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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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龍某甲于1981年到鞍山某公司工作直至退休。當時入廠登記時,單位將龍某甲名字錯誤登記為龍某乙。
之后在單位開工資時龍某甲曾發現錯誤,向單位提出,后工資單改過來了,檔案卻始終沒有更改。
直至龍某甲辦理退休時,才發現檔案依然是錯誤登記,導致退休審批部門無法確認龍某甲1981年至1992年期間的視為繳費年限。
龍某甲向人社部門提起復議,人社部門告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勞動關系認定后,人社部門才會認定。
龍某甲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勞動仲裁裁決不予受理后,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1981年11月至1992年12月31日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爭議焦點】
龍某甲起訴要求確認1981年至1992年期間的勞動關系,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一審判決:起訴要求確認勞動關系以確認工齡為目的,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是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龍某甲訴請為要求確認其1981年11月至1992年12月31日期間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此之前,人員招用需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下達招工計劃并執行招工政策。
這種用工是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主導和指令下進行,與我國現行的勞動用工制度有明顯區別。
龍某甲主張的工作階段即發生在上述時期,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龍某甲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請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而應由當時的用工制度及政策予以調整。
且龍某甲起訴確認勞動關系的目的在于確認視同繳費年限的工齡,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七條第二款及《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有對勞動者工齡認定的法定職責。
故龍某甲起訴要求確認勞動關系以確認工齡為目的,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龍某甲的起訴。
提起上訴:一審法院以“法律不溯及既往”否定勞動關系認定,系對法律原則的根本性理解錯誤
龍某甲上訴理由:案涉1981年的用工事實符合勞動關系的核心構成要件,即便無書面勞動合同,亦應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
姓名登記錯誤系歷史用工中的形式瑕疵,司法實踐中均以實際用工事實認定勞動關系。
本案系確認勞動關系的勞動爭議,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違反法定程序。
二審判決:單純為辦理社保視同繳費年限、無實質勞動爭議的確認勞動關系訴求,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
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以存在民事糾紛為前提。
本案中,公司對龍某甲主張的工作期限、用工事實均無異議,雙方就勞動關系本身并不存在實質性爭議。
龍某甲提起本案訴訟并非為解決雙方之間的勞動權利義務糾紛,其核心目的是通過司法確認勞動關系,進而辦理社保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手續,本質爭議指向社保繳費年限核定事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建立、履行、解除等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
而社保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國家社保政策、用工檔案等進行行政核定的范疇,并非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單純為辦理社保視同繳費年限、無實質勞動爭議的確認勞動關系訴求,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判決日期:2026年4月27日
案號:(2026)遼03民終911號
【實務要點】
1.歷史用工關系的法律適用
法院認為,1995年《勞動法》實施前的用工,受當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招工計劃和政策調整,不適用現行《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確認勞動關系,法院會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2.訴訟目的與受案范圍
若勞資雙方對用工事實無異議,勞動者起訴確認勞動關系的唯一目的是為了辦理社保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該訴求本質上屬于行政核定范疇,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法院將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依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對勞動者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屬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勞動者因檔案記載瑕疵引發的工齡認定問題,應通過行政途徑或行政訴訟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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