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極星分布式光伏
日前,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光伏發電能源管理合同糾紛案。全文見下:
【基本案情】
2022年,順某公司與翔某公司簽訂《能源管理合同書》,約定由順某公司在翔某公司屋頂建設光伏發電設備,翔某公司以優惠價格使用清潔電力。合同明確,若翔某公司收到催款通知后超兩個月未付電費,順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支付欠費、違約金,還可索賠設備剩余年限凈值、拆裝費及預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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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至2024年,該光伏項目分三期建成投產。2025年起,翔某公司出現欠繳電費情況,順某公司與其協商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費及違約金,還索賠2023年剩余使用年限的設備凈值、拆裝費及預期收益等費用,金額高達4948萬元。
而翔某公司稱,因一、二期項目電量損耗存在損耗過大的情況,需要進一步排查原因,當時才暫未支付,但三期項目電費一直按時繳納,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在開庭前,其已將欠付的77萬元電費全部補繳完畢。
【裁判結果】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能源管理合同書》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且符合新時代生態文明理念,不宜輕易解除。
翔某公司雖然存在欠繳電費的情況,但違約程度較輕,且案涉光伏電站投入使用時間不長,正處于投資回報初期,若此時解除合同,有可能面臨拆除或因無專業人員維護導致損壞或廢棄的處境,不僅造成巨額固定資產浪費,還會中斷清潔能源供應。這與國家倡導的生態文明建設和“雙碳”戰略背道而馳,不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和鼓勵。
在順某公司合同目的仍可以實現且翔某公司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順某公司作為投資建設的主體,應首先考慮繼續履行合同,避免進一步擴大損失。
最終,法院依法駁回順某公司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判令翔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翔某公司已按期履行全部判決義務。
【法官說法】
對于光伏發電這類契合國家戰略的清潔能源項目,即便企業存在輕微違約,也不應輕易解除合同,避免已建成的綠色設施淪為閑置資源。
本案通過引入綠色原則駁回解除合同的訴求,將司法審判深度融入國家“雙碳”戰略大局,防止了巨大的社會資源浪費。同時,本案裁判維護了契約精神,向市場傳遞了穩定預期,有利于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來源:東莞是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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