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法院報》報道,日前,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網約車司機不服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引起的行政訴訟案,判決駁回網約車司機李某的訴訟請求。
表面看,該案爭議焦點是“5分鐘”與“3分鐘”的時間差——平臺要求司機原地等待乘客5分鐘,而交管部門對嚴格管理路段設定的臨時停車合理駛離時間為3分鐘。司機李某等待乘客超過3分鐘未駛離,被監控抓拍,構成違法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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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李某遵守平臺規則被罰是事出有因,但問題在于,商業平臺的服務規則不能成為豁免行政違法的正當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賦予了交管部門依據道路和交通流量采取管理措施的權力。
本案中,案涉路段屬于嚴格管理路段,“全路段禁停”標志清晰醒目,交管部門也已對抓拍行為依法予以公告,任何車輛在泊位外停車均屬于違法。平臺要求司機等候5分鐘,本質上是提升乘客體驗、降低訂單取消率的商業策略,不能凌駕于法律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強制性規定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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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肯定的是,法院并未簡單否定平臺規則,而是理性審視了執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交管部門給予3分鐘駛離時間,既考慮了臨時停車的客觀需要,也兼顧了嚴管路段對通行效率與安全的高要求。而平臺規定的5分鐘等待期,明顯超出法定合理區間。兩相比較,執法尺度更為審慎。法院確認該處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無疑契合基本法治邏輯。
更深一層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道路通行效率與公共安全”。嚴管路段的設置,正是為了在流量大、違停風險高的區域確保暢通、減少隱患。如果允許商業平臺內部規則突破法律底線,大量網約車在嚴管路段長時間違停候客,勢必加劇擁堵、增加事故風險,最終損害全體交通參與者的共同利益,司法必須守住這道底線。
當然,網約車司機的困境真實存在——平臺規則要求等待,交通法規禁止長停,司機左右為難。但解決路徑不應是讓司機以違法為代價遷就平臺規則,而是平臺主動對接法律,優化算法與服務流程。比如對乘客上車點優選合法停車區或臨時停靠泊位;嚴管路段縮短或取消強制等待時長,用技術手段引導司機在安全區域停靠。交通管理部門亦可在條件允許地段合理規劃網約車專用臨時停靠點,實現秩序與便民雙贏。
本案確立的“交通秩序優先于商業便利”的司法導向,具有重要示范意義。它昭示我們:在法治社會中,任何商業創新、任何善意策略,都應循法而行。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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