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十多年后,張愛平被以“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辭退,其狀告山西省高速公路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太原支隊,要求支付違法辭退賠償金。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張愛平入職后從事保潔崗位,雙方多次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因此,被告終止合同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7月1日,張愛平向澎湃新聞稱,其和丈夫應聘門衛被招錄,最初并未簽訂合同。兩三年后,工作人員進場,其工作職責增加保潔內容。雖然合同簽的是保潔工,但其實際工作職責一直包含保安、保潔,夫妻倆吃、住在門衛室。
7月4日,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原太原交通運輸執法局晉源區分局負責人智先生證實,張愛平合同簽的是保潔工,但職責確實包含門衛工作。夫妻倆沒有(專門的)休息日,兩人輪流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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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張愛平回到曾工作過的場所,坐在門衛室門口 本文圖片均為 澎湃新聞記者 段彥超 拍攝
張愛平強調,其丈夫合同里是“門衛”,簽的也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這明顯與事實不符,實際工作已經超出了合同約定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張愛平不服判決并上訴,該案二審7月6日將在太原市中級法院開庭。
工作16年被辭退,申請賠償金未獲支持
據太原市小店區法院2026年3月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張愛平訴稱,2009年2月,其入職被告山西省高速公路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太原支隊任保安一職。 其間,雙方曾簽訂過勞動合同,原件在被告處,被告未給原告繳納過社會保險。
2025年8月26日,被告口頭告知原告9月份不必再來上班。原告認為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按被辭前工資3600元/每月計算。
被告辯稱,被告系財政全額撥款的執法機構,編制外用工有嚴格的人數、經費、崗位等限制。被告的前身山西省交通征費稽查局、山西省交通運輸執法局分別就編外用工下發 《關于全省交通征稽系統編制外勞動用工安置的指導意見》〔2009〕84號、《關于規范交通執法系統編制外勞動用工管理的補充意見》〔2013〕92號文件,要求全系統編外用工工勤崗位統一按非全日制用工。原告接受且曾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書》(非全日制用工)。
被告答辯稱,雙方系非全日制用工關系且原告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原告訴訟請求既無程序基礎,亦無實體依據。
判決書顯示,庭審中, 原告陳述其于2009年2月入職,工作時間不固定,其工作時間為全天候,住在單位門房,從事保安、保潔等工作。
判決書提到,雙方簽訂多份勞動合同。不過,判決書只體現了兩份:2012年12月31日,雙方簽訂合同。期限為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約定原告擔任保潔。2020年11月1日,雙方簽訂合同,約定原告擔任保潔。“乙方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甲方按小時計酬為乙方支付工資”。甲方支付的小時工資中已包含其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甲乙雙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判決書顯示,庭審中, 原告陳述其于2009年2月入職,工作時間不固定,其工作時間為全天候,住在單位門房,從事保安、保潔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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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愛平夫婦工作的場所
澎湃新聞注意到,雙方所簽合同勞動書(非全日制用工適用)多項內容空白。在“勞動報酬”章節,乙方的標準小時工資也為空白。
不過,判決書最終認定,雙方多次簽訂《勞動合同書(非全日制用工適用)》,合同中對原告工作時間以及工資計算標準均作了明確約定。由此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的用工形式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被告與原告終止勞動合同不屬于違法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用工情況成焦點,二審將開庭
“十多年來,雖然我家就在附近,但我和丈夫吃、住在門衛室。現在被辭退,心里很不好受。”7月1日,張愛平對澎湃新聞說。
澎湃新聞注意到,一審中,被告提供的《山西省交通運輸執法局文件晉交執法發(2013)92號〈關于規范交通執法系統編制外勞動用工管理的補充意見〉》要求,非全日制勞動??僅限于季節性??的臨時崗位。
張愛平稱,她和丈夫2009年入職時,是以門衛崗被招錄,工作地點在被告位于晉源區姚村鎮田村的場地,兩個人每月工資共1600元。兩三年后,因有工作人員進場,其工作職責增添保潔內容,工資增加600元,兩人每月共2200元。這些年來,她和丈夫多次漲工資。在被辭退前,她的月工資為3600元每月。
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她曾和單位簽過合同,約定崗位是“食堂廚師”。然而,門衛、保潔的活,她仍一直在干,且工資未調整。后來,單位招了專門廚師,她才不再負責廚師工作,只做門衛、保潔工作。門衛工作,丈夫和她共同負責,保潔則以她為主。
張愛平說,2023年10月,工作人員撤往清徐縣,她和丈夫隨隊被調過去,丈夫仍是門衛,她則作為保潔一直干到被辭退。丈夫目前仍然在崗。
張愛平稱,原場地門衛崗一直都是兩個人,其和丈夫2009年任職以前是這樣,他們被辭退后,現在該門衛崗仍然是兩個人輪崗,“不可能不讓別人休息、換一下班吧”?
7月1日,在原場地值班的門衛告訴澎湃新聞,雖然工作人員已撤場,但這里仍有一些國有資產和檔案之類,需要看守。門衛室是一室一廳,兩個門衛商量好,每月各值班半個月。值班時吃、住都在門衛室。
張愛平丈夫也多次和被告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約定崗位是門衛。合同約定也是“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張愛平稱,作為門衛,這明顯不符合實際,可見所謂合同約定內容并非工作事實。
張愛平介紹,2009年至2017年工資一直是現金發放工資,2017年后改為轉賬。其提供的銀行卡流水顯示,工資按月支付,支付主體有三個,分別為??省太原交通運輸執法局晉源區分局???省太原運輸交通執法局?山西省高速公路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太原支隊(曾用名“??省太原運輸交通執法局” ),因單位合并變成后來單位的名稱,該三個主體均系一個單位?
7月4日,原太原交通運輸執法局晉源區分局負責人智先生告訴澎湃新聞,張愛平夫妻確實是以門衛崗招進去的。一直是二人負責老場地的門衛工作,沒有休息日。同時,張愛平還負責保潔,打掃院落、樓道、衛生間、會議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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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一廳的門衛室,因為負責門衛工作,張愛平夫婦十多年吃住在這里
為何會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對此,智先生未予解釋。
《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張愛平表示,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實際用工情況,根據勞動合同簡單認定“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其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斷用工性質的關鍵在于實際履行。當合同約定與實際履行嚴重不符時,應以實際履行情況為準”。
7月6日,該案二審將在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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