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南昌6月25日電 (記者秦海峰)記者23日從江西省人大獲悉,《江西省水域治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6年5月27日經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將“水域范圍內相關場所”納入適用范圍,實現“水岸共治”。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合理劃分水陸的治安管轄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水域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在重點水域建立健全聯防聯治機制,組織開展常態化聯合巡邏執法。毗鄰水域屬地政府應當開展水域治安聯防,互相通報水域治安情況。公安機關可以在復雜水域、重點場所設置水域警務室或者巡邏執勤站(點)。
船舶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治安案(事)件的責任,明確禁止“三無”船舶在本省水域停泊、航行、生產、作業。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鄉鎮自用船舶統一界定用途、登記備案、核定船名、標識管理,鄉鎮自用船舶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遮擋船名、標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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