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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當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時,往往需要訴諸于執行異議之訴來解決。然而,執行異議之訴在訴訟主體、訴訟請求和裁判上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分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及執行分配方案之訴等等類型,相關問題復雜且多樣。本期,我們歸納總結了與執行異議之訴相關的法律問題,與各位讀者分享。
被執行人無權針對執行標的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閱讀提示:關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主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案外人和當事人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該條文中“當事人”是否包括被執行人,法條并未明確規定。《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了“被執行人異議之訴”,賦予被執行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那么,在現行法律制度下,當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法院裁定駁回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后,申請執行人能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以“當事人”身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呢?下面通過一則案例進行分析。
裁判要旨
執行程序系由申請執行人啟動,而對執行標的的執行異議系由案外人提出,故是否應予強制執行特定標的的爭議存在于申請執行人和案外人之間,與被執行人利益并無直接利害關系。退而言之,如果執行異議裁定駁回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則執行程序依法繼續進行,被執行人的利益現狀并未因執行異議裁定的內容發生變動。如果執行異議裁定支持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而中止執行,被執行人認為執行異議裁定作出中止執行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對執行標的的權屬認定錯誤,則視為其與案外人對特定執行標的的權屬存有爭議,被執行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另行起訴予以救濟。
案情簡介
一、在申請執行人瑞地公司與被執行人凱旋公司、第三人凱瑞大酒店合同糾紛一案中,案外人劉東向長沙中院提出的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
二、被執行人凱旋公司認為長沙中院的裁定超出法院執行異議應有的審查范圍,剝奪了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因此向長沙中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長沙中院撤銷執行異議裁定書,終止對案外人劉東的執行。長沙中院認為凱旋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無權對該裁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裁定不予受理凱旋公司的起訴。
三、凱旋公司上訴至湖南省高院,湖南省高院的觀點與長沙中院一致,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四、凱旋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凱旋公司的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執行人凱旋公司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編者注:現為第234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09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訴。
被執行人凱旋公司主張,長沙中院裁定的是駁回劉東的執行異議,而非裁定中止執行。因此,本案并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09條的規定,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凱旋公司屬于“當事人”,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最高法院認為,執行程序系由申請執行人啟動,而對執行標的的執行異議系由案外人提出,故是否應予強制執行特定標的的爭議存在于申請執行人和案外人之間,與被執行人利益并無直接利害關系。退而言之,如果執行異議裁定駁回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則執行程序依法繼續進行,凱旋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其利益現狀并未因執行異議裁定的內容發生變動。如果執行異議裁定支持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中止執行,則凱旋公司作為被執行人,該裁定內容亦無損于其利益。如果凱旋公司認為執行異議裁定作出中止執行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對執行標的的權屬認定錯誤,則視為其與案外人對特定執行標的的權屬存有爭議,凱旋公司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09條規定,另行起訴予以救濟。因此,執行異議裁定中的被執行人并非執行異議之訴的適格原告主體,凱旋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其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本案長沙中院的執行裁定,不符合執行異議之訴立案受理條件。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
一、當前法律制度下被執行人無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的規定,案外人、當事人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但對于條文所指“當事人”是否包括被執行人,該條并未明確規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只規定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也只規定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兩種案由。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309條明確規定:“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訴。”可見,在對被執行人是否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問題上,立法的觀點是統一延續的,即被執行人無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民訴法》第 234條所指的'當事人'不包括被執行人。
二、《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82條規定了被執行人異議之訴,這是對現有法律制度的突破。第82條規定:“執行依據為人民法院判決、調解書或者仲裁裁決、調解書,消滅或者妨礙申請執行人請求的事由發生在辯論終結后的,被執行人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前,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不予執行。執行依據為前款規定之外的法律文書,存在消滅或者妨 礙申請執行人請求的事由的,被執行人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前,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不予執行。存在多個異議事由的,被執行人應當在異議之訴中一并 主張。但是,被執行人能夠證明其未主張的事由發生在異議之訴法庭辯論終結后的除外。”
根據該“征求意見稿”可知,第一,被執行人在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下,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第二,執行異議之訴中的被告是申請執行人;第三,存在消滅或者妨害申請執行人請求的事由;第四,執行依據的種類不同,對存在消滅或者妨害申請執行人請求的事由發生時間的要求不同;第五,被執行人應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可見,被執行人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可以解決當通過法定程序確認被執行人的債務后,又發生了消滅或者妨害申請執行人請求的事由,若仍嚴格按照原執行依據予以執行則損害被執行人權利的問題。因此,賦予被執行人符合特定條件下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體現了法律對現實多變性的回應,也體現了對被執行人權利的保護。正式的《民事強制執行法》是否最終確認該規則,尚不可得知。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該規則,我們拭目以待。
三、被執行人與案外人之間關于執行標的的權屬爭議,不能在執行程序中解決,只能通過另案訴訟的方式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的規定,當前的執行異議之訴只能基于案外人對于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的異議而啟動。案外人執行異議獲得支持,表明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可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根據《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的相關規定,該權益通常為物權和受特殊保護的物權期待權。因此,一旦案外人異議獲得支持,表明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就執行標的可能存在權屬爭議。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執行債權金額時,案外人排除執行的異議將最終損害被執行人利益。但案外人與被執行人關于執行標的的權屬爭議,在案外人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背景下,無法通過執行程序或執行程序延伸的執行異議之訴程序解決,只能另案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以貫徹審執分離的基本原則。即便是《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也未賦予此種情形下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三百零七條 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訴。
《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八十二條 執行依據為人民法院判決、調解書或者仲裁裁決、調解書,消滅或者妨礙申請執行人請求的事由發生在辯論終結后 的,被執行人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前,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 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不予執行。 執行依據為前款規定之外的法律文書,存在消滅或者妨 礙申請執行人請求的事由的,被執行人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前,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不予執行。 存在多個異議事由的,被執行人應當在異議之訴中一并主張。但是,被執行人能夠證明其未主張的事由發生在異議之訴法庭辯論終結后的除外。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經審查認為,(一)關于原裁定適用法律是否錯誤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對此進行細化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不服或者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本案中,凱旋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系第184號執行裁定中的被執行人。凱旋公司申請再審認為,第184號執行裁定將其列為被執行人,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當事人,可以提起本案執行異議之訴。對此,本院認為,執行程序系由申請執行人啟動,而對執行標的的執行異議系由案外人提出,故是否應予強制執行特定標的的爭議存在于申請執行人和案外人之間,與被執行人利益并無直接利害關系。退而言之,如果執行異議裁定駁回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則執行程序依法繼續進行,凱旋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其利益現狀并未因執行異議裁定的內容發生變動。如果執行異議裁定支持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中止執行,則凱旋公司作為被執行人,該裁定內容亦無損于其利益。如果凱旋公司認為執行異議裁定作出中止執行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對執行標的的權屬認定錯誤,則視為其與案外人對特定執行標的的權屬存有爭議,凱旋公司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另行起訴予以救濟。故執行異議裁定中的被執行人并非執行異議之訴的適格原告主體,凱旋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其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第184號執行裁定,不符合執行異議之訴立案受理條件。凱旋公司關于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二)關于原裁定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剝奪凱旋公司辯論權利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九十一條關于“原審開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不允許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的、應當開庭審理而未開庭審理的、違反法律規定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其他情形。”的規定,原審法院并未立案受理凱旋公司的起訴,本案并未進入實體審理程序,不存在剝奪凱旋公司辯論權利的情形。故凱旋公司關于原裁定剝奪其辯論權利的申請再審理由,同樣不能成立。
案件來源
廣東凱旋世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與湖南瑞地投資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湖南瑞地投資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凱瑞大酒店、劉東執行異議之訴【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444號】
我們也檢索出其他支持被執行人無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例,下面列出法院的裁判觀點部分,以供讀者參考。
案例一:郭健儀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執行異議之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6民終5724號】
本案是上訴人郭健儀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對(2015)佛順法執異字第97號執行裁定不服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案外人針對執行標的提出實體異議以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作案外人異議處理并作出相關的裁定,案外人以及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的,才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后并無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本案中,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主體是郭健儀,其作為被執行人,并不具備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主體資格。因此,本案不屬于執行異議之訴受理范圍,應當駁回郭健儀的起訴。
案例二:劉益成與洋浦東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異議糾紛【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瓊民再34號】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是東泰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根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案外人、當事人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但對于條文所指“當事人”是否包括被執行人,該條并未明確規定。但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只規定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亦只規定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兩種案由,且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百零九條明確規定:“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訴。”由此可見,在對被執行人是否有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問題上,立法的觀點是統一延續的,即被執行人無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指的“當事人”不包括被執行人。
案例三:湛江市赤坎振興物資供銷部、林程等與湛江市人民政府等執行異議之訴【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法院(2017)粵0802民初111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頒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我國執行異議之訴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本案中,執行異議之訴申請人振興供銷部、林程因不服申請執行人肖遠與被執行人湛深公司、振興供銷部、林程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異議裁定而提起的訴訟,振興供銷部、林程既不是該執行案件的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也不是對分配方案有異議,而是該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因此,振興供銷部、林程既無權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或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亦無權提出“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故振興供銷部、林程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屬主體不適格,本院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 資深商事律師
專業領域:商事訴訟 | 公司合規與股東間爭議 | 金融與執行 | 刑事辯護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本期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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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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