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工作倫理守則(第二版)》(以下簡稱本《守則》)和《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注冊標準》(第二版)由中國心理學會授權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在《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工作倫理守則》(第一版,2007)和《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注冊標準》(第一版,2007)基礎上修訂。
制定本《守則》旨在揭示臨床與咨詢心理學服務工作具有教育性、科學性與專業性,促使心理師、尋求專業服務者以及廣大民眾了解本領域專業倫理的核心理念和專業責任,以保證和提升專業服務的水準,保障尋求專業服務者和心理師的權益,提升民眾心理健康水平,促進和諧社會發展。本《守則》亦為本學會臨床與咨詢心理學注冊心理師的專業倫理規范以及處理有關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專業倫理投訴的工作基礎和主要依據。
總則
善行:心理師的工作是使尋求專業服務者從其專業服務中獲益。心理師應保障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權利,努力使其得到適當的服務并避免傷害。
責任:心理師在工作中應保持其服務的專業水準,認清自己的專業、倫理及法律責任,維護專業信譽,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誠信:心理師在工作中應做到誠實守信,在臨床實踐、研究及發表、教學工作以及各類媒體的宣傳推廣中保持真實性。
公正:心理師應公平、公正地對待與自己專業相關的工作及人員,采取謹慎的態度防止自己潛在的偏見、能力局限、技術限制等導致的不適當行為。
尊重:心理師應尊重每位尋求專業服務者,尊重其隱私權、保密性和自我決定的權利。
1 專業關系
心理師應按照專業的倫理規范與尋求專業服務者建立良好的專業工作關系。這種工作關系應以促進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成長和發展、從而增進其利益和福祉為目的。
1.1 心理師應公正地對待尋求專業服務者,不得因其年齡、性別、種族、性取向、宗教信仰和政治立場、文化水平、身體狀況、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歧視對方。
1.2 心理師應充分尊重和維護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權利,促進其福祉。心理師應當避免傷害尋求專業服務者、學生或研究被試。如果傷害可避免或可預見,心理師應在對方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盡可能避免,或將傷害最小化;如果傷害不可避免或無法預見,心理師應盡力使傷害程度降至最低,或在事后設法補救。
1.3 心理師應依照當地政府要求或本單位規定恰當地收取專業服務費用。心理師在進入專業工作關系之前,要向尋求專業服務者清楚地介紹和解釋其服務收費情況。
1.4 心理師不得以收受實物、獲得勞務服務或其他方式作為其專業服務的回報,以防止引發沖突、剝削、破壞專業關系等潛在危險。
1.5 心理師須尊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文化多元性。心理師應充分覺察自己的價值觀,及其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可能影響,并尊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價值觀,避免將自己的價值觀強加給尋求專業服務者或替其做重要決定。
1.6 心理師應清楚地認識其自身所處位置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潛在影響,不得利用尋求專業服務者對自己的信任或依賴剝削對方、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利益。
1.7 心理師要清楚地了解多重關系(例如與尋求專業服務者發展家庭、社交、經濟、商業或其他密切的個人關系)對專業判斷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及損害尋求專業服務者福祉的潛在危險,盡可能避免與尋求專業服務者發生多重關系。在多重關系不可避免時,應采取專業措施預防可能的不利影響,例如簽署知情同意書、告知多重關系可能的風險、尋求專業督導、做好相關記錄,以確保多重關系不會影響自己的專業判斷,并且不會對尋求專業服務者造成危害。
1.8 心理師不得與當前尋求專業服務者或其家庭成員發生任何形式的性或親密關系,包括當面和通過電子媒介進行的性或親密溝通與交往。心理師不得給與自己有過性或親密關系者做心理咨詢或心理治療。一旦關系超越了專業界限(例如開始性和親密關系),應立即采取適當措施(例如尋求督導或同行建議),并終止專業關系。
1.9 心理師在與尋求專業服務者結束心理咨詢或治療關系后至少三年內,不得與該尋求專業服務者或其家庭成員發生任何形式的性或親密關系,包括當面和通過電子媒介進行的性或親密的溝通與交往。三年后如果發展此類關系,要仔細考察該關系的性質,確保此關系不存在任何剝削、控制和利用的可能性,同時要有可查證的書面記錄。
1.10 當心理師和尋求專業服務者存在除了性或親密關系以外的其他非專業關系,如果可能對尋求專業服務者造成傷害,心理師應當避免與其建立專業關系。例如,因無法保持客觀、中立,心理師不得與自己的朋友和親人建立專業關系。
1.11 心理師不得隨意中斷心理咨詢與治療工作。心理師出差、休假或臨時離開工作地點外出時,要盡早向尋求專業服務者說明,并適當安排已經開始的心理咨詢或治療工作。
1.12 心理師認為自己的專業能力不能勝任為尋求專業服務者提供專業服務,或不適合與尋求專業服務者維持專業關系時,應在和督導或同行討論后,向尋求專業服務者明確說明,并本著負責的態度將其轉介給合適的專業人士或機構,同時書面記錄轉介情況。
1.13 當尋求專業服務者在心理咨詢與治療中無法獲益,心理師應終止這種專業關系。若受到尋求專業服務者或相關人士的威脅或傷害,或尋求專業服務者拒絕按協議支付專業服務費用,心理師可以終止專業服務關系。
1.14 本專業領域內,不同理論學派的心理師應相互了解、相互尊重。心理師開始服務時,如知曉尋求專業服務者已經與其他同行建立了專業服務關系,而且目前沒有終止或者轉介時,應建議尋求專業服務者繼續在同行處尋求幫助。
1.15 心理師與心理健康服務領域同行(包括精神科醫師/護士、社會工作者等)的交流和合作會影響對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服務質量。心理師應與相關同行建立積極的工作關系和溝通渠道,以保障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福祉。
1.16 在機構中從事心理咨詢與治療的心理師未經機構允許,不得將自己在該機構中的尋求專業服務者轉介為個人接診的來訪者。
1.17 心理師將尋求專業服務者轉介至其他專業人士或機構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得向第三方支付與轉介相關的任何費用。
1.18 心理師應清楚了解尋求專業服務者贈送禮物對專業關系的影響。心理師在決定是否收取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禮物時需考慮以下因素:專業關系、文化習俗、禮物的金錢價值、贈送禮物的動機以及心理師決定接受或拒絕禮物的動機。
2 知情同意
尋求專業服務者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開始或維持一段專業關系,且有權充分了解關于專業工作的過程和心理師的專業資質及理論取向。
2.1 心理師應確保尋求專業服務者了解自己與尋求專業服務者雙方的權利、責任,明確介紹收費設置,告知尋求專業服務者享有的保密權利、保密例外情況以及保密界限。心理師應認真記錄評估、咨詢或治療過程中有關知情同意的討論過程。
2.2 心理師應知曉,尋求專業服務者有權了解下列相關事項:(1)心理師的資質、所獲認證、工作經驗以及專業工作理論取向;(2)專業服務的作用;(3)專業服務的目標;(4)專業服務所采用的理論和技術;(5)專業服務的過程和局限;(6)專業服務可能帶來的好處和風險;(7)心理測量與評估的意義,以及測驗和結果報告的用途。
2.3 在與被強制要求接受專業服務人員工作時,心理師應當在專業工作開始時與其討論保密原則的強制界限及相關依據。
2.4 當尋求專業服務者同時接受其他心理健康服務領域專業工作者的服務時,心理師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征得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同意后,聯系其他心理健康服務領域專業工作者并與他們進行溝通,以更好地為尋求專業服務者提供服務。
2.5 只有在得到尋求專業服務者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心理師才能對心理咨詢或治療過程錄音、錄像或進行教學演示。
3 隱私權和保密性
心理師有責任保護尋求專業服務者的隱私權,同時明確認識到隱私權在內容和范圍上受到國家法律和專業倫理規范的保護和約束。
3.1 在專業服務開始時,心理師有責任向尋求專業服務者說明工作的保密原則及其應用的限度、保密例外情況并簽署知情同意書。
3.2 心理師應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則的應用有其限度,下列情況為保密原則的例外:(1)心理師發現尋求專業服務者有傷害自身或他人的嚴重危險;(2)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等受到性侵犯或虐待;(3)法律規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況。
3.3 遇到3.2(1)和(2)的情況,心理師有責任向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合法監護人、可確認的潛在受害者或相關部門預警;遇到3.2(3)的情況,心理師有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并按照最低限度原則披露有關信息,但須要求法庭及相關人員出示合法的正式文書,并要求他們注意專業服務相關信息的披露范圍。
3.4 心理師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專業倫理規范在嚴格保密的前提下創建、使用、保存、傳遞和處理專業工作相關信息(如個案記錄、測驗資料、信件、錄音、錄像等)。心理師可告知尋求專業服務者個案記錄的保存方式,相關人員(例如同事、督導、個案管理者、信息技術員)有無權限接觸這些記錄等。
3.5 心理師因專業工作需要在案例討論或教學、科研、寫作中采用心理咨詢或治療案例,應隱去可能辨認出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相關信息。
3.6 心理師在教學培訓、科普宣傳中,應避免使用完整案例,如果有可辨識身份的個人信息(如姓名、家庭背景、特殊成長或創傷經歷、體貌特征等),須采取必要措施保護當事人隱私。
3.7 如果由團隊為尋求專業服務者服務,應在團隊內部確立保密原則,只有確保尋求專業服務者隱私受到保護時才能討論其相關信息。
4 專業勝任力和專業責任
心理師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專業倫理規范,以科學研究為依據,在專業界限和個人能力范圍內以負責任的態度開展評估、咨詢、治療、轉介、同行督導、實習生指導以及研究工作。心理師應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升專業勝任力,促進個人身心健康水平,以更好地滿足專業工作的需要。
4.1 心理師應在專業能力范圍內,根據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訓和督導的經歷和工作經驗,為適宜人群提供科學有效的專業服務。
4.2 心理師應規范執業,遵守執業場所、機構、行業的制度。
4.3 心理師應關注保持自身專業勝任力,充分認識繼續教育的意義,參加專業培訓,了解專業工作領域的新知識及新進展,必要時尋求專業督導。缺乏專業督導時,應盡量尋求同行的專業幫助。
4.4 心理師應關注自我保健,警惕因自己的身心健康問題傷害服務對象的可能性,必要時應尋求督導或其他專業人員的幫助,或者限制、中斷、終止臨床專業服務。
4.5 心理師在工作中介紹和宣傳自己時,應實事求是地說明專業資歷、學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書、專業工作等。心理師不得貶低其他專業人員,不得以虛假、誤導、欺瞞的方式宣傳自己或所在機構、部門。
4.6 心理師應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鼓勵心理師為社會提供自己的部分專業工作時間做低經濟回報、公益性質的專業服務。
5 心理測量與評估
心理測量與評估是咨詢與治療工作的組成部分。心理師應正確理解心理測量與評估手段在臨床服務中的意義和作用,考慮被測量者或被評估者的個人特征和文化背景,恰當使用測量與評估工具來促進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福祉。
5.1 心理測量與評估的目的在于促進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福祉,其使用不應超越服務目的和適用范圍。心理師不得濫用心理測量或評估。
5.2 心理師應在接受相關培訓并具備適當專業知識和技能后,實施相關測量或評估工作。
5.3 心理師應根據測量目的與對象,采用自己熟悉的、已經在國內建立并證實信度、效度的測量工具。若無可靠信度、效度數據,需要說明測驗結果及解釋的說服力和局限性。
5.4 心理師應尊重尋求專業服務者了解和獲得測量與評估結果的權利,在測量或評估后對結果給予準確、客觀、對方能理解的解釋,避免尋求專業服務者誤解。
5.5 未經尋求專業服務者授權,心理師不得向非專業人員或機構泄露其測驗和評估的內容與結果。
5.6 心理師有責任維護心理測驗材料(測驗手冊、測量工具和測驗項目等)和其他評估工具的公正、完整和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非專業人員泄露或提供不應公開的內容。
6 教學、培訓和督導
從事教學、培訓和督導工作的心理師應努力發展有意義、值得尊重的專業關系,對教學、培訓和督導持真誠、認真、負責的態度。
6.1 心理師從事教學、培訓和督導工作旨在促進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的個人及專業成長和發展,教學、培訓和督導工作應有科學依據。
6.2 心理師從事教學、培訓和督導工作時應持多元的理論立場,讓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有機會比較,并發展自己的理論立場。督導者不得把自己的理論取向強加于被督導者。
6.3 從事教學、培訓和督導工作的心理師應基于其教育訓練、被督導經驗、專業認證及適當的專業經驗,在勝任力范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并有義務不斷加強自己的專業能力和倫理意識。督導者在督導過程中遇到困難,也應主動尋求專業督導。
6.4 從事教學、培訓和督導工作的心理師應熟練掌握專業倫理規范,并提醒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遵守倫理規范和承擔專業倫理責任。
6.5 從事教學、培訓工作的心理師應采取適當措施設置和計劃課程,確保教學及培訓能夠提供適當的知識和實踐訓練,達到教學或培訓目標。
6.6 承擔教學任務的心理師應向學生明確說明自己與實習場所督導者各自的角色與責任。
6.7 擔任培訓任務的心理師在進行相關宣傳時應實事求是,不得夸大或欺瞞。心理師應有足夠的倫理敏感性,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被培訓者個人隱私和福祉。心理師作為培訓項目負責人時,應為該項目提供足夠的專業支持和保證,并承擔相應責任。
6.8 擔任督導任務的心理師應向被督導者說明督導目的、過程、評估方式及標準,告知督導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中斷、終止督導關系的處理方法。心理師應定期評估被督導者的專業表現,并在訓練方案中提供反饋,以保障專業服務水準。考評時,心理師應實事求是,誠實、公平、公正地給出評估意見。
6.9 從事教學、培訓和督導工作的心理師應審慎評估其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的個體差異、發展潛能及能力限度,適當關注其不足,必要時給予發展或補救機會。對不適合從事心理咨詢或治療工作的專業人員,應建議其重新考慮職業發展方向。
6.10 承擔教學、培訓和督導任務的心理師有責任設定清楚、適當、具文化敏感度的關系界限;不得與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發生親密關系或性關系;不得與有親屬關系或親密關系的專業人員建立督導關系;不得與被督導者卷入心理咨詢或治療關系。
6.11 從事教學、培訓或督導工作的心理師應清楚認識自己在與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關系中的優勢,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對方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私利。
6.12 承擔教學、培訓或督導任務的心理師應明確告知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尋求專業服務者有權了解提供心理咨詢或治療者的資質;他們若在教學、培訓和督導過程中使用有關尋求專業服務者的信息,應事先征得尋求專業服務者同意。
6.13 承擔教學、培訓或督導任務的心理師對學生、被培訓者或被督導者在心理咨詢或治療中違反倫理的情形應保持敏感,若發現此類情形應與他們認真討論,并為保護尋求專業服務者的福祉及時處理;對情節嚴重者,心理師有責任向本學會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倫理工作組或其他適合的權威機構舉報。
7 研究和發表
心理師應以科學的態度進行研究,以增進對專業領域相關現象的了解,為改善專業領域做貢獻。以人類為被試的科學研究應遵守相應的研究規范和倫理準則。
7.1 心理師的研究工作若以人類作為研究對象,應尊重人的基本權益,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倫理準則以及人類科學研究的標準。心理師應負責被試的安全,采取措施防范損害其權益,避免對其造成軀體、情感或社會性傷害。若研究需得到相關機構審批,心理師應提前呈交具體研究方案以供倫理審查。
7.2 心理師的研究應征求被試的知情同意;若被試沒有能力做出知情同意,應獲得其法定監護人的知情同意;應向被試(或其監護人)說明研究性質、目的、過程、方法、技術、保密原則及局限性,被試可能體驗到的身體或情緒痛苦及干預措施,預期獲益、補償;研究者和被試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研究結果的傳播形式及其可能的受眾群體等。
7.3 免知情同意僅限于以下情況:(1)有理由認為不會對被試造成痛苦或傷害的研究,包括①正常教學實踐研究、課程研究或在教學背景下進行的課堂管理方法研究;②僅用匿名問卷、以自然觀察方式進行的研究或文獻研究,其答案未使被試觸犯法律、損害其財務狀況、職業或聲譽,且隱私得到保護;③在機構背景下進行的工作相關因素研究,不會危及被試的職業,且其隱私得到保護。(2)法律、法規或機構管理規定允許的研究。
7.4 被試參與研究,有隨時撤回同意和不再繼續參與的權利,并且不會因此受到任何懲罰,而且在適當情況下應獲得替代咨詢、治療干預或處置。心理師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被試參與研究。干預或實驗研究需要對照組時,需適當考慮對照組成員的福祉。
7.5 心理師不得用隱瞞或欺騙手段對待被試,除非這種方法對預期研究結果必要、且無其他方法代替。在研究結束后,必須向被試適當說明。
7.6 禁止心理師和當前被試通過面對面或任何媒介發展與性或親密關系相關的溝通和交往。
7.7 撰寫研究報告時,心理師應客觀地說明和討論研究設計、過程、結果及局限性,不得采用或編造虛假不實的信息或資料,不得隱瞞與研究預期、理論觀點、機構、項目、服務、主流意見或既得利益相悖的結果,并聲明利益沖突;如果發現已發表研究有重大錯誤,應更正、撤銷、勘誤或以其他合適的方式公開糾正。
7.8 心理師撰寫研究報告時應注意對被試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被試的書面授權),妥善保管相關研究資料。
7.9 心理師在發表論著時不得剽竊他人成果,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論或資料應按照學術規范或國家標準注明原著者及資料來源。
7.10 心理師若采用心理咨詢或心理治療案例進行科研、寫作等工作時,應確保隱匿了可辨認出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有關信息;若涉及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案例報告,應與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7.11 全文或文中重要部分已登載于某期刊或已出版著作,心理師不得在未獲原出版單位許可情況下再次投稿;同一篇稿件或主要數據相同的稿件不得同時向多家期刊投稿。
7.12 當研究工作由心理師與其他同事或同行一起完成時,著述應以適當方式注明全部作者,心理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發表或出版。對研究著述有特殊貢獻者,應以適當方式明確聲明。論著主要內容源于學生的研究報告或論文,應取得學生許可并將其列為主要作者之一。
7.13 心理師審閱學術報告、文稿、基金申請或研究計劃時應尊重其保密性和知識產權。心理師應審閱在自己能力范圍內的材料,并避免審查工作受個人偏見影響。
8 遠程專業工作(網絡/電話咨詢)
心理師有責任告知尋求專業服務者遠程專業工作的局限性,讓尋求專業服務者了解遠程專業工作與面對面專業工作的差異。尋求專業服務者有權選擇是否在接受專業服務時使用網絡/電話咨詢。遠程工作的心理師有責任考慮相關議題,并遵守相應的倫理規范。
8.1 心理師通過網絡/電話提供專業服務時,除了常規知情同意外,還需要幫助尋求專業服務者了解并同意下列信息:(1)遠程服務所在的地理位置、時差和聯系信息;(2)遠程專業工作的益處、局限和潛在風險;(3)發生技術故障的可能性及處理方案;(4)無法聯系到心理師時的應急程序。
8.2 心理師應告知尋求專業服務者電子記錄和遠程服務過程在網絡傳輸中保密的局限性,告知尋求專業服務者相關人員(同事、督導、個案管理者、信息技術員)有無權限接觸這些記錄和咨詢過程。心理師應采取合理預防措施(例如設置用戶開機密碼、網站密碼、咨詢記錄文檔密碼等)來保證信息傳遞和保存過程中的安全性。
8.3 心理師遠程工作時須確認尋求專業服務者真實身份及聯系信息,也需確認雙方具體地理位置和緊急聯系人信息,以確保在尋求專業服務者出現危機狀況時可有效采取保護措施。
8.4 心理師通過網絡/電話與尋求專業服務者互動并提供專業服務時,全程應驗證尋求專業服務者真實身份,確保對方是與自己達成協議的對象。心理師應提供專業資質和專業認證機構的電子鏈接,并確認電子鏈接的有效性以保障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權利。
8.5 心理師應明白與尋求專業服務者保持專業關系的必要性。心理師應與尋求專業服務者討論并建立專業界限。當尋求專業服務者或心理師認為遠程專業工作無效時,心理師應考慮采用面對面服務形式。如果心理師無法提供面對面服務,應幫助對方轉介。
9 媒體溝通與合作
心理師通過(電臺、電視、報紙、網絡等)公眾媒體和自媒體從事專業活動,或以專業身份開展(講座、演示、訪談、問答等)心理服務的過程中,與媒體相關人員合作與溝通中需要遵守下列倫理規范。
9.1 心理師及其所在機構在與媒體合作前應與媒體充分溝通,確認合作方了解心理咨詢與治療的專業性質與專業倫理,提醒其自覺遵守倫理規范,承擔社會責任。
9.2 心理師應在專業勝任力范圍內,根據自己的教育、培訓和督導經歷、工作經驗與媒體合作,為不同人群提供適宜而有效的專業服務。
9.3 心理師如與媒體長期合作,應特別考慮可能產生的影響,并與合作方簽署包含倫理款項的合作協議,包括合作目的、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及協議解除等。
9.4 心理師應與擬合作媒體就如何保護尋求專業服務者個人隱私商討保密事宜,包括保密限制條件以及對尋求專業服務者信息的備案、利用、銷毀等,并將有關設置告知尋求專業服務者,并告知其媒體傳播后可能帶來的影響,由其決定是否同意在媒體上進行自我暴露、是否簽署相關協議。
9.5 心理師通過(電臺、電視、出版物、網絡等)公眾媒體從事課程、講座、演示等專業活動或以專業身份提供解釋、分析、評論、干預時,應尊重事實,基于專業文獻和實踐發表言論,言行皆應遵循專業倫理規范,避免傷害尋求專業服務者,防止誤導大眾。
9.6 心理師接受采訪時應要求媒體如實報道。文章發表前應經心理師本人審核確認。如發現媒體發布與自己個人或單位相關的錯誤、虛假、欺詐和欺騙的信息,或其發布的報道屬斷章取義,心理師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要求媒體予以澄清、糾正、致歉,以維護專業聲譽,并保障受眾利益。
10 倫理問題處理
心理師應在日常專業工作中踐行專業倫理規范,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心理師應努力解決倫理困境,與相關人員直接而開放地溝通,必要時向督導及同行尋求建議或幫助。本學會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設有倫理工作組,提供與本倫理守則有關的解釋,接受倫理投訴,并處理違反倫理守則的案例。
10.1 心理師應當認真學習并遵守倫理守則,缺乏相關知識、誤解倫理條款都不能成為違反倫理規范的理由。
10.2 心理師一旦覺察自己工作中有失職行為或對職責有誤解,應盡快采取措施改正。
10.3 若本學會專業倫理規范與法律法規沖突,心理師必須讓他人了解自己的行為符合專業倫理,并努力解決沖突。如這種沖突無法解決,心理師應以法律和法規作為其行動指南。
10.4 如果心理師所在機構的要求與本學會倫理規范有矛盾之處,心理師需澄清矛盾的實質,表明自己有按專業倫理規范行事的責任。心理師應在堅持倫理規范前提下,合理地解決倫理規范與機構要求的沖突。
10.5 心理師若發現同行或同事違反了倫理規范,應規勸;規勸無效則通過適當渠道反映問題。如其違反倫理行為非常明顯,且已造成嚴重危害,或違反倫理的行為無合適的非正式解決途徑,心理師應當向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倫理工作組或其他適合的權威機構舉報,以保護尋求專業服務者的權益,維護行業聲譽。心理師如不能確定某種情形或行為是否違反倫理規范,可向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倫理工作組或其他適合的權威機構尋求建議。
10.6 心理師有責任配合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倫理工作組調查可能違反倫理規范的行為并采取行動。心理師應了解對違反倫理規范的處理申訴程序和規定。
10.7 倫理投訴案件的處理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倫理守則相關條文為依據。
10.8 違反倫理守則者將按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1)警告;(2)嚴重警告,被投訴者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完成不少于16學時的專業倫理培訓或/和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倫理工作組指定的懲戒性任務;(3)暫停注冊資格,暫停期間被投訴者不能使用注冊督導師、注冊心理師或注冊助理心理師身份工作,同時暫停其相關權利(選舉權、被選舉權、推薦權、專業晉升申請等),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完成不少于24學時的專業倫理培訓或/和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倫理工作組指定的懲戒性任務,如果不當行為得以改正則由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評估討論后,取消暫停使用注冊資格的決定,恢復其注冊資格;(4)永久除名,取消注冊資格后,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不再受理其重新注冊申請,并保留向相關部門通報的權利。
10.9 反對以不公正態度或報復方式提出有關倫理問題的投訴。
附:《守則》包含的專業名詞定義
臨床心理學(clinical psychology):心理學分支學科之一。它既提供相關心理學知識,也運用這些知識理解和促進個體或群體心理健康、身體健康和社會適應。臨床心理學注重個體和群體心理問題研究,并治療嚴重心理障礙(包括人格障礙)。
咨詢心理學(counseling psychology):心理學分支學科之一。它運用心理學知識理解和促進個體或群體心理健康、身體健康和社會適應。咨詢心理學關注個體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問題,以增進其良好的心理適應能力。
心理咨詢(counseling):在良好的咨詢關系基礎上,經過專業訓練的臨床與咨詢專業人員運用咨詢心理學理論和技術,幫助有心理困擾的求助者,以消除或緩解其心理困擾,促進其心理健康與自我發展。心理咨詢側重一般人群的發展性咨詢。
心理治療(psychotherapy):在良好的治療關系基礎上,經過專業訓練的臨床與咨詢專業人員運用臨床心理學有關理論和技術,幫助與矯治心理障礙患者,以消除或緩解其心理障礙或問題,促進其人格向健康、協調的方向發展。心理治療側重心理疾患的治療和心理評估。
心理師(clinical and counseling psychologist):系統學習過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專業知識、接受過系統的心理治療與咨詢專業技能培訓和實踐督導,正從事心理咨詢和心理治療工作,并在中國心理學會有效注冊的督導師、心理師、助理心理師。心理師包括臨床心理師(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咨詢心理師(Counseling Psychologist)。對臨床心理師或咨詢心理師的界定依賴于申請者學位培養方案中的名稱界定。
督導師(supervisor):從事臨床與咨詢心理學相關教學、培訓、督導等心理師培養工作、達到中國心理學會督導師注冊條件、并在中國心理學會有效注冊的資深心理師。
尋求專業服務者(professional service seeker):來訪者(client)、精神障礙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接受心理咨詢或心理治療專業服務的求助者。
剝削(exploitation):個人或團體違背他人意愿或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無償占有其勞動成果,或不當利用其所擁有的各種物質、經濟和心理資源,謀取利益或得到心理滿足。
福祉(welfare):個體、團體或公眾的健康、利益、心理成長和幸福。
多重關系(multiple relationships):心理師與尋求專業服務者之間除心理咨詢或治療關系外,還存在其他社會關系。除專業關系外還有一種社會關系為雙重關系(dual relationships)。除專業關系外還有兩種以上社會關系為多重關系。
親密關系(romantic relationship):人與人之間所產生的緊密情感聯系,如戀人、同居和婚姻關系。
遠程專業工作(remote counseling):通過網絡、電話等電子媒介進行、非面對面心理健康服務方式。
附:修改說明
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工作倫理守則第二版修訂工作及修訂的主要內容
《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工作倫理守則》第一版發布于2007年,已應用十年。倫理守則的修訂工作萌發于2014年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的委員工作會議,2016年2月正式啟動,歷時兩年完成。
一、倫理守則修訂過程
倫理守則修訂工作在中國心理學會領導下,由第三屆中國心理學會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組織,倫理工作組負責具體內容的修改,由注冊標準制定工作組審定。
2016年2~4月,倫理工作組全體委員按主題分工,每一章請兩位熟悉或擅長各主題的委員合作修訂,從心理學背景、醫學背景等角度相互補充,兩位委員充分討論交換修訂意見;5月,收集匯總后形成修訂版討論稿,交給倫理工作組組長和副組長審核,形成修訂版討論稿草案;6月,將修訂版討論稿草案發給倫理工作組全體委員,充分考慮以備討論;7月,倫理工作組舉行倫理守則修訂第一次研討會,全體委員討論后形成修訂版一稿;8~12月,修訂版一稿繼續征集意見;2017年2月,倫理守則修訂工作小組成立并舉行倫理守則修訂第二次研討會,組長樊富珉,成員劉軍、田成華、徐凱文、安芹。工作小組逐條討論,形成修訂版二稿;3~6月,倫理工作組組長等審閱后修改形成修訂版三稿,于2017年6月提交注冊工作委員會注冊標準制定工作組。
2017年6月,第三屆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注冊標準制定工作組審議修改后形成倫理守則修訂版四稿;7月,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全體委員工作會議聽取了倫理守則修改進展匯報,并進一步征集意見、修改,提交第三屆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審閱,形成修訂版五稿(征求意見稿)。
2017年8~9月,修訂版倫理守則(征求意見稿)面向注冊系統成員、專業人員廣泛征求意見,10月2日完成收集意見并由注冊標準制定工作組再次修訂、審議,并聘請律師審閱;2018年1月形成修訂版終稿。
2018年1月22日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正式提交倫理守則修訂版(二版),請中國心理學會常務理事會審議;2018年2月8日收到中國心理學會秘書處通知,學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并通過了倫理守則修訂版(二版)。
2018年5月至7月,請北京大學出版社編輯趙晴雪和注冊系統安芹、韓布新、錢銘怡等最后修改完善倫理二版的文字表述及邏輯結構。
二、倫理守則修訂版的主要變化
與第一版倫理守則相比,倫理守則修訂版內容更加豐富,對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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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倫理守則(修訂版)主要修訂內容
1.增加三個章節
(1)增加第二章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是規范專業心理服務設置的必需環節,在咨詢、研究、教學、報道中同樣重要。單章列出知情同意更具體詳實,強調尋求專業服務者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開始或維持一段專業關系,且有權充分了解專業工作過程、心理師的專業資質及理論取向。具體條款明確心理師應確保尋求專業服務者了解心理師與尋求專業服務者雙方的權利、責任,明確介紹收費設置,告知尋求專業服務者享有的保密權利、保密例外情況以及保密界限,心理師應認真記錄評估、咨詢或治療過程中有關知情同意的討論等。
(2)增加第八章遠程專業工作(網絡、電話咨詢)
順應遠程專業工作的急劇擴張,倫理守則首次涉及相關倫理。基本內容強調心理師有責任告知尋求專業服務者遠程專業工作的局限性,尋求專業服務者有權選擇是否在接受專業服務時使用網絡/電話咨詢。具體條款明確提出遠程專業工作特殊的知情同意細則,應告知尋求專業服務者電子記錄和遠程服務過程在網絡傳輸中的保密局限性以及應采取的合理預防措施,在尋求專業服務者出現危機狀況時可采取的有效安全保護措施;心理師應提供自己相關執照、資質和專業認證機構的電子鏈接便于尋求專業服務者了解其資質,心理師應明白與尋求專業服務者保持專業關系的必要性,應與尋求專業服務者一起討論并建立專業界限等。
(3)增加第九章媒體溝通與合作
專業人士需與媒體合作與溝通。時代背景要求倫理守則涉及相關倫理。心理師通過公眾媒體和自媒體(如電臺、電視、報紙、網絡等)從事專業活動或以專業身份開展心理服務(如講座、演示、訪談、問答等)的過程中,與媒體相關人員合作與溝通需要遵守倫理規范。具體條款提出心理師及其所在機構應確認合作方明確了解心理咨詢與治療的專業性質與專業倫理,提醒其自覺遵守倫理規范,承擔社會責任。心理師如果與媒體長期合作,應特別考慮可能產生的專業影響,應與擬合作媒體就如何保護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個人隱私,商討有關保密的各項事宜。心理師通過公眾媒體(如電臺、電視、報紙、出版物、網絡等)從事講課、講座、演示等專業活動或以專業身份提供解釋、分析、評論、干預時,應基于恰當的專業文獻和實踐依據發表言論;言行皆應遵循專業倫理規范,避免給同仁和尋求專業服務者造成傷害,防止誤導受眾等。
2. 細化原有章節內容
(1)以第一章專業關系為例
內容更接地氣,回應當下困惑。專業關系一直是專業工作重點關注的方面,伴隨專業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修訂版特別增加轉介與收費相關規范,在專業關系中始終以增進尋求專業服務者的利益和福祉為目的,在機構中從事心理咨詢與治療的心理師未經機構允許轉介為個人接診,若為心理師自己謀利是不適當的;還規定心理師不得因將尋求專業服務者轉介至其他專業人士或機構而收取任何費用;提出不同流派心理師之間以及與精神科醫師、精神科護士、社會工作者等心理健康服務領域同行的交流和合作指導原則。
(2)以第六章教學、培訓和督導為例
內容更符合現實具體情況。結合專業人員對督導專業工作的需求加大、目前督導師資源有限而咨詢師的理論取向多元化的現實,守則修訂版特別要求督導不能把自己的理論取向強加給被督導者;雖未明確要求從事督導工作的一定是督導師,但從專業勝任力、督導關系及工作過程等不同角度明確了擔任教學、培訓或督導任務的心理師必須承擔的責任。
(3)以第七章研究和發表為例
內容更加詳實、細致。心理師的研究工作若以人為對象,應尊重人的基本權益。修訂版明確要采取措施避免對研究對象的軀體、情感或社會性方面造成傷害;研究需要得到相關機構的倫理審批,心理師應提前提交具體研究方案以供倫理審查。具體條款還包含受試者權利、結果報告、保密、投稿作者署名以及專業評審等情況。
四、倫理守則修訂版修訂的基本原則
倫理守則修訂遵循以下五個基本原則。(1)遵守《精神衛生法》及相關法律條例。(2)順應當下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專業工作不斷擴展的需要。(3)考慮我國目前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專業工作的專業化發展水平。(4)兼顧目前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可以執行的程度。(5)留有臨床與咨詢心理學專業工作的未來發展空間。
中國心理學會臨床心理學注冊工作委員會
倫理修訂工作組、標準制定工作組
2018年5月3日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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