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張某、袁某某走私、販賣毒品案——走私毒品數(shù)量大,系累犯、毒品再犯獲重刑
被告人張某與被告人袁某某均系吸毒人員,2022年,張某通過聊天軟件與美國毒販葉某某相識。2023年1月至2月期間,張某通過郵件寄遞的方式自葉某某處購買并走私冰毒約118克,走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毒品1500余克,販賣冰毒3克。袁某某明知系走私的毒品,仍提供他人的身份信息作為毒品郵件的收貨人,并負責收取郵件。被告人張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從重處罰,以走私、販賣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袁某某犯走私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本案被告人被判處重刑,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
2.桑某某(斯里蘭卡籍)走私毒品案——堅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2025年7月1日11時許,被告人桑某某將大麻煙包裹并藏匿于褲子口袋,欲乘坐航班自青島膠東國際機場攜帶出境。為逃避安檢,其將大麻煙轉移至手中攥握,被安檢人員當場查獲。經(jīng)稱重及檢驗,上述大麻煙凈重6.68克,檢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氫大麻酚成分。被告人桑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毒品管理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其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青島中院判決將其驅逐出境。近年來,青島地區(qū)涉外國人毒品犯罪時有發(fā)生,青島法院始終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一方面堅決打擊毒品犯罪,對那些抱有僥幸心理的毒品犯罪分子起到極大震懾作用,另一方面對情節(jié)較輕的案件,依法予以從寬處理,提升我國刑事司法公信力。
3.李某某販賣毒品案——依法從嚴懲處潛逃多年“零口供”毒品罪犯
2015年8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通過電話與肖某某(已判刑)聯(lián)系購買200克毒品,欲每克加價10元轉賣牟利。肖某某和王某某(已判刑)在廣州購買四袋毒品后,將毒品分裝在女式高跟拖鞋后跟內,并通過物流公司將含有毒品的女式高跟拖鞋郵寄到山東省萊西市。同年8月9日,肖某某、王某某乘車到達淄博高速路服務區(qū)后,李某某將二人接到萊西市并安排在趙某家暫住。同年8月12日10時許,李某某騎摩托車載肖某某到萊西市某物流公司取毒品時,肖某某被當場抓獲,李某某逃跑,后王某某在其暫住處被抓獲。公安機關現(xiàn)場從郵寄包裹中的女式高跟拖鞋后跟內查獲白色晶體四袋,重198克。經(jīng)鑒定,四包晶體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李某某潛逃多年且到案后拒不認罪,人民法院通過梳理在案證據(jù),鎖定其犯罪事實,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本案警示販毒分子不要心存僥幸,任何涉及毒品的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
4.王某某、石某某販賣毒品案——藥店員工在多次接到麻精藥品列入管制藥品通知后,仍非法販賣麻精藥品的,構成販賣毒品罪
2024年3月以來,被告人王某某在經(jīng)營某藥房期間雇傭被告人石某某在藥店內從事藥品銷售工作。自2024年5月以來,王某某、石某某先后多次接到通知,從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列入國家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為管制藥品,不允許未取得銷售許可及資質的經(jīng)營企業(yè)銷售。2024年7月5日21時許,王某某、石某某為獲利仍以一百元的價格將八盒右美沙芬片全部銷售給無處方、無相關疾病且多次超過正常用量購買的李某某等人。列入國家管制的麻精藥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管理、銷售、使用,本案二被告人作為擁有專業(yè)知識的藥店經(jīng)營者、店員,在多次收到相關藥品列入管制藥品的通知后,仍以牟利為目的,在藥品被列管后鋌而走險非法向有多次超額購藥情況的人出售精神藥品,且在交易中采取現(xiàn)金交易的方式逃避檢查。結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二被告人的行為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依法打擊醫(yī)藥從業(yè)人員違規(guī)販賣麻精藥品行為,堅決阻斷麻精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堅定決心。
5.張某某販賣毒品案——嚴懲依托咪酯電子煙犯罪,遏制新型毒品向青少年蔓延
2024年4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先后6次向李某1、李某、李某2(系未成年人)等人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共計9個,違法所得5050元,以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化身“黑手”的依托咪酯,俗稱“煙粉”“煙油”,通常被添加到普通卷煙中或者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零售店、娛樂場所等渠道銷售的電子煙油中,制成“上頭電子煙”,在青少年群體中濫用,社會危害性顯著上升。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嚴懲,充分體現(xiàn)了對毒品犯罪絕不姑息的態(tài)度,有力震懾了潛在違法者。同時,也提醒相關部門及未成年人家庭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管教,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引導,幫助其自覺抵制毒品誘惑。
6.張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種植罌粟獲刑
被告人張某某在因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后,又在自家院內種植罌粟28株,后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張某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除藥用、科研和科普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論出于何種目的,一律禁止種植。本案彰顯了對毒品原植物種植從嚴管控、源頭治理的鮮明態(tài)度。目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在農(nóng)村等偏遠地區(qū)多發(fā),部分村民因法律意識淡薄、禁毒意識不強等原因,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沒有清醒的認識,應引起高度重視。
7.王某某販賣、運輸毒品案——毒品數(shù)量的審查與認定
2024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個人QQ空間內發(fā)布毒品照片并在百度貼吧留言吸引買家,后吸毒人員轎某某通過QQ與王某某取得聯(lián)系,并向王某某求購冰毒。同年7月14日,王某某攜帶從他人處購買的1包冰毒,駕車從甘肅省金昌市出發(fā),于次日到達山東省青島市。后王某某與轎某某約定在青島市城陽區(qū)一洗浴中心見面。同年7月15日16時許,轎某某駕車至洗浴中心搭載王某某,在車上王某某將從金昌市攜帶至青島市的1包冰毒以3萬元的價格販賣給轎某某,冰毒重約24克。本案被告人當庭翻供,辯解其販賣冰毒數(shù)量為七八克,人民法院綜合全案證據(jù),認為該辯解無在案證據(jù)予以印證,且未作出合理解釋,對其當庭所提辯解不予采信,依法認定涉案冰毒數(shù)量為24克。
來源: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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