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鼓勵科技企業發展,對于卡脖子行業上市還有綠色通道,但院士主導的公司卻上市失敗了。
院士是甲公司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申請上市前甲公司兩輪融資20多億元,拿到20多家機構的融資,估值超過60億元,但科創板上市卻被否了。
上市失敗的原因與院士身兼兩職,而且花1塊錢獲得40%股權有關。
一、甲公司成立之初
2011年甲公司成立時只有兩個股東,公司注冊資本1億元,中科院下屬研究所用專利出資5000萬元,地方國資出現金5000萬元,雙方各持股50%。
當時由院士擔任研究所所長,雖然院士沒有在甲公司持股,但院士出任甲公司的董事長。
除了甲公司以外,研究所還在另一家乙公司持股15%,而乙公司的大股東B公司持股85%。
院士在乙公司也不持股,但院士在乙公司擔任副董事長。
也就是甲乙兩家公司都有研究所持股,而院士在兩家公司分別擔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如果沒有后面的其他操作,研究所作為股東派院士任董事長或董副董事長是比較正常的安排。
2013年新規出臺,黨政領導干部不能在企業兼職,意味著院士的兼職不再符合規定。
院士要保留兩家公司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職務,就要辭去研究所所長職務,改為擔任研究所的課題組長。
在院士辭任所長的同時,甲公司的另一個股東地方國資在此時退出了。
地方國資投資5000萬元,兩年后以5900萬元價格把股權賣給C公司,兩年獲得18%收益,年均收益9%,看起來比較正常。
而新進接手股權的C公司,后來搞一系列大動作,容易讓人有其他聯想。
二、院士獲贈大額股權
C公司花5900萬元接盤國資股權后,把56.5%股權都給了院士,院士成為甲公司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一步,打算整合甲乙兩家公司上市
甲公司和乙公司背后都有一個共同的股東是研究所,而院士雖然在兩家公司都不持股,但他在兩家公司分別擔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兩家公司決定整合后,用乙公司來上市。
你覺得是誰主導兩家公司的合并呢?
第二步,新股東增資2.5億元,稀釋研究所的股權
在打算整合兩家公司進乙公司上市的同時,新股東C公司決定對甲公司增資2.5億元,完成后研究所在甲公司的股權比例稀釋至19.51%。
可是,既然打算把甲公司并入乙公司上市,為什么C公司還會對甲公司增資、而不是對乙公司增資呢?
第三步,研究所退出
大股東C公司才增資完成3個月,研究所就決定退出了,研究所把全部股權以8000萬元價格賣給B公司,而B公司與研究所都是乙公司的股東。
研究所用專利作價5000萬元投入,四年后以8000萬元賣出,年平均收益超過10%,看起來比較正常。
但是,既然打算把甲公司整合進乙公司上市,研究所又是兩家公司的股東,為何在此時退出呢?
第四步,兩家公司終止合并,免費送股權
在研究所剛退出甲公司的當月,兩家公司就決定終止合并,乙公司大股東B公司把剛花8000萬元從研究所手上購買來的股權送給C公司作為補償,并設五年的結算期。
(1)如果甲公司發展順利,在五年內上市或者C公司退出的,C公司向B公司支付4000萬元。
(2)如果甲公司發展沒那么順利,五年內不符合第1種情況的,C公司向B公司支付2000萬元。
(3)如果甲公司發展不下去,五年內解散的,C公司不需要向B公司付錢。
也就是說,B公司花8000萬元從研究所手上收購股權后,直接送給C公司,五年后再決定C公司是否需要向B公司付錢,如果C公司需要付錢額度在0元至4000萬元之間。
這B公司也太好了,而且當時就把股權給了C公司,五年后才決定要不要收錢,你遇到過這樣的好事嗎?
第五步,免費給院士送大額股權
2016年,甲公司100%股權都歸C公司所有了,而C公司更大方,準備把大半的股權都給院士。
從B公司手上拿到股權的下一個月,C公司轉手就把40%股權以1元價格給了院士。
如果按照研究所退出的價格4.1億元估值計算,40%股權的價值是16400萬元。
如果說前面B公司給C公司送8000萬股權還設有條件,現在C公司把16400萬元股權送給院士則沒有任何條件,這C公司也太大方了吧。
這還沒完,C公司還打算給院士第二筆股權,C公司與院士約定:
在C公司不提供進一步資金支持的情況下,如果三年內(就是2019年9月30日前)甲公司整體估值能達到15 億元,C公司再給院士15%~20%的股權。
后果甲公司在2018年5月準備A輪融資,并搭建紅籌架構準備去境外上市,投前估值達到4億美元,已超過15億元。
所以C公司又把16.48%股權以凈資產價格5700萬元轉給院士,按照當時6.4匯率計算,4億美元*6.4=25.6億美元*16.48%=4.22億元。
也就是C公司第二次又把價值3.65億元(4.22-0.57)的股權送給院士。
至此,院士共獲得56.48%的股權,C公司還把3.33%股權按照凈資產價格給了律師,C公司自己保留40.19%股權。
而研究所,在2018年6月甲公司取得新融資的同時,退出另一家乙公司15%的股權。
第六步,籌備科創板上市
2020年,甲公司決定拆除境外架構回科創板上市,還花了2000萬元請顧問公司拆除境外架構。
而A股上市審核是比較嚴格的,院士作為甲公司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從C公司獲得56.48%股權,其中有19.51%股權是B公司從研究所手上收購后給C公司的。按照B公司與C公司的約定,五年后才確定C公司是不是要向B公司付錢,此時還沒到五年。
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要求股份權屬清晰。
如果不結算與B公司的關系,就可能因為院士的股份權屬不清晰而影響公司上市。
為了不影響甲公司上市,院士在2020年向B公司支付4000萬元,結清B公司把股權給C公司的事宜。與此同時,院士也卸任乙公司副董事長職務。
從后來的結果看,本來只需要向B公司支付2000萬元的,而院士為了不影響公司上市寧愿多付2000萬元,可是最后還是上市失敗了。
三、甲公司科創板上市被否
甲公司在2021年申請科創板上市,被問詢:
(1)將大部分股權對院士進行股權激勵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損害其他股東利益。
他們回復,C公司作為財務投資人,不是產業投資人,缺乏專業化運作能力,希望通過股權激勵留住院士,而高比例的股權激勵符合C公司的投資風格。
C公司共投入3.09億元,把部分股權給院士和律師后收回約7000萬元,C公司的總成本是2.4億元。
按照目標估值15億元計算,C公司保留40.19%股權的價值約為6億元,自己覺得投資收益較為可觀。
(2)乙公司、B公司與院士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代持股,是否為規避國有資產轉讓等要求或為規避中科院任職人員科技成果轉化、對外投資等要求,是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情形等,程序是否合法合規,院士是否需履行回避程序。
他們回復,院士在2013已經不擔任所長,2016年才成為甲公司的股東,就是股權轉讓不需要回避?
被問詢后找中科院人事局出具說明,院士的兼職按規定由研究所按照規定管理。而研究所已出具情況說明,院士的兼職和持股已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從評估價值看未發現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中國科學院條件保障與財務局也出具了復函確認。
(3)第一次上會被問,對照院士獲得股權的過程及收益,說明研究所轉讓股權是否作價公允、是否存在轉讓價值被嚴重低估并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情形。
研究所賣股權履行的決策和審批備案程序院士是否參與決策,是否符合國有股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第一次上會被暫緩了。
(4)第二次上會被否,否決的直接原因是技術獨立性存疑
甲公司與研究所簽訂合作研發項目相關協議,年采購金額高達4600萬元。
而院士一邊作為研究所經辦人或項目負責人,另一邊又是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合作方項目直接負責人,被問是否按規定履行回避程序,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如何確保相關交易事項公平及交易價格公允,相關交易是否需比照關聯交易披露。
注:就是甲方乙方都是同一個負責人或代表人。
他們回復,合作研發協議主要在2016年以后簽署,此時院士僅擔任研究所的課題組長,也不持有研究所的任何股權。研究所內部需要履行審批等決策程序,并非院士個人所能決策,院士僅作為具體項目負責人在合作協議上簽字。
2016 年7月之后研究所已經不是甲公司的股東,不再認定為關聯方。
可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公司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要求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
(5)第二次上會繼續關注院士免費獲得大額股權問題
被否的文件提到,審核中心還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是國有股權喪失控股地位的股權轉讓是否合法合規以及院士以一元對價受讓股權的合理性。
二是甲公司與研究所的交易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中科院內部規定,交易價格是否公允,相關交易是否需比照關聯交易披露。
甲公司最終上市失敗了。
雖然院士一開始用1塊錢獲得40%的股權,但后來為了上市院士前后共投入近一億元,上市前持股22.76%。
與其他公司創始人相比,院士的投入也不算低,但由于院士的部分股權間接來自于他所任職的研究所,很容易讓人有其他聯想。
他們采用了繞路方案,當時應該也是請律師設計的,也給了律師股權。但平時的律師,如果不專門研究上市規則和案例,是很少會注意與上市相關問題的。
而上市服務律師在上市前才進入,只能部分查漏補缺,但有些以前發生的問題可能已經無法改變了。
比如院士在2020年向C公司支付4000萬元,可能就是上市服務律師進入后處理的。
但院士在2016年用1塊錢獲得40%股權,而且部分股權間接來自于研究所的問題,上市服務律師進來之后也改不了了。
申請上市時,財務問題查三年,股權問題查終身,如果前期做錯了,后期補救的難度很大。
像甲公司這樣的問題,如果下次還想上市應該怎么改呢?
最好的辦法是不要犯這樣的錯誤,比如科學家兼職創業的,千萬不要接手來自于自己工作事業單位的股權,直接或間接都不可以。
我在另一篇文章里介紹了:科學家兼職創業的三種持股方案。
本文作者,股權律師盧慶華,結合上市規則做股權設計,為上市前的公司提供股權問題排查和優化服務。
工作超過20年,出版兩本書《股權進階》和《公司控制權》。曾幫百億營收企業解決股權問題,他們找了清華、北大、人大、政法等專家+紅圈所律師,打多場官司沒解決后找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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