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劉虎
河南高院在二審開庭后的第9天,高效率地作出了決定77歲老人劉發寬命運的刑事判決。
二審依然認為傾家蕩產為煤礦技改的劉發寬犯合同詐騙罪,刑期從15年變為14年6個月,仍需退賠合作方河南綠海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下稱:綠海能源禹州公司)1億余元。
劉發寬的辯護律師王永紅說,在案證據顯示,劉發寬沒拿走一分錢,案涉資金全部投入煤礦技改,技改后價值大增的煤礦如今到了“被害人”綠海能源禹州公司實控人張某順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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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河南高院在濟源中院二審開庭審理劉發寬詐騙案。劉虎 攝
“張某順不但拿走劉發寬市值數億的煤礦,還讓傾家蕩產的劉發寬退賠1個億,且要這個七旬老人坐十幾年牢。”他當庭氣憤地表示,天理何在?
劉發寬二審庭審時當庭舉報,新密法院在對其全資控股神火寬發煤礦的河南萬迪礦產品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萬迪公司)股權網拍時,無視煤礦數億元的市值,僅將萬迪公司股權作價1200萬元。該案的執行法官翟江濤事后獲得萬迪公司30%股權,并通過股權轉讓套現974.5萬元。
目前,劉發寬已向有關部門對翟江濤涉嫌受賄進行控告。
劉發寬的家人表示,他們對河南高院作出的二審判決不服,將與律師溝通后提交再審申請。
01
煤礦技改與合同詐騙刑案
劉發寬是萬迪公司創辦人,該公司的核心資產是位于河南許昌禹州市磨街鄉尚溝村的神火寬發煤礦,2020年煤礦估值超5億元。
隨煤炭價格上漲,2021年,技改完成大半,10月份可進行試生產的神火寬發煤礦,五年產值可達15億以上,2025年,在煤炭價格低迷的情況下可開采量196.1萬噸的該礦,產值也達13億元。因為煤礦技改,劉發寬在2008年9月至2023年5月這15年間傾家蕩產;他的兒女也因技改融資擔保全,成失信人員。
由于政策等原因,煤礦一直沒有正式生產。劉發寬耗盡積蓄后,為了保住該礦,不得不選擇對外融資。其中,2008年和2020年的兩輪技改融資,讓劉發寬的人生失控。(詳見筆者此前作品《煤老板劉發寬的失控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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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火寬發煤礦。劉虎攝
2008年9月14日,劉發寬和河南新密人陳某保簽訂《協議書》,約定以預售2萬噸原煤為名向陳某保借款1120萬元。
陳某保實際支付1040萬元后,因為技改的萬迪公司并未正式生產,所以無法供應煤炭。
2009年3月24日,劉發寬與陳某保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將萬迪公司51%股權轉讓給陳某保,煤礦交由陳某保經營。
相關裁判文書材料證實,劉發寬其實給陳某保的并非股權,而是股權分紅。
陳某保接手煤礦后,陸續投資3417萬元。因為后來面臨煤礦重組、兼并整合,陳某保就停止了對萬迪公司的投資和技改。分紅也就無從談起。
經雙方協商,劉發寬欠陳某保債務金額為1040萬元。后來,陳某保起訴劉發寬、萬迪公司、神火寬發煤礦。最終新密法院認定債權成立,陳某保也在訴前將掌控神火寬發煤礦的萬迪公司股權100%保全查封。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20年3月,河南省工信廳等部門下發通知,神火寬發煤礦被列入升級改造計劃的煤礦,升級改造方案必須在2020年12月底前審批通過,否則將關閉退出。
為了保礦,劉發寬經人介紹,與在河南濟源市經營煤礦的浙江籍商人張某順、河南濟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濟煤集團)董事長齊某紅面談后,齊某紅派張某順全權負責與劉發寬談判和后續投資事宜。
雙方2020年4月簽訂協議,綠海能源禹州公司成為神火寬發煤礦的技改合作方。
王永紅說,綠海能源禹州公司投入超八千萬元為煤礦進行技改后,2021年1月初,神火寬發煤礦的技改通過專家評審。就在十月份即將試生產時,卻因為煤礦施工隊的問題引發大沖突,導致技改停擺。
萬迪公司發函綠海能源禹州公司進行協商溝通,但未果。劉發寬的家人說,綠海能源禹州公司此時也無資金再投入技改。
在案證人證言顯示,煤礦技改一旦啟動就不能停下,不然就會前功盡棄。
無奈之下,劉發寬一邊尋找其他投資人,一邊請求磨街鄉政府介入調解萬迪公司與綠海能源禹州公司的矛盾。
因為綠海能源禹州公司不復工,也不接受新的投資人共同投資等問題,劉發寬2022年3月10日向相關部門進行反映,但同樣無果。
在未取得進展的情況下,萬迪公司2022年6月12日、20日接連發函給綠海能源禹州公司,要求6月30日以前必須復工,否則將終止協議,同時將自行組織資金和人員完成剩余技改任務。
第二次發函當日,綠海能源禹州公司回函拒絕萬迪公司的要求,并稱萬迪公司伙同第三方搶奪該司對神火寬發煤礦的投資及成果的行為。
王永紅說,綠海能源禹州公司所說的第三方,其實是神火寬發的投資人湖北海虹。
鑒于綠海能源禹州公司2021年4月以后拒不進行技改投資,湖北海虹2022年4月便以債務人萬迪公司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100元轉讓財產,聯合受讓該司債權的湖北華電聯等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股權轉讓協議。
一審法院駁回訴請后,二審此案的許昌中院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價格過低,已超出商業交易的合理范圍。案涉系列股權轉讓協議符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撤銷萬迪公司與綠海能源禹州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及三個補充協議。
綠海能源禹州公司向河南高院申請再審,被以不符合再審申請情形,裁定駁回。
而后,湖北海虹等派人接管神火寬發煤礦,綠海能源禹州公司則留下幾個工作人員看管東西。
在被法院撤銷股權轉讓協議后,綠海能源禹州公司實控人張某順2022年12月9日到濟源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控告劉發寬涉嫌合同詐騙和詐騙。
濟源市公安局2023年1月8日對此刑事立案。
2023年1月9日,綠海能源禹州公司與獲得萬迪公司100%股權的陳某保(陳某芳)達成“不要技改投資,繼續進行技改”的協議。
但在劉發寬被抓前一周,公安機關向報案人張某順核實情況時,他向警方隱瞞其已與陳某保達成上述協議,謊稱“股權轉讓協議撤銷后,股權沒有了,投資也沒有了”。
濟源警方向陳某保核實情況時,陳某保也迎合張某順的不實陳述,稱“劉發寬的外債,我一分也不會替他還”。
于是,劉發寬于2023年5月16日被濟源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刑拘。
02
一審結束后警方再交資料,鑒定機構無法確定對鑒定結論的影響
濟源市公安局偵查結束后,經提級管轄,河南省檢察院濟源分院以劉發寬涉嫌合同詐騙罪、詐騙罪,向濟源中院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稱,劉發寬在明知萬迪公司股權多次轉讓、債務纏身的情況下,仍以技改、合作為名,通過重復發包項目、重復股權轉讓等方式獲取資金,非法占有目的明確,數額特別巨大。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兩罪,劉發寬及其辯護人都不認可。
王永紅認為,《起訴書》指控“劉發寬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重復發包項目的手段騙取對方財物”不實。
首先,劉發寬及萬迪公司不存在隱瞞“萬迪公司股權已經轉讓”的事實,案涉股權根本沒轉讓。
雖然萬迪公司與陳某保、湖北海虹分別簽訂了名為股權轉讓、實為股權分紅和擔保的協議。但這些協議簽訂十余年從未進行股權變更,不符合交易習慣。
其次,劉發寬也沒有隱瞞萬迪公司的債務問題,且萬迪公司的債務根據雙方的約定由萬迪公司承擔,與綠海能源禹州公司無關。劉發寬也沒有隱瞞湖北工隊何道弟承包井下工程的事實。
劉發寬配合湖北海虹、湖北華電聯等撤銷萬迪公司與綠海能源禹州公司的股權轉讓系列協議,并不會造成綠海能源禹州公司的投資損失。撤銷權之訴針對的僅是股權和分紅權,協議撤銷后,劉發寬會依約優先償還其投資款。
此外,綠海能源禹州公司與萬迪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3》明確約定由綠海能源禹州公司單獨建賬,除了劉發寬的個人借款部分,其他資金都用在技改支出上,劉發寬沒有占有也不可能占有案涉資金。
特別關鍵的一點在于,案涉詐騙罪中200多萬元款項,綠海能源禹州公司用于給員工發工資。
王永紅說,一旦劉發寬被認定為犯罪,將會出現極其荒誕的一幕,追贓將追到被害人綠海能源禹州公司頭上。因為在案證據表明:綠海能源禹州公司實控人張某順擁有萬迪公司的大部分股權,并控制著技改后的神火寬發礦。
但劉發寬和辯護人的觀點,濟源中院并未采納,該院2025年12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劉發寬騙取綠海能源禹州公司1.08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并退賠綠海能源禹州公司被騙取的1億余元。
一審判決后,劉發寬以其構成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訴。
上訴期間,濟源警方就1.08億元鑒定結論,于今年5月11日突向原該案司法鑒定機構河南恒新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問詢。因為警方發現神火寬發煤礦2020年4月至2023年12月31日有廢品、工程煤兩項收入,合計78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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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發寬一案上訴期間,鑒定機構對于警方的問詢稱,他們也不知道新材料是否對鑒定結論有影響
鑒定機構回復警方稱,因為鑒定材料中并沒有上述資料,這兩項收入也不屬于委托鑒定的范圍,由于該所未對該事項進行審計,無法確定對該所已出具的鑒定報告結論是否有影響。
劉發寬的另一辯護律師孫靖樞認為,這說明原審認定的事實不清楚,依法應當發回重審。
03
二審當庭舉報執行法官網拍獲得30%股權,套現近千萬
今年5月19日,河南高院在濟源中院開庭審理劉發寬犯合同詐騙上訴一案。
旁聽該案的劉發寬兒女告訴筆者,當天庭審過程中,他父親向河南高院控告陳某保民間借貸糾紛案的執行法官翟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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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卷宗材料顯示,翟江濤是陳某保與劉發寬民間借貸糾紛案執行法官
劉發寬控告稱,該案執行過程中,新密法院將萬迪公司股權通過違法網拍僅作價1200萬元。執行時,萬迪公司全資擁有的神火寬發煤礦價值數億元,如今則在13億元左右。
劉發寬的律師提供的證據顯示,新密法院在民間借貸一案執行時,違反《民訴法》公告送達的規定,選擇性不聯系劉發寬的訴訟代理人,不向劉發寬預留的送達地址郵寄法律文書,涉嫌違法公告送達。
這背后的原因,隨著劉發寬合同詐騙案上訴期間濟源市警方取得的證據材料暴露出來:萬迪公司1200萬元拍賣后,新密法院執行法官翟江濤獲得了萬迪公司30%的股權,他因此套現974.5萬元。
新密法院官網2021年3月公開資料顯示,翟江濤時任該院第四執行團隊團隊長。
然而這年6月19日,他的女朋友(現在的妻子)陳某芳,與其叔叔陳某保簽訂《債權轉讓協議》,陳某保轉讓其享有的萬迪公司312萬元債權本金和判決所判的對應利息及延遲履行金給陳某芳。
陳某保彼時寫下的《情況反映》等材料載明,他是為湊錢看病,將債權賣了30%,實得230萬元。
協議簽訂后,陳某保2022年10月8日向新密法院遞交申請書,請求將陳某芳列為申請執行人。
2023年1月3日,新密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將劉發寬持有的萬迪公司100%股權作價1200萬元,交付陳某保、陳某芳。
但是,陳某保、翟江濤以及購買萬迪公司股份的楊某2025年在濟源警方的筆錄中,卻對該30%萬迪公司股權作出截然不同的表述。
楊某告訴警方,該股份是陳某芳為翟江濤代持。
翟江濤2025年8月14日向警方表示,生于1981年的他和同齡的陳某芳才結婚一個月,之前陳某保向他借錢未還,所以將萬迪公司30%股權轉讓給他用于抵償前期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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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江濤的筆錄材料顯示,他獲得萬迪公司30%股份,是陳某保為抵債
據翟江濤講述,他先是賣了16.5%股權,獲得214.5萬元;剩余的13.5%則賣了760萬元(尚有240萬未支付)。目前總計到手734.5萬元。
陳某保給警方講述,他向翟江濤借了2000萬元左右,具體數額忘了,給翟江濤30%股權是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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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保的筆錄顯示,他曾借翟江濤2000萬元左右
但翟江濤、陳松保的筆錄材料中均未說明,30%的股權是否抵去全部2000萬元左右的債務。
在劉發寬當庭舉報后,他的辯護人王永紅也向法庭請求,希望法院能調查清楚陳某保與翟江濤之間是否真實存在巨額的借款,翟江濤的出借資金來源。他說:“翟江濤、陳某保等人前后矛盾的說法,我們懷疑翟江濤涉嫌濫用職權違法執行,通過瓜分劉發寬公司股權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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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保自書材料稱,他是因病向陳某芳賣萬迪公司債權
劉發寬的執行代理人已就此事申請檢察監督,鄭州市檢察院今年4月23日作出受理決定。
陳某保向筆者表示,他把萬迪公司30%股權轉給侄女陳某芳,是抵償翟江濤的借款,她與陳某芳簽的《債權轉讓協議》,實際就是抵他和翟江濤之間的借款,只抵了幾百萬元。
但陳某保否認翟江濤是他案件的執行法官,他稱翟江濤早就從法院出來了。他還稱,陳某芳和翟江濤早就結婚了。當筆者問是不是2025年結婚時,他說過去太久,記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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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保與陳某芳簽的《債權轉讓協議》顯示,萬迪公司312萬元債權被轉讓給陳某芳
筆者6月9日下午通過翟江濤2025年接受警方詢問時留下的電話聯系他,欲向其了解“何時離開法院、借款資金來源、股權代持”等問題。接通電話的男子在得知要筆者了解這些內容后,他否認自己是翟江濤,但其支付寶昵稱為“江濤”,實名為“**濤”。
04
二審開庭完9天高效宣判,追贓將成難題
對于劉發寬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為;張某順及其女兒做偽證,對劉發寬誣告陷害,司法鑒定僅根據被害人一方的言詞證據作出,且二審期間的新證據也證明鑒定結論不客觀;本案屬于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等理由,河南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本案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足以證實劉發寬合同詐騙的事實。
出庭檢察員認為,劉發寬辯解其與陳某保之間系股權分紅,與湖北海虹系債權擔保,并不是真正的股權轉讓。但股權分紅正是股東的權利之一,這也說明是股權轉讓。
重慶一資深民商事律師認為,名股實債,亦未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僅憑分紅權應當不能認定為股權轉讓,分紅權只是股權的權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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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保給萬迪公司發去《債權轉讓通知》
出庭檢察員認為,劉發寬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上訴理由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并無不當。二審期間查明部分技改投入并非來源于被害方,應從認定犯罪數額中扣除。建議二審根據查明的事實、情節依法判決。
河南高院今年5月19日二審開庭,同月28日作出二審判決。
該院認為,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判決相同。二審另外查明綠海能源禹州公司在經營神火寬發煤礦及技改過程中,收益786萬余元,并將該收益以投資款名義投入到煤礦技改項目中。
對于劉發寬的上訴理由、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河南高院綜合評判認為,原判認定劉發寬合同詐騙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
劉發寬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隱瞞股權已轉讓等事實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將股權轉讓協議確認為無效的行為,且造成被害人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而非經濟或合同糾紛。
鑒于二審期間出現新的事實,對劉發寬可酌情從輕處罰。
河南高院判決撤銷原判決中對劉發寬的定罪部分,以及刑罰部分,最終將劉發寬刑期從一審的15年有期徒刑改判為14年6個月;扣除786萬余元后,劉發寬仍需退賠綠海能源禹州公司1億余元。
對于二審的結果,劉發寬的家屬和辯護律師并不認同,他們認為,一二審法院把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等同于劉發寬已經非法占有了被騙投資款,顯然歪曲了協議撤銷的后果。
協議撤銷針對的是股權和分紅權,協議撤銷的同時,案涉被害人有權主張返還投資款,劉發寬也在相關協議中對投資款的返還做了約定。家屬表示,他們將先向河南省檢察院申請監督,并將向巡視組進行反映,其次是準備就該案申請再審。
王永紅說,本案雖有判決但無法追贓。既然一二審法院都判決劉發寬犯合同詐騙罪,且詐騙金額是1個多億,那么法院必須查清資金去向,并讓劉發寬退還。
但在案證據清晰載明,這1個多億資金全部投入到神火寬發煤礦的技改中,而本案受害人綠海能源禹州公司的實控人張某順,通過購買萬迪公司被賤賣的股權,如今已成為神火寬發煤礦的大股東。這注定無法對劉發寬追贓。
王永紅說,順著資金去向,追贓只能追到被害人綠海能源禹州公司身上,“非常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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