二者核心區別:
正當防衛:主觀上是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保護本人或他人合法權益,反擊是“被動應對”;
相互斗毆:主觀上具有積極加害的故意,還擊是“主動報復”,雙方均有侵害對方的意圖。
2.認定主觀意圖,看這些客觀情節
司法實踐中,法院并不會依據被告人“我是正當自衛”辯解就簡單認定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而是通過客觀情節綜合判斷主觀意圖,主要考量:
案發起因:行為人是否存在挑起、激化沖突的過錯;
行為尺度:還擊是否與不法侵害的強度、方式基本相當,是否遠超“制止侵害”的必要;
行為連續性:不法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后,是否仍繼續實施加害行為;
侵害對象:是否僅針對不法侵害人,是否傷及無辜;
律師提醒
若已發生還擊行為,到案后需清晰陳述事實,重點說明還擊的目的是“制止侵害”,并留存好現場證據(監控、錄音、證人),切勿夸大或虛構事實,避免因供述矛盾影響主觀意圖的認定。
《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防止“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為正當防衛適當“松綁”,但這種“松綁”始終應在法治框架內。當然,有人會說,作為普通人在緊急情況又怎么判斷侵害是否結束,又怎么能把握好防衛尺度呢。而本案例給普通人的重要警示是:“別人先動手,我還手”不一定是正當防衛,一旦行為尺度失控、主觀意圖偏離“制止侵害”,就可能觸犯刑法。因此,遭遇不法侵害,正確應對方式是:
1.優先避險,及時報警
能躲避的優先躲避,立即撥打110報警,留存現場監控、證人證言等證據,切勿因一時氣憤與對方互毆,避免“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
2.若必須還擊,堅守“防衛邊界”
若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無法躲避而必須還擊,需注意:①僅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②還擊的強度、方式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以“制止侵害”為限;③一旦不法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如倒地、放棄反抗),立即停止還擊;
3.切勿事后報復,避免擴大沖突
即便遭受不法侵害,也不能在侵害結束后實施報復行為,諸如折返毆打、事后找人行兇等行為那必然構成故意傷害或其他刑事犯罪,彼時及時報警是最優選擇;
4.留存證據,清晰陳述事實
若已發生還擊行為,到案后需清晰陳述事實,重點說明還擊的目的是“制止侵害”,并留存好現場證據(監控、錄音、證人),切勿夸大或虛構事實,避免因供述矛盾影響主觀意圖的認定。
結語: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具體體現,但權利的行使也應具備邊界。對普通人而言,遇到不法侵害,“理智”遠比“出氣”重要,守住行為邊界才能守住法律底線,避免從“被害人”淪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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