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29歲小伙婚前立遺囑,將父母及祖輩全款購置、登記在自己名下的400余萬元房產指定給父母繼承,核心初衷實則是防止自己萬一身故后,妻子繼承該房產。小伙坦言意外難料,無子女時想歸還家人心血,但北京律師葛樹春認為,此舉暗藏感情隱患——若碰到不明事理的女方,大概率會覺得被不信任,進而影響婚前感情甚至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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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樹春認為,從穩妥性來看,相較于立遺囑,婚前簽訂贈與合同更合適。該房產本是婚前父母對小伙的贈與,若提前簽訂書面贈與合同,明確約定房產僅贈予小伙個人、與未來配偶無關,既符合法律規定,也能避免遺囑帶來的感情隔閡。
葛樹春表示,小伙的顧慮可理解,畢竟《民法典》規定婚內繼承財產默認屬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的方式略顯生硬。與其用遺囑規避風險,不如用贈與合同明確歸屬,既守住家人財產權益,也能減少對婚戀關系的負面影響,這才是兼顧法律與感情的更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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