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幾家媒體在報“巨貪”白天輝被執(zhí)行死刑的新聞,讓網(wǎng)友們很詫異,終于見到貪官貪到直接死刑,而不是緩期了。
我看到個很有意思的觀點:超過10億,死刑。沒超過,死緩。
比如賴小民,也是超過了10億,所以死刑。
這次這個白天輝,11.08億,所以是死刑。
這種說法吧,也就是開開玩笑,不能當真的。否則的話,那還要法官干什么呢?你拿個計算器坐在那里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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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有關白天輝的報道,有幾個點還是值得說兩句的。
第一是“單筆受賄額達11.03億元”,這當然已經(jīng)是“夸張”的天花板了,但問題是,什么單位能一下子送出11個小目標?或者這樣說,一個商人為什么愿意一次送出11億元?
這是非常可怕的問題,因為不可能有人無緣無故送出11億,這么多錢,別說一輩子,就是100輩子都夠花了。他為什么這么干?
有人敢送11億,就意味著他預期獲得的利益遠遠超過11億,也意味著承擔代價的人損失的遠遠超過11億。
第二是,制造規(guī)則。報道里面有一句話,基本上被90%以上的人自動忽略了:為了促成海外項目收購,白天輝不僅收錢,還與行賄人共同策劃收購方式,幫助規(guī)避監(jiān)管,并推動使用國有資產(chǎn)高價收購項目。
初讀你可能看不明白,這是個啥意思?
但其實這句話里隱藏了一個重要的情況。我們普通人理解的貪腐,簡單無比,就是“你給我錢,我?guī)湍戕k事”。
然而白天輝已經(jīng)脫離了這種“貪腐模式”,更進一步,他是“你給我錢,我?guī)湍阍O計一個規(guī)則,或者我?guī)湍憷@開規(guī)則,我再用國家的錢去完成這筆交易。”
如果說前一種普通貪腐,屬于利用權力、規(guī)則。那么后一種,就是改造規(guī)則本身。
這有可能也是白天輝直接被判了死刑,任由他檢舉其他人員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任由他提出上訴,也無濟于事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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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剩下的錢大概率是追不回來了。據(jù)稱,目前白天輝案,追繳6.3億元,仍有約4.73億元尚未追回,這部分錢有的被他花了,有的被他轉移到了境外隱匿到了別人的名下,具體去向還在調查中。
這其實是我今天最想說的點,在反腐敗的領域里,有個邏輯是非常現(xiàn)實且有用的,“追逃不如追贓,追贓不如斷掉利益預期”。你看那些人,他們自己都要被執(zhí)行死刑了,那死咬著不肯把錢交出來是為什么?次一點的,他們也一輩子出不去了,還把那些錢藏著干什么?
不是僥幸心理,也不是認為自己還有機會花那些錢。他們就是覺得,“就算我出事了,國外賬戶還有幾十億留給子女。”
所以,反腐敗追回剩余財產(chǎn)的意義非常大,不僅僅是錢本身,更是打掉他們“藏起來留給后代”的預期。
如果這些人知道不僅自己要坐牢,而且錢也保不住,家人也拿不到,那么腐敗的誘惑就會下降很多。
從這個層面來講,嚴格監(jiān)督和禁止所有公職人員及其家屬把財產(chǎn)往境外轉移,是很有必要的。
因為反腐敗最重要的,不只是讓貪官失去自由。而是讓所有人明白:違法所得不僅自己花不了,子女拿不到,后代也繼承不了。
只有當利益預期被徹底打碎的時候,腐敗的誘惑才會真正下降。
至于有人說,白天輝為什么不把剩下的幾億交出來呢,他主動悔罪、還錢,說不定還有減刑的機會。
這不是瞎說,萬一呢?萬一還了錢不用死呢?
但注意,他這種情況不排除已經(jīng)提前把財產(chǎn)轉移到境外以及親屬、子女的名下,近5億呢,就算他自己想還,那些人現(xiàn)在還愿不愿意把錢送回來也不好說。
曲婉婷不就是這樣嗎,她多愛她媽媽呀,每年都在網(wǎng)上喊。可實際上,她把曲明杰貪污挪用的哈爾濱那500多名下崗工人的血汗錢3.5億還回來,她媽還能減點刑。
可你看,她光喊,她也不回國還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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