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車全說
別人研究車,而我研究你!
很多人開了十幾年車,其實都有一種錯覺:交通事故不就那么幾步嗎?撞車、報警、保險賠錢,然后事情結束。聽起來挺簡單,但真正經歷過的人都知道,交通事故最麻煩的,從來不是撞車,而是撞完以后。
朋友借了你的車撞了人,到底誰賠?
副駕突然一把開門,把后面騎電動車的人撞飛了,保險賠不賠?
下班順路送同事回家,沒收一分錢,出了事故是不是能少賠一點?
還有一個六十多歲的大爺如果退休返聘,還有收入,被撞以后還能不能算誤工費……
這些事情看著離自己很遠,但真遇上一次,可能比撞車本身還頭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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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很多年,這些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同樣的事情,不同地方甚至可能有不同判法。于是最高法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二)》,6月30日正式實施,一共12條。別看名字一股法條味,但里面內容翻譯成大白話,其實就是在解決三個問題:誰來賠、何時賠、賠多少。
很多人聽到新規第一反應可能是,壞了,以后是不是更容易賠錢了?其實不是,這次更像是給以前那些模糊地帶畫線。以前處理事故有點像踢足球,司機說保險賠,保險說車主賠,車主說法院判,球在天上飛半天,就是沒人射門。現在最大的變化就是別傳球了,你們該誰上誰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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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給朋友,車主是不是天然背鍋
很多車主其實都擔心過這個問題。朋友晚上一個電話:“哥,借下車,有點事。”很多人鑰匙一扔就借了。結果半夜電話來了:“哥……對不起啊,出了點事。”以前很多人的第一反應就是:壞了,車是我的,是不是我也得跟著賠?
很多人為什么會有這種擔心?因為以前現實里確實存在這種情況,車主雖然沒坐在車里,但最后也被一起拉進訴訟,簡直是鍋從天上來。時間長了,很多人甚至形成一個印象,車只要借出去出了事,車主就跑不掉。
這次司法第一條解釋明確了一件事: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
翻譯一下很簡單,那就是正常情況下,誰開車誰負責。但重點在后半句——車主有沒有過錯。什么叫過錯呢?比如你知道朋友喝酒了還借,知道他駕照被吊銷了還借,知道自己車有問題還借。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本質上屬于放大風險。說白一點,別人拿打火機問你:“能不能點一下煤氣罐?”結果你來一句:“那你點,我也想看看。”那出了事以后,當然不能一句和我沒關系就結束。
所以這次規則不是讓車主天然背鍋,也不是讓車主完全免責,而是把邊界說清楚。借車本身沒問題,但借給誰、車是什么狀態,同樣重要。以后借車之前,多問一句“沒喝酒吧”,可能比一句“路上慢點”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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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副駕一把開門,別以為只是撞了個人
這幾年有個詞很火:開門殺。場景大家都太熟悉了,車停下,安全帶一解,啪一下門直接打開,后面騎電動車的人躲都來不及,直接撞上。
以前最容易扯皮的地方就在這里:門不是司機開的。司機說不是我開的門,乘客說我沒開車,保險公司有時候甚至會說,這不屬于駕駛行為,我們賠不了。于是責任開始來回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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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司法第二條解釋明確:被侵權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很多人可能覺得,這有什么區別?區別其實很大。以前爭的是“誰開的門”,現在爭的是“這個風險是不是機動車使用過程中的風險”。因為你仔細想一下,車停在路邊突然打開車門,本質上仍然是機動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風險,而不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動作。你不停在那兒,車門就不會在那兒打開。
很多歐洲國家甚至有一個專門動作,叫“荷式開門法”。什么意思?左側車門不用左手開,而是用右手開,這樣身體會自然轉過去,眼睛會順帶掃一眼后視鏡和后方情況。以前很多人覺得這是個小動作,但現在再看,這動作可能真的值錢,可以幫你躲過一劫。![]()
免費送朋友回家,好人卡不是免責卡
很多人都干過這種事。下班以后,同事說一句:“順路嗎?”你說:“來,上車,捎你一段。”聽起來挺仗義,但一旦路上出了事,處理起來爭議也不少。有人覺得,我又沒收錢,我是在做好事,出了事故為什么還要賠?
這次司法第三條解釋里明確了一個原則:對于好意同乘,可以依法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賠償責任,但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除外。
很多人一看容易理解錯,以為以后免費搭人出了事故,基本不用擔責。不是,法律說的是“可以減輕”,不是“必須減輕”。為什么會這樣?因為現實里以前確實出現過一些很離譜的情況,有人一邊說免費搭人一邊酒駕,有人免費搭人以后在路上飆車,甚至有人參加危險駕駛活動。如果這些情況也自動減責,就不合理了,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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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律真正保護的是正常善意。比如你正常開車,正常送朋友回家,結果發生了意外情況,那可以考慮適當減輕責任。但如果一邊說自己是好人,一邊干危險駕駛的事情,那好人卡就不能當免責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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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過期忘了換,保險不能一句話直接不賠
這個事情很多人可能真干過。手機短信提醒,駕駛證即將到期,很多人的反應往往是:知道了,下周再說。結果一拖就忘了,一個月過去了,可偏偏運氣不好,這時候出了事故。
以前這種情況爭議特別大。有些保險公司處理方式非常直接:駕駛證過期,無證駕駛,拒賠。很多人聽完都懵了,過期幾天怎么突然就無證駕駛了?
這次司法第四條解釋明確: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銷期間……保險人僅以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翻譯一下就是:過期,不等于沒了。但這里有一個特別需要注意的地方,那就是過期和注銷不是一回事,這不是在告訴大家駕照過期以后可以隨便開,而是告訴大家不能簡單把“過期”和“無證駕駛”畫等號。
真正的變化在于,以前可能是一刀切,現在開始看具體情況。當然,再合理的規則,也不如按時更新證件靠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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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以后被撞,就一定沒有誤工費嗎
以前很多案件有個習慣邏輯:退休年齡到了,誤工費沒了。聽起來好像挺合理,都退休了,還誤什么工?
但問題在于,現在的60歲和二十年前的60歲,已經完全不是一個概念。以前60歲可能真的意味著退出工作崗位,現在60歲正是“該闖的年紀”。
不過網約車、外賣估計是不行了,注冊都對年齡有要求,60歲大多不給注冊。但自己做點小生意還是可以的,或者有技術的專家可以退休返聘,甚至有人退休以后收入比之前還高,沒有誤工費合理嗎?根本不合理啊。
所以司法第六條解釋更強調一件事:重點看有沒有實際收入損失。
如果一個68歲的大爺天天打零工,一個70歲的大媽天天擺攤賣菜,因為事故導致收入下降,那就不能因為身份證上的數字,直接一句“退休了”就不給。因為年齡只是年齡,不等于失去勞動能力,哪怕身份證上的數字比較大,也不應該自動等于收入歸零。怎么賠,看收入流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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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幾條雖然不熱,但真出事時很重要
前面說的借車、開門殺、免費搭人、駕照過期、超齡誤工費,這些屬于普通人平時最容易碰到的問題。但剩下那些沒重點展開的條款,雖然熱度沒那么高,可真遇上了,可能比前面還麻煩。總的來說,它們解決的不是“誰有責任”,而是“事情怎么按流程推進”。
以前很多交通事故為什么能拖幾年?不是責任認不出來,而是后面流程太亂。司機說保險先賠,保險說車主先賠,車主說等法院判,賠一點再告一次,再賠一點再告一次……一個事故最后拆成三個案子、四個案子。很多人打官司打到最后,感覺不像處理交通事故,更像在打魔獸副本,boss一個接一個。剩下幾條司法解釋,干的基本都是同一件事:減少重復訴訟,減少踢皮球。
比如第十一條首次比較明確的把“非機動車商業三者險”拉進了交通事故賠償體系里。這里的非機動車商業三者險,其實就是電動自行車的“第三者責任險”,屬于商業險,不是強制險,一般外賣騎手、快遞員買的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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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個印象,電動自行車撞了人,大不了自己賠。但現在非機動車商業三者險普及,這一條的核心意思其實就兩件事。第一,出了事故以后,別再讓受害人一家一家去告。以前經常出現一種情況,受害人先告騎車人,后面才發現對方買了保險,然后再單獨起訴保險公司,又重新走一遍流程。現在司法解釋明確,只要起訴侵權人的同時,把承保非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一起列為被告,法院就應當合并審理。
第二,它實際上是在明確賠償順序。屬于非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賠,不夠的部分,再由侵權人自己承擔。這個邏輯其實和機動車越來越像,現在等于是在推動一種趨勢,那就是非機動車也開始慢慢進入“保險兜底”的時代。
還有第七條,這一條解決的是一個以前很容易扯皮的問題:交通事故已經造成傷殘了,但官司還沒打完,人后來又因為別的原因去世,那殘疾賠償金還算不算?以前有些侵權方會認為,人既然已經去世了,后面的殘疾賠償是不是就不用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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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司法解釋明確:只要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已經成立,即便后來因其他原因死亡,殘疾賠償金仍然按照原來的標準計算。因為殘疾賠償金賠的,不只是“還能活多久”,更是“事故已經造成的身體損害和生活能力下降”。說白了,傷殘結果在事故發生時其實就已經形成了,不會因為后來又發生別的事情,就當作沒發生過。
以及第九條,這一條其實是在阻止保險公司以前一個很常見的說法:官司輸了我們可以賠,但訴訟費不歸我們出。有些保險合同里甚至會寫“案件受理費由被保險人承擔”。
這次司法解釋明確:如果侵權人和保險公司敗訴,法院會根據雙方和案件的關系,決定各自承擔多少訴訟費。保險公司不能只拿合同里一句“不承擔案件受理費”就直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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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白了,以前有些保險公司像是“賠錢可以,打官司的成本你自己扛”。現在等于把這個口子堵上了,因為對于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來說,真正壓力大的不只是賠償本身,還有漫長訴訟帶來的各種成本。
最后是第十條,這其實是在明確:醫保、工傷保險基金還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幫你墊的錢,不能再讓受害人重復找肇事方賠一遍。以前有些案件里,醫療費已經被醫保報銷了,但受害人又把這部分錢繼續算進賠償里,最后出現重復賠付的情況。
現在司法解釋等于把賬理清了:已經由醫保、工傷基金或者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受害人不能再重復主張。但這些機構后面可以自己去找侵權人追償,而且如果條件允許,法院還可以把這些追償一起合并審理。說白了,以前是大家各算各的賬,現在盡量一次性把賬算清楚。
所以你會發現,剩下這些看起來不熱的條款,其實都在干同一件事:以前像踢足球,司機一腳傳保險,保險一腳傳車主,車主再傳別人,球在天上飛半天,就是沒人射門。現在更像有個裁判吹哨:你們別傳了,趕緊的該誰上誰上。對于普通車主來說,也許一輩子都遇不到這些情況,但真遇上一次,你會發現規則清楚一點,可能比多賠幾千塊錢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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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12條真正改變的,不是賠更多錢,而是少一點扯皮
可能很多人聽到這里會緊張,以后是不是更容易賠錢了?其實不是。
它沒有創造新的責任,而是在給以前那些模糊的地方畫線。以前很多問題不是沒有規則,而是規則之間有空白、有模糊地帶,所以大家都想往對自己有利的方向解釋。說到底,交通事故最怕的從來不是撞車,而是撞完以后,所有人都說和自己沒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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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后借車之前多問一句,停車開門之前多看一眼,送朋友回家別酒駕,駕駛證到期及時換。因為很多事故真正改變命運的時候,不是撞上的那一刻,而是開始談賠償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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