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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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利用審判職權篡改案件材料、枉法裁判,疊加索賄受賄行為,將構成多重罪名,依法數罪并罰,承擔嚴厲刑事后果。
典型案例《曾祥文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賄案》中:
被告人曾祥文系人民法院在職審判人員,在2007年至2012年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濫用審判職權,主動授意、安排他人偽造庭審筆錄、調解筆錄,刻意篡改案件審理事實,違背客觀事實與法律規定作出枉法裁判,情節嚴重,嚴重破壞民事審判秩序、損害司法公信力。此外,曾祥文利用自身審判職務便利,明知他人存在案件請托事項,仍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共計6萬元,數額較大,涉嫌受賄犯罪。
案件一審判決后,曾祥文不服提起上訴,辯稱涉案6萬元為對方歸還的借款,并非受賄款項,同時辯護人提出其未為他人謀取利益、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護意見。經二審法院核查,曾祥文無任何證據佐證借款說辭,且其明知他人有請托事項仍索取財物,完全符合受賄罪構成要件,依法駁回其全部無罪、罪輕抗辯理由。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原則,作出終審改判:維持一審對曾祥文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定罪量刑、受賄罪定罪及附加刑;撤銷一審受賄罪主刑部分判決。最終定罪量刑:曾祥文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六萬元。兩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警示意義
本案是司法人員瀆職、職務犯罪的典型標桿案例。一方面,明確司法審判權絕非私權,偽造筆錄、枉法裁判、索賄受賄均是觸碰刑法紅線的嚴重違法行為,必將數罪并罰、身陷囹圄;另一方面,對普通民眾而言,若遭遇法官篡改庭審材料、枉法裁判、違規索賄等行為,可固定證據依法向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舉報,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司法權益。
周軍律師提醒,法院審判人員偽造庭審、調解筆錄實施民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請托財物,即便無明確謀利結果、被告人辯稱系借款,仍構成受賄罪;兩項罪名獨立成立,依法數罪并罰,同時法院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精準量刑,彰顯司法公正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司法瀆職必追責,權錢交易無豁免。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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