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在運輸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下稱物料),是否采取密閉措施,關乎城市道路安全、整潔和城市空氣質量問題。為進一步規范轄區此類物料運輸秩序,壓實施工單位、運輸企業或個人主體責任,杜絕上述未密閉運輸違法行為,現結合典型執法案例開展以案說法,提醒廣大從業者嚴守法律法規、合規文明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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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警示,避免僥幸心理
近日,平山街道工作人員在環城北路巡查時,發現一部輕型欄板貨車運輸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閉措施,車輛物料完全裸露,存在遺撒污染風險。經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現場固定證據,對該車輛進行先行登記保存,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上述行為進行立案查處。根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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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危害認知,杜絕風險隱患
一些運輸企業或者運輸個人沒有意識到密閉運輸物料的重要性,認為“密閉運輸太麻煩”“未密閉而已,又不會造成大影響”,但實則隱患重重、危害極大,主要是運輸過程中因車輛顛簸產生揚塵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物料遺撒造成路面臟亂泥濘,嚴重影響城市市容風貌;同時,容易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甚至引發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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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法律紅線,打擊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法規對運輸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有著明確、嚴格的規定,違反相關規定將被依法處罰: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配備衛星定位裝置,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運輸、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要求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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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環境,人人共建、人人共享。密閉運輸管理,既要強化政府監管,更需施工單位、運輸企業及相關人員嚴格自律、依法依規運營。希望廣大從業者深刻吸取上述典型案例教訓,摒棄僥幸心理,不貪圖一時便利,采取規范密閉措施,共同守護干凈、整潔、有序的城市人居環境。
來源:平山街道辦
編輯:鄒志遠
一審:古志勇 二審:陳 暢 三審:呂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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