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24年4月21日,原告張某(文中涉及姓名均為化名)在朋友家中娛樂時,與同在此地玩耍的被告李某產生言語爭執,后發展成為互毆,此次毆斗造成原告頭部、左大腿軟組織損傷。原告報警之后被120接送到當地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為輕微傷,被告受到4日行政拘留處罰。當地派出所委派社區調解員對原被告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主持調解,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所有經濟損失16018元,調解員則根據原告的受傷程度,按照法律合理計算之后認為賠償金額可為13000元整,但被告只愿意賠償3000元。社區調解員曾兩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后派出所又自行組織調解四次,但由于這10000元的賠償差距導致雙方始終無法達成和解,遂建議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過程:珙縣法院特邀調解員在仔細查閱卷宗后,先向張某打電話了解情況,張某認為調解就是在浪費時間,經過社區和派出所的多次調解無果之后,已經對調解失去信心。特邀調解員耐心向張某分析了對此案調解處理優于開庭審理的原因,張某聽懂之后深覺有理,遂同意再一次調解處理此糾紛。
在與張某溝通成功之后,特邀調解員又立即聯系了被告李某。首先告知李某其動手行為的違法性,按照法律規定理應支付賠償款,同時告知了本案訴訟風險。李某思考良久之后,終于同意與張某訴前調解。
當事雙方到法院后,特邀調解員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闡明案件情況,并佐以法律釋明。經過多輪融合“情、理、法”的調解,雙方終于從各執一詞到各退一步,最終達成了一致調解意見。
調解結果:由李某一次性賠償張某各種費用合計7000元;張某承擔案件受理費25元。調解協議書簽訂之后,李某當即在調解室向張某支付了7000元賠償款。
珙縣法院堅持踐行為民服務的宗旨,以群眾需求為導向,致力于為群眾提供便利化訴訟服務和多元糾紛解決服務,訴前調解工作“抓前端”“治未病”,既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營造和諧的社會氛圍,促進社會安定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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