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奧派經(jīng)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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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張是之
“思想史萬有引力”的作者喬木老師,最新一期視頻是關于知識產(chǎn)權問題的。我認真看了,有共識也有分歧,所以本文展開討論下。
喬木老師在視頻評論區(qū)的文字應該是代表了他的核心觀點:
當我們認為知識產(chǎn)權導致了知識的傳播受阻,導致他人命運的匱乏,其實是陷入了錯誤歸因的假象。我們認為知識保護讓一些不確定的人群受到了不確定的傷害,但那都是想象出來的,因為在真實的邏輯鏈上,知識不會主動隔絕自己,也不會加劇他人的匱乏,知識產(chǎn)權保護,僅僅是在捍衛(wèi)自己的財產(chǎn)。
微信上交流時,他也說到:
我在文章中重點論述兩點:一,知識產(chǎn)權有沒有導致知識傳播受阻;二,知識保護有沒有導致他人匱乏。因為知識產(chǎn)權倫理比較復雜,無法一一分類概括,而是截取這兩點。
喬木老師的視頻在這里,大家可以先看下,然后再看我的分析。
一、基本共識
想要討論有價值,必須先要找到一些基本共識,然后一步步討論,在出現(xiàn)分歧的地方停下,然后找出分歧的具體內(nèi)容是什么。
所以在討論分歧之前,有必要先強調一下共識,也給其他第一次接觸到這個話題,想?yún)⑴c討論的讀者做個普及。
如果我和喬木老師已經(jīng)達成的共識,有些讀者不認同,當然也可以繼續(xù)討論,只不過討論就會相對更困難,或者是還停留一些更基礎的常識問題上。
從我和喬木老師此前的聊天、直播,以及文章和視頻來看,我們至少在以下三點可以形成共識。
共識一:我們都認可自然權利。
自然權利主要包括:生命權、自由和財產(chǎn)權。
其中自由以財產(chǎn)權為邊界,一個人的自由不能侵犯別人的財產(chǎn)權。
我們在直播中聊到這個問題,我在上篇文章和他的視頻中都有明確提及,所以這里沒有分歧。
共識二:我們都不認可強迫。
強迫即奴役,這很容易理解。直播時聊到這個問題,今天聊天也聊到這個強迫的問題了。
所以,不能強迫,這里應該也沒有分歧。
共識三:專利制度有問題
下午的交流中,喬木老師說:“我本期僅僅說的知識產(chǎn)權,而不是專利制度。這個制度,因為加入了政府強制,我是不能完全認同的。”
雖然喬木說的是“不能完全認同”,而我在邏輯上是更徹底地“完全不能認同”,但這也可以算是一個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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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幾處分歧所在
說完共識,我們再繼續(xù)探討哪個地方出現(xiàn)了分歧。
我就按照喬木老師的視頻順序來寫,也就是,當我看到視頻這里的時候,我知道這是一個分歧點。
假如說你看了上面的視頻,看完我的文章可以再回去看下視頻,看看自己有沒有在分歧點上能夠有所動搖,這樣就可以知道自己和我們的分歧點在哪里了。
分歧一:洛克的產(chǎn)權原則問題
雖然都是認可自然權利,喬木老師在視頻里介紹的產(chǎn)權原則是洛克的“勞動混入說”。
洛克認為,自然界的資源最初是公共的,但當個人通過勞動將這些資源轉化為私有財產(chǎn)時,他們就獲得了對這些財產(chǎn)的合法權利。
也就是,一個人將自己的勞動與自然資源混合,從而創(chuàng)造出財產(chǎn)。這一過程賦予了個人對這些財產(chǎn)的所有權,也為私有財產(chǎn)權的合法性提供了哲學基礎。
這里需要補充一點洛克對自然資源占有提出的限制條款,那就是:“有足夠的和同樣好的東西留給其他人共有。”
洛克之后的諾奇克,也給出了他認可的限制條款:“一個人是否能夠合法地占有無主物,關鍵在于對它的占有是否使其他人的處境變得更壞了。”
也就是說,只有當對一個無主物的占有沒有使他人的狀況變得更壞時,這種占有才是被允許的。
但是,問題在于如何定義“變壞”?怎樣理解一個人的占有與其他人狀況“變壞”之間的關系?這是一個說不清道不明的問題。
諾奇克認為,對某物的占有能夠以兩種方式使別人的狀況變壞:
第一種方式的占有是使別人失去通過一種或另一種特殊占有而改善處境的機會。
第二種方式的占有是使別人不再能夠自由利用他先前可以自由利用的東西。
第一種方式是其他人不再能夠“占有”某物了,第二種方式則是其他人不再能夠“使用”某物了。
在諾奇克看來,如果對限制條款采取“強”的解釋,那么兩種方式的占有都是不允許的,因為它們都會使別人的狀況變得更壞。
而如果對限制條款采取“弱”的解釋,那么則只禁止第二種方式的占有,而不禁止第一種方式的占有。
如果只強調他們的“勞動混入說”,而不說明他們對占有產(chǎn)權提出的限制,至少在知識產(chǎn)權的問題上,可能有失偏頗。
不過在我上一篇文章里介紹的產(chǎn)權原則,既不是洛克的,也不是諾齊克的,而是羅斯巴德的。
簡單來說,先占先得,一個無主物不需要混入勞動,就可以被第一個占有的人獲得產(chǎn)權。
這個問題就先不展開說了,這個原則邏輯上更加純粹,不需要各種附加條款。
想象一下,你在家中坐,隕石天上來,正好落到你家里,按照“先占先得” 的原則,你無需混入勞動,你就可以獲得這塊隕石的產(chǎn)權。
這個地方可能會有分歧,這是我看視頻一開始所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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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二:“勞動混入創(chuàng)造產(chǎn)權”本身的問題
前面的分歧歸前面的分歧,而即便是我們在前面的岔路口上認可喬木老師介紹的洛克“勞動混入說”,但是面對知識產(chǎn)權,依然會有很多矛盾和問題。
最明顯的一個問題是,洛克提出的產(chǎn)權原則,是解決自然資源的無主之物的。
也就是,這是一個從無到有,從0到1的過程。即,從沒有產(chǎn)權到產(chǎn)權的出現(xiàn)。
然而我們都知道,知識的創(chuàng)造,絕對不是一個從0到1的過程。
如果讀者能夠明白我的意思,這里應該會恍然大悟,看出其不同。
是的,知識的創(chuàng)造,必然需要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也就必然需要用到前人總結提煉的知識。
沒錯,后人知識的創(chuàng)造是一種勞動,而且是一種很艱辛、成本投入很高的勞動,但是前人創(chuàng)造知識的過程同樣艱辛,同樣需要苦苦思索。
那么問題來了,一個今天看上去是很新的知識、發(fā)明、創(chuàng)造,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了前人的知識?
進一步追問,前人的知識在這個新的知識中的占比是多少?
最后我們需要追問的是:如果我們承認知識是有產(chǎn)權的,那么這些新舊知識的混合,有多少“產(chǎn)權”該歸屬于“舊知識”的創(chuàng)造者?該以什么樣的比例來分配這種“產(chǎn)權”?
所以,如果要以“勞動混入說”來確認知識的產(chǎn)權歸屬問題,恐怕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上述矛盾。
歸根結底,問題在于,洛克說的產(chǎn)權是從無到有,而新知識的發(fā)現(xiàn)和創(chuàng)造,絕對不可能是從無到有,而永遠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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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三:知識產(chǎn)權的出現(xiàn)有沒有導致強迫?
在喬木老師的視頻中,給我一種隱約地感覺,那就是,如果沒有知識產(chǎn)權,知識就會被迫公開,知識本身就得不到保護。
實際上并非如此,我一直從特性上否認知識產(chǎn)權的“產(chǎn)權屬性”,強調的是,知識產(chǎn)權雖然有產(chǎn)權二字,但它并非產(chǎn)權的子集。
而這也是一個常見的誤解,沒有知識產(chǎn)權,就一定要把知識公開,就一定要做“活雷鋒”,把自己的知識無償奉獻出來。
其實并不是,知識本身不具備產(chǎn)權的屬性,但產(chǎn)品制造商可以在自己產(chǎn)權范圍內(nèi),利用產(chǎn)品本身的特性來對知識進行保密。
價值是一個主觀判斷,當生產(chǎn)商認為它的保密是有價值的,那么它選擇保密即可,無需公開。
比如云南白藥、可口可樂。說到這里再展開一下,很多人以為云南白藥公開一個配方,可口可樂公開一下成分這就是公開知識了。
其實完全不是,這只是它們這個產(chǎn)品露出來的冰山一角。
冰山下面的知識絕非一般人能想象的,比如原材料供應的把控,生產(chǎn)工藝、管理知識等等都凝結在產(chǎn)品里邊了。
想仿造,哪有那么容易?
而如果一個廠家認為有些沒有價值,公開無妨,那也就公開即可。
所以在知識產(chǎn)權的問題,我否認知識產(chǎn)權的存在,并沒有說強迫公開的意思。也就是,前面說的“不能強迫”的共識還在,沒有打破。
然而,事實的另一面是,強迫別人不允許利用已經(jīng)公開的知識也是一種強迫。
比如很多一看就會的公開知識,被人注冊成為專利,別人就不能用了。也包括,強迫別人不允許利用自己產(chǎn)權范圍內(nèi)的物品,逆向拆解發(fā)現(xiàn)知識。我認為這也是一種強迫。
所以如果“不能強迫”是一個共識,那么在現(xiàn)有法律體系中,出現(xiàn)了很多強迫不能使用的情況。
而否定知識產(chǎn)權的根基,這些立法的合法性也就不復存在,可以杜絕這類利用知識產(chǎn)權惡法的專利流氓和商標流氓,因為它們違反自然權利。
分歧四:知識產(chǎn)權有沒有導致知識的傳播受阻?
“知識產(chǎn)權有沒有導致知識傳播受阻,知識保護有沒有導致他人匱乏”,這是喬木老師視頻探討的重點,但我認為可能是最不重要的一個分歧點。
原因我在微信上也簡單說了,那就是這還是一個功利主義的計算方式。
我說知識產(chǎn)權阻礙了知識傳播,相反,支持知識產(chǎn)權的人同樣可以說,沒有阻礙知識傳播。
怎么判斷有沒有阻礙呢?我覺得雙方都拿不出完全能夠說服對方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
所以我說,這就是一個方法論缺陷,算到最后就是一筆糊涂賬,誰也無法說服誰。
所以,這里的分歧在于,是以功利主義的計算,從對社會的利弊來分析呢,還是從知識獨有的屬性分析?
很顯然,我在前面和喬木老師的聊天,以及在文章中,使用的都是從屬性角度,知識無法“獨占”的角度分析的。
喬木老師和很多讀者朋友,都是習慣性地使用功利主義的計算角度,分析對社會的利弊。此為分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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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幾個案例幫助理解
前面是長長的邏輯推理,為方便理解,這里再增加幾個例子。案例不是論證,但可以幫助理解。
如果你能理解我前面所說的共識和分歧所在,那么我相信也能很快知道我舉例的用意所在。
案例一:是不是瓦特發(fā)明了蒸汽機?
其實并不是,因為在瓦特之前,已經(jīng)有其他發(fā)明家對蒸汽機進行了探索和改進。
比如托馬斯·薩弗里和托馬斯·紐科門都對蒸汽機的早期形式做出了貢獻。
瓦特的工作主要是對已有的蒸汽機設計進行改進,而并非完全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那么我們今天為什么記住了瓦特?因為瓦特申請的專利非常多,涉及蒸汽機的方方面面,當然也確實做出了很多貢獻。
但正因為這些專利存在,其他人對蒸汽機的進一步創(chuàng)新,就很難不碰到他的專利。
今天有很多批評者認為,如果瓦特的專利沒有那么廣泛,可能會有更多的創(chuàng)新和更快的技術進步。
當然,這又是一個無法計算清楚的社會利益問題。
案例二:愛迪生的電燈泡專利
我們都以為是,愛迪生是燈泡的發(fā)明者,但真是這樣嗎?
很顯然,這并非愛迪生的原創(chuàng),他的工作也一定受到很多其他發(fā)明家的啟發(fā)。
而另一方面,感興趣的話可以了解下這段歷史,愛迪生如何通過專利訴訟,把其他競爭者排除的。
這就涉及到強迫的問題。
案例三:我正在寫的這篇文章和喬木老師的視頻
我的文章和喬木老師的視頻,都是辛辛苦苦制作出來的,這里邊都混入了我們的勞動。
按照洛克的產(chǎn)權說法,假如我們都擁有對自己作品完全的“產(chǎn)權”,那么我的文章和喬木老師的視頻中,有多少思想和知識是完全我們的原創(chuàng)?這個怎么算?
洛克說的產(chǎn)權是從無到有,而知識也好,瓦特的蒸汽機和愛迪生的燈泡等等這些產(chǎn)品也好,都不是絕對的從零到一,從無到有。
案例四:《達拉斯買家俱樂部》、《我不是藥神》
上面兩部電影看過的話,應該明白我的大概意思。
另外我再假想一個案例,如果你只有1萬元,去資助貧困山區(qū)的孩子,你想給他們買書。
但是你只有1萬元,如果你全部買正版的,你只能資助10個孩子。
而如果你而選擇印刷質量稍差,但沒有內(nèi)容錯誤的盜版書籍,可以資助100個孩子。
需要回答的問題是,你的哪個行為可以帶來更多的社會效益?在這個過程中盜版書商的角色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
案例五:回答一下喬木老師評論區(qū)的留言
評論區(qū)有個朋友留言是:
不受保護的知識產(chǎn)權會導致創(chuàng)新者的利益受損,從而降低創(chuàng)新的意愿和能力。最終使知識的總供給減少
我想說的是,美好的表述,很容易俘獲人心,但是是被事實所證偽的。
比如盜版的XP,有多少人是用盜版XP完成學業(yè)的?有多少是用盜版的PS,賺到了第一桶金?有多少學生是用盜版仿真軟件才畢業(yè)的?
另外對于那些絕版書籍、無法引進的書籍,買不到、無法買正版,有多少人是看的盜版電子版?
再比如搞科研的,有誰不知道Sci-Hub?
這個過程,是在減少知識的總供給?還是在增加知識的總供給?盜版制造商在這個過程中的作用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
回答這些問題,我覺得可能需要一點承認事實的勇氣才行。
還有個讀者留言:
相比物質,知識更應該屬于私有財產(chǎn),因為其創(chuàng)新性,從無到有,所以更應該被保護!只有堅決捍衛(wèi)其私產(chǎn)權才能讓更多人愿意去投入人力物力從事開發(fā)研究與創(chuàng)造。
這個問題其實就是前面我分析的,錯誤地把知識的創(chuàng)新,簡化成了從無到有,從0到1。
而實際上,所有的知識創(chuàng)新都離不開前人的積累,一個智力成果中究竟有多少完全是自己的創(chuàng)新原創(chuàng),恐怕很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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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結:繼續(xù)求同存異
最后簡單說下,喬木老師的觀點是:
從洛克的“勞動混入說”和自然權利說,知識通過勞動創(chuàng)造,于是創(chuàng)造者擁有知識的產(chǎn)權,把知識產(chǎn)權論證成為了產(chǎn)權的子集,保護知識產(chǎn)權就等同于在保護產(chǎn)權。
我們的共識在于:自然權利、不能強迫、反對專利
我們的分歧也很明顯,主要集中在洛克的產(chǎn)權原則是否適用于知識。
我認為并不適用,因為知識的創(chuàng)造并不像洛克說的從0到1。
而且洛克和諾齊克都對產(chǎn)權的出現(xiàn)加上了限制條件,即便是從他們的角度看,知識產(chǎn)權也不適用。
所以,這些問題有很大爭議,未來仍然需要求同存異,在有分歧的地方尋找共識。
2024年04月05日,5300字長文,歡迎三聯(li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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