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楊璐 欒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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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在濟南開分所了嗎?”近日,一位老客戶的詢問,讓山東京魯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京魯律所)主任郝紀勇警覺起來。經排查,多地出現冠以“京魯”字樣的法律咨詢公司、知識產權服務公司,而這些公司與京魯律所并無關聯。今年5月,京魯律所分別向濟南、濟寧、曹縣、鄭州等多地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對四家企業提起不正當競爭及商標侵權訴訟。目前,首批案件已立案。
近20年招牌遭冒用,律所多地提起訴訟
原告京魯律所成立于2007年,是經山東省司法廳依法批準設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律所方面主張,經過近二十年的運營,其在法律服務行業積累了較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京魯”字號已與京魯律所形成了穩定、唯一的市場對應關系。此外,律所于2018年1月注冊了第21954350號“京魯”商標,核定使用在訴訟服務、知識產權咨詢等第45類服務上,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依法享有“京魯”注冊商標專用權。
在起訴狀中,京魯律所列舉了多項社會榮譽及公益數據,如獲評省級優秀律師事務所、連續19年愛心助殘累計捐款179余萬元、設立“京魯獎教金”累計頒發520萬元等,以此證明“京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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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開工商信息,此次被訴的4家企業注冊或更名時間晚于京魯律所,且主營業務與律所核心業務高度重合。
在遞交至濟南、濟寧、鄭州三地法院的訴訟中,被訴的“濟南京魯法律咨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山東京魯法律咨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以及“河南京魯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主營業務均涵蓋法律咨詢或知識產權服務。而在遞交至曹縣人民法院的訴訟中,被訴的“曹縣京魯法律咨詢中心”(個體工商戶)成立于2013年6月,但工商變更記錄顯示,該中心于2025年4月10日才將字號由“曹縣曹城辦事處良合法律咨詢服務中心”更改為現名,并于同日將經營范圍更改為“法律咨詢(不含依法須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業務)”等。
京魯律所認為,被告主觀上具有攀附商譽的惡意,客觀上實施了足以引人誤認的混淆行為,比如,誤認為被告是原告的下設分支機構或關聯單位,或者誤認為原告的業務范圍已拓展至法律咨詢公司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之規定,涉案企業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及商標侵權。律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變更名稱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提起訴訟是為了通過司法途徑打擊‘傍名牌、搭商譽’的字號仿冒、商標侵權行為,維護知識產權與法律服務市場公平秩序。”郝紀勇表示后續將持續排查全國范圍內的侵權主體。
涉案企業辯稱“巧合”,有的已緊急更名
面對侵權指控,涉案企業回應不一。河南京魯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方面6月15日下午回應稱,選用“京魯”作為字號,是因在山東和北京均設有分所,各取一字屬“巧合”。不過,該公司已于6月11日更名為“河南羿揚數智有限公司”,經營范圍也進行了變更,由此前的知識產權服務、版權代理等調整為技術服務、技術開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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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縣京魯法律咨詢中心經營者則表示,起初認為名稱經審批便無問題,收到開庭通知后已第一時間與京魯律所溝通,表達了配合變更名稱的意愿,但雙方就賠償金額尚未達成一致。該經營者稱,目前已辦理名稱變更手續,但截至16日下午發稿,尚未在工商信息系統中查詢到相關變更記錄。
據悉,涉曹縣公司的訴訟將于6月30日正式開庭。截至發稿,另外兩家涉案企業均無法取得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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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京魯律師事務所因自家“金字招牌”遭“碰瓷”,一紙訴狀將4家企業告上法庭。
專家釋法:登記合法不等于侵權免責
法律服務本應最講規矩,為何頻現“知法侵權”?山東大學法學教授劉經靖指出,在司法實踐中,被訴企業常以“名稱經市監部門核準”或“僅從事非訴業務”為由抗辯,但這些理由是否成立,需由法院綜合認定。
劉經靖表示,企業字號是企業名稱中的核心要素,是商事主體在經營活動中用于區別其他商事主體的特定名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劉經靖強調,“登記合法不等于侵權免責”。企業名稱登記解決的是行政管理秩序,不代表可以在市場中隨意將該字號當作商標使用。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引人誤認的,即構成不正當競爭。一旦字號使用構成“商標性使用”,便納入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范疇。
針對此類現象,專家建議企業在申請名稱時應做好“三套檢索”:查企業名稱庫、查字號使用情況、查商標庫。實務中,為避免因缺乏專業訓練而遺漏跨類風險,建議委托知識產權律師進行背對背復核,從源頭規避侵權隱患。
此外,如果先申請了企業名稱,是否也要被他人在后申請的商標排斥使用?劉經靖表示,這取決于在先字號是否實際使用并形成商譽。若僅登記而未經營,在后商標權利人可主張侵權;若在先字號已實際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則可作為“在先權利”對抗在后商標,依法主張對方搶注無效或在原范圍內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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