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劉某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犯盜竊罪一案一審辯護人。辯護人通過會見被告人劉某并查閱本案卷宗情況,對本案事實有詳細了解,現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懇請法庭予以充分考量并采納。
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構成盜竊罪的定性不持異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的罪名及查明的基本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被告人劉某本人對其實施盜竊變壓器的行為亦供認不諱,自愿接受法律的懲處,辯護人對該事實沒有異議。
二、被告人劉某具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懇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充分體現
(一)本案存在銷贓價顯著低于價格認定數額的情形,應作為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在被告人劉某涉嫌的四起犯罪事實中,其中2021年12月盜竊的兩臺變壓器銅線出售價格8758元,而變壓器認定價格20053元;2025年1月盜竊的一臺變壓器銅線出售價格7021元,而變壓器認定價格9392元,就以上查證銷贓數額的兩起中,變壓器銷贓所得顯著偏低,與價格認定數額存在一定差距。
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司法裁判規則,盜竊數額原則上以價格認定結論為準,但實際銷贓數額更能反映被告人行為的實際獲利與社會危害程度,被告人劉某未通過盜竊行為獲取與鑒定價值匹配的非法收益,其行為給自身帶來的不法利益相對微薄,,實際社會危害后果與“全額占有鑒定價值財物”的盜竊情形存在明顯區別。希望法庭在量刑結合其實際獲利對予以從輕處罰。
(二)被告人劉某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首先,劉某盜竊變壓器后,僅能拆解變賣廢舊金屬獲取收益,并非以完整占有變壓器使用價值、獲取全額市場價值為目的,其主觀上追求的非法利益較小,與以倒賣牟利、完整侵占財物價值的盜竊行為人相比,主觀惡性程度明顯更低,量刑時應體現差別化從寬。
其次,其犯罪手段原始,印證了法律意識極度淡薄,雖然系多起犯罪,但并非有組織、有預謀的職業盜竊慣犯,僅是因家庭經濟極端困難、法律認知缺失實施犯罪,再犯風險與人身危險性較低,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教育、感化、挽救”的從寬適用情形。
(三)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始終積極配合偵查機關的調查工作,毫無隱瞞地交代了自己盜竊變壓器的時間、地點、數量及銷贓等全部細節,對案件的快速偵破和固定證據起到了關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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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專注侵犯財產類案件辯護)
(四)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深刻,依法可從寬處理
案發后,被告人劉某能主動、如實、全面地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行為體現了真誠的悔罪態度,不僅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訴訟效率,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定。懇請法庭依據認罪認罰從寬的法律規定,對其予以從寬處罰。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較低
被告人劉某此前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一貫表現良好,本次系初次觸犯法律。其走上犯罪道路,并非好逸惡勞、蓄意破壞社會秩序,而是因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在巨大的經濟壓力和精神打擊下,一時糊涂、法律意識淡薄所致。其行為雖觸犯刑律,但與慣犯、累犯及以盜竊為常業的犯罪分子存在本質區別,主觀惡性和社會危險性相對較小。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初犯、偶犯應依法從寬處理。
(六)被告人劉某家庭情況極其特殊,遭遇重大變故,量刑時應體現司法人文關懷
本案量刑應充分考量被告人特殊的家庭背景。被告人劉某家中長子不幸離世,這一沉重打擊使其精神遭受巨大創傷。同時,家庭經濟來源因此中斷,上有老人需贍養,下有家人需照料,經濟負擔極其沉重。其本次盜竊行為,根源在于生活所迫,而非貪圖享樂。對其判處過重刑罰,不僅不利于其改造,更可能導致其本已破碎的家庭徹底陷入絕境。司法并非冰冷的法條適用,亦應飽含溫度與人文關懷。懇請法庭在量刑時,充分考慮其家庭的實際困難,給予其改過自新、回歸家庭、承擔家庭責任的機會。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雖已構成盜竊罪,但具有多重法定及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懇請法庭綜合全案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被告人劉某予以最大限度的從輕處罰,給讓其回歸社會、支撐家庭。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
辯護人: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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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以法理賦能實務)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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