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律師。
近日有媒體報道,四川宜賓警方跨省辦理假酒案件,現場未查獲涉案假五糧液,卻扣押當事人159瓶總價值超百萬元的茅臺酒;后續當事人查驗時發現多瓶茅臺缺失、部分被開啟,辦案人員提及辦案KPI考核、賠償款按比例分成等內容,引發公眾對執法程序與涉案財物管理的關注。結合現行法律法規,就報道涉及的法律問題做客觀解讀。
涉案財物管理是執法辦案的剛性紅線,程序合規是當事人財產權益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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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押財物必須與案件關聯,無關財物應三日內退還
根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查封、扣押的財物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涉案物品,嚴禁超范圍扣押。本案以售賣假五糧液立案調查,若現場未查獲對應涉案酒水,直接扣押159瓶茅臺酒,公安機關需舉證該批酒水與假酒案件存在直接關聯;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并退還原主。
二、扣押財物負有法定妥善保管義務,損毀滅失需承擔責任
涉案財物管理嚴格執行“辦案與保管相分離”原則,需指定專門部門、專人集中保管,建立完整臺賬,嚴禁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挪用、損毀扣押物品。若報道中茅臺缺失、開瓶損耗的情況屬實,屬于未依法履行保管義務,相關責任人需承擔行政處分;若存在故意挪用、私分情形,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當事人有權就財產損失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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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罰沒款項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嚴禁與考核掛鉤、按比例分成
根據《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與治安管理處罰相關規定,所有罰沒收入、涉案賠償款項必須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嚴禁截留、私分、按比例返還,更不得與辦案KPI、經費保障掛鉤。若報道中賠償款轉入公安賬戶并按比例分給區縣的情況屬實,已違反財經管理與執法辦案的強制性規范,相關責任人將面臨行政處分。
四、民事賠償需遵循自愿原則,不得以追責為由強制施壓
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退賠,是當事人與受害方之間的自愿協商行為。偵查機關可以引導雙方調解,但不得強制家屬支付賠償款,更不能以追究刑事責任作為施壓手段。偵查階段以賠償金名義要求家屬轉款,不符合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要求。
周兆成律師提醒:打擊制售假酒犯罪是維護市場秩序的必要舉措,但執法行為必須全程在法治框架內運行。從財物扣押到款項處置,每一個環節都有明確的法律邊界。只有嚴守程序規范、保障當事人合法財產權益,才能既辦好案件,也守護好執法公信力。
金句:打擊犯罪不手軟,規范執法不越界,程序正義是執法公信力的壓艙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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